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❶ 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1)遼寧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網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❷ 遼寧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發布通告2019第七批什麼時間發
去政府官網上查一下相關的時間吧,這個時間會公開的,不到時間不公開
❸ 危險廢物回收經營許可證怎樣辦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內准通知書》(容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❹ 請問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要哪些手續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得這個證之後才能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相關條文的具體規定如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❺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許可證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包括: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申請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申請書格式:
見《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環函〔2005〕26號)附件1 和附件2,已在環保總局政府網站發布。
辦理時限: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法》所述的20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准:不收費
審批結果將在環保總局網站上對社會公開。
❻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跨市備案使用需要什麼材料辦理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應當先去工商部門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經注冊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險廢物」這個經營范圍的,則持工商營業執照去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如何再去當地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得這個證之後才能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相關條文的具體規定如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❼ 危廢經營許可證換證時間要怎麼經營
可以經營。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和《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等相關要求,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單位資質審核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申請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的業主單位,其資質由省、市(州)二級環保部門分別審核:申請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省環保局負責;申請從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市(州)環保局負責.原則上,對項目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單獨進行審批,其相關資質條件可納入項目單位招標文件中確認.
二、各地環保局確定和審核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條件時,可根據各地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中的有關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三、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國務院第408號令的要求辦理並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得從事任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據我所知,處理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類證書的話只有這一種了,但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❽ 如何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
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通過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總局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給你答復,下面是審批需要的條件。
審批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8)遼寧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危廢經營許可證受理范圍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澱、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❾ 遼寧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幾家
一共42家 具體點連接吧,遼寧省環內保廳公布容的http://www.lnepb.gov.cn/hjgl/wrfz/gtfw/gtfwgzdt/201506/W0201506305479005719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