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獨占許可
A.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一般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三類。分別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1)商標獨占許可擴展閱讀: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B. 商標的獨占許可合同和排他許可合同有啥區別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並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注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
簡單的說獨占就是在除了你誰也不能用包括商標持有人。
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只給你一個人用。
二者的范圍、時間都是有區別的
C. 什麼是商標獨占使用權
商標獨占使用權,是在商標許可中應用比較多的,實際就是把商標許可給別人後,除了許可人,其它人都不能用這個商標了,包括商標注冊人也沒有這個權利,這就是商標獨占使用權。
從專業上,可以這樣解釋:獨占性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家行使其權利,並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一般是商標權、專利權具有這種特徵。 商標獨占使用權一般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屬於派生的權利。商標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和商標注冊人簽訂了獨占使用許可協議後,才享有對商標的獨占權,也就是說,商標獨占使用權的來源是合同的約定,而不是法律的規定。屬於間接產生的權利。 (二)商標注冊人不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在訂有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議的情況下,雖然商標並未發生轉讓,注冊人的名義也沒有發生變化,但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成為唯一有權使用注冊商標的人,包括商標注冊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不能再使用該商標。商標注冊人喪失了商標的專有使用權是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區別於普通許可和獨家許可的顯著特徵。 (三)獨占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圍受合同限制。商標獨占使用許可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圍。超過約定的期限,獨占使用許可人則不再具有獨占權,這一點有別於注冊商標的轉讓。
D. 商標獨占許可被許可人可不可以再許可給別人
有人認為獨占許可不能再許可,理由是獨占許可僅被許可人能使用商標,許可人及回第三人均不得使用答,如果獨占許可再許可就會讓第三人使用商標,與獨占許可有沖突。這是沒有正確理解獨占許可的含義。 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放在一起考慮,這三種許可方式逐一看過來,就會發現許可人的權利一步步被壓縮,而被許可人的權利沒有變化,因此所謂獨占許可中的「獨占」一詞是限制許可人的,不允許許可人直接授權第三人使用商標,但並不是禁止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所以說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的,北京億拓為您解答。
E. 商標獨占許可與一般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一、商標獨占許可與一般許可有什麼區別?
商標獨占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中的一種,又稱商標專用許可證,即商標所有人允許他人在指定地域內使用其注冊商標,不僅同一區域內的同一注冊商標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商標持有人也不能使用商標許可證。商標獨占許可必須在許可合同中明確規定商標專用許可證,並嚴格按照協議履行當事人(許可方和被許可人)的義務。
商標的一般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商標權人(許可方)在指定區域行使注冊商標使用權後,允許另一方保留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有權在同一地區對同一注冊商標的第三方許可使用。
二、商標使用許可證注意事項
1、商標注冊人必須符合商標法的商標申請人資格。
2、許可他人可以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
3、許可他人的商標應當與注冊商標一致。
4、許可他人指定的商標,不得超過商標認可的商品和服務的范圍。
5、商標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6、未經許可方許可,被許可人不得授權他人重新使用商標。
7、許可方應監督被許可方注冊的貨物的質量,被許可方應保證貨物的質量。
兩者都是商標的許可方法,但兩者之間原則上存在差異。
商標獨占許可是將商標專用權(專有權)轉讓給被許可人,而不將商標所有人的「所有權」轉讓給被許可人。商標許可人簽字後,商標權人(許可方)不得在同一地區許可他人使用,不得在同一地區自己使用該商標。
F. 商標獨占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是否可以將該商標再次許可他人使用。
獨占許可是這樣的,A許可給B,只能B用,A不能用,當然B也不能許可給別人C用。還有個排他許可就是A許可給B用,A B 都能用,但不能許可給C用。普通許可都能用。
獨占許可有期限是5年的,也有地域等約定。謝謝!
G. 請問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是否可以轉讓
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轉讓商標至少要告知被許可方和受讓方准備轉讓的事實以及獨占許可的情況,讓雙方均知曉相關事實。
其實就是一個三方意見表示一致就可以;或者在不損害被許可方的利益的情況下,轉讓是允許的。
希望可以幫到您。關於商標轉讓,歡迎隨時與我們交流。
H. 比較獨占許可,普通許可以及排他(獨家)許可的區別
1、獨占許可證。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
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獲得了在合同規定范圍內該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連許可人即注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即構成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排他許可證。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得再准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3、普通許可證。「薄利多銷」的形式,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在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至於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以及其他第三人經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都無權干涉。
(8)商標獨占許可擴展閱讀:
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
2.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由於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採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
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
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參考資料:
商標使用許可-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