小區的共有和專有面積
⑴ 小區內公共面積權屬劃分
小區公共面積是業主共有,但不代表誰都可以無償使用.如果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就小區公共面積版的使用制權定一些規定.
1、公用面積是共有的;
2、公用面積是業主共同使用的;
3、誰長時間霸佔公用地區,可以要求其付費或者排除該妨害。
同意3樓上意見
⑵ 如何確定「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
答: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印發的《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版法〉做好權本市物業管理有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計票主要依據為產證。 《通知》規定,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或者屋銷(預)售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不包括停車位建築面積。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其「專有部分的面積」為未銷售的物業建築面積,不包括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停車庫、配電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單獨辦理產證的其他物業的建築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為所有業主享有「專有部分的面積」的總和。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確定,一個產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房屋已出售並交付使用但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按房屋銷(預)售合同數確定,一份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⑶ 如何查詢小區建築面積,分攤面積,共有面積等
業主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查詢所購房產的數據:
1、向房地產商索取數據。
2、查閱所購房產設計單位、規劃單位、測繪部門等機構的相關文件。
3、查閱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面積。
(3)小區的共有和專有面積擴展閱讀: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的通知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減少商品房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間的糾紛,特製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所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應明確載明購房者所購置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實得建築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二、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簽訂的商品房屋購銷合同,除合同對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約定有明顯違法或計算錯誤的外,應維持合同約定的面積。
若買賣雙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規則計算商品房銷售面積,或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按本規則測定商品房建築面積的,合同雙方可對合同中的銷售面積作調整,但應維持原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變。
三、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應遵循《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測定商品房的建築面積。
附件: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以建築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建築面積應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 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扣除)。
第五條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六條 套內建築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第七條 套內建築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築設計規范》(GBJ96-86)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築,按照專用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築設計規范》計算。
2、套內牆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用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景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第八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第九條 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十條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計算
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第十一條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計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⑷ 小區共有面積,公攤面積,共享部份怎麼解釋
公攤建築面積來 [1] 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源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公攤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公用分攤建築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⑸ 誰知道什麼是小區共有建築面積
●國家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回題的通知》明確:答房產測繪單位在房屋權屬證書附圖中,應註明實測的房產測繪單位名稱、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需在圖中標注出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房產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此外,對小區「車庫」的權屬問題,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專門規定:有合同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除非建設方舉證,否則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主對分攤面積有何權利?●共有建築面積一經分攤,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其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已納入分攤面積的共用部位的產權,屬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出租、出售。
●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將已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用於出租、招商,需與業主協商並徵得業主同意;出租及招商的收益及收益支配權,歸全體業主。
⑹ 什麼叫房屋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的建築面積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回積計算,其中包括答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⑺ 小區車庫,會所等是共有面積還是專有面積
地下車庫和會所都屬於專有面積,正常情況下,都會單獨辦理產權證。
⑻ 共有共用面積具體包括哪些方面
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積,其處理原則為版: (1)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權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 (2)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可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理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主要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⑼ 小區公共配套面積怎麼算
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是以小區居住人口為控制指標。通常此類的公共配套(含商業配套)會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5%。
住宅配套設施,指為城鎮居民創造衛生、安全、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屬設施。一般分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實施、文化體育設施、社區服務與行政管理設施、郵政及市政共用設施、商業服務配套及其他等七大類。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9)小區的共有和專有面積擴展閱讀:
對於產權歸開發商的配套公建,除國家及地方禁止開發商出售、出租以外,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但無論配套公建產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建的用途。開發商也可自由處分其權利,將產權歸其的配套公建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
住宅區內具有經濟價值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指住宅區土地范圍內,不屬於房屋范疇,但又具有使用價值,可產生經營收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如居民停車場、游泳池、網球場等。
此類地上附著物的產權歸屬,關繫到業主是否可以無償使用及經營收益的歸屬,而現行立法不具體,適用法律同樣疑難。
⑽ 《房屋測量規范》里的「共有建築面積」與《物權法》里的共有部分意思相同嗎謝謝
《房屋測量規范》
共有建築面積: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專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屬積。
《物權法》
共有部分: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總體來說《物權法》里的「共有部分」應該是包括了,《房屋測量規范》里的「共有建築面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