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類型
『壹』 下列屬於哪種行政許可類型
第2個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貳』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麻煩告訴我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叄』 如何區分職業資格是行政許可類還是非行政許可類
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如果該職業資格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頒發或授權機構頒發的,一定是行政許可類的,也即具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是非這以上這兩個部門的,都是效力待定的,哪怕是省一級和其他部的,都是非行政許可的證書。
『肆』 簡答題:行政許可分為哪五類簡要任務是什麼
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2、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
3、認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技能、信譽等。
4、核准。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准或者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5、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向公眾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
『伍』 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均不得隨意設定行政許可。另外,對於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如果通過自我管理或者能夠實現市場調節的,也不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許可的類型,請查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陸』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柒』 行政審批的行政許可種類
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捌』 行政許可的種類都有哪些啊
貌似有一般許可還有特別許可,還有就是排他性、非排他性許可,權力性、附義務性行政許可,好像還有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文件許可。你要干什麼?
『玖』 行政許可的種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拾』 屬於行政許可的何種類型
1、企業申請營業執照——登記
2、通過司法考試——認可
3、考駕照——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