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授權委託書
❶ 行政復議授權委託許可權
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復議程序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行政復議請求、進行和解、提出、放棄、承認、變更行政賠償請求等。特別授權要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出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❷ 怎麼在派出所開親屬關系證明,急急急!!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流程:
1、准備好申請人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2、准備好申請人本人的《醫學出生證明》。
3、准備好申請人和父母的戶口本及戶口本有記載頁面的復印件。
4、如果申請人和父母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話,需要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給開具申請人和父母的家庭關系證明材料。
5、帶上以上材料到申請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遞交材料。
6、向申請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遞交材料後,由公證處工作人員給您開具《親屬關系公證書》用以證明申請人和父母的關系。
(2)行政復議授權委託書擴展閱讀:
內容
1、親屬關系公證的管轄。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辦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並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系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對親屬關系公證審查內容和應注意問題。
公證處應審查的內容有: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之間親屬關系是否真實合法,以及當事人使用親屬關系公證書的目的等。
❸ 稅收行政復議有專門的文書格式嗎
有專門的文書格式的。
如: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
法定(委託)代理人:姓名 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現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 份;
2.有關材料 份;
3.證據目錄清單及相關證據。
行政復議申請書附件:
證據目錄清單
提交人(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稅務行政復議文書格式之二
行政復議授權委託書
(僅適用於當事人為個人)
委託人姓名: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住址:
我不服 (所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向 (行政復議機關全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現委託 (受委託人姓名)在我與 (被申請人全稱)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代理許可權如下:
委託人簽字:
受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委託許可權授權是委託書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復議程序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行政復議請求,進行和解、提出放棄、承認、變更行政賠償請求等。特別授權委託要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出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2.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受委託人雙方簽名、蓋章。
行政復議授權委託書
(僅適用於當事人為組織)
委託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現委託 (受委託人姓名)在我單位與 (被申請人全稱)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行政復議的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如下:
年 月 日
委託單位公章
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
受委託人簽字:
(填寫說明)
1.委託許可權授權是委託書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復議程序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行政復議請求,進行和解、提出、放棄、承認、變更行政賠償請求等。特別授權委託要對所授予的實體權利作出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2.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受委託人雙方簽名、蓋章
❹ 在長春如何辦理行政復議
一、在長春市辦理「行政復議」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一)公安交通處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從文書做出之日(落款日期)到提交復議申請日期必須在60日之內(包括節假日)。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原件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二)普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確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信息公開告知等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上述材料需提交復印件1份(帶原件核對),並符合以下要求:1、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長春市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長春市直屬各委辦局(長春市公安局含各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長春市地稅局含各區地稅分局;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各區分局;長春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含各區分局)做出,並蓋有上述單位的公章; 2、申請復議的期限從申請人簽收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之日起,到提交復議申請的日期必須在60日(包括節假日)之內; 3、窗口工作人員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現場核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4、如為房屋拆遷、徵收補償類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供戶口本、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5、如果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復議,需提交的證據資料:(1)提供申請人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的證據。(2)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2.一般情況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如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理立案,須提供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內容包括:委託人(申請人)姓名、住所地址、電話和代理人姓名、住所地址、電話,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委託日期。《授權委託書》必須有委託人(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親筆簽名。《授權委託書》留存原件1份(見範例),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後留存復印件1份。)
3.一般情況需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一)《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1份) 1、《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內容包括:申請人(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址)、申請人電話;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親筆簽名、申請日期。具體格式詳見範例。2、《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內容包括:申請人(被處罰的單位名稱)、住所(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職務;委託代理人的姓名、電話;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單位蓋章;申請日期。具體格式見範例。3、窗口工作人員對《行政復議申請書》進行掃描,並留存原件。)
4.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二代身份證、居住證、軍官證、戶口本、護照均可)原件,經窗口工作人員現場核對後掃描(身份證、居住證正反面掃描並復印;軍官證掃描並復印發證機關頁、照片頁;戶口本掃描並復印申請人信息頁;護照掃描並復印有照片的基本的信息頁及護照最後一頁),留存復印件1份。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需要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③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材料(帶原件核對),窗口掃描後並留存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格式見範例。3、如果同一復議案件中申請人超過5人的,申請人可推選1至5名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和授權委託書。)
5.一般情況需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簽字,窗口工作人員掃描,並留存原件(填寫見範例)。)
6.一般情況需提供:證據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1、申請人提供書面證據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員經核對後掃描並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2、申請人提供影音電子文件等證據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員上傳後,電子文件存儲器退回申請人。
3、申請人提交的光碟、照片等證據材料,原件不退回申請人。
4、申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通行證作為證據時,駕駛證、行車證、通行證原件經窗口工作人員核對後復印正副本(包括年檢記錄),留存復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60個工作日
❺ 對撤銷集體土地使用權提起復議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四)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託書;
2.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3.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五)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六)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❻ 求《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釋義與適用》電子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8號)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現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對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二、管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第七條 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第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並管轄。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訴訟參加人
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共同原告。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並、強令兼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二條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四、證據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一)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三十一條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五、起訴與受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原告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後,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十七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六、審理與判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並審理:
(一)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於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條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五十二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因本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原因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於確定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三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駁回起訴;
(三)管轄異議;
(四)終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七)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八)財產保全;
(九)先予執行;
(十)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十一)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十二)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十三)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十四)准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六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六十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已經預收訴訟費用的,一並報送。
第六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第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行政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七十一條 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
❼ 我想問一下,我在先鋒路段上被交警貼條,但是我對他的處罰有異議,我該怎麼申訴
駕駛員如果對交通違章處罰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的交警隊進行交通違章申訴。
交通違章拍照必須給當事人出事清晰的違法照片,由當事人確認,這是執法規矩。這也是唯一有說服力的法理依據。交通違章如果不是屬實的,可以先去監控中心把當天的圖像調出,並列印出來再去申訴。
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
❽ 行政復議申請書里可以要求被申請人針對復議內容公開或者提供相關文件嗎
行政復議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內的內容一般都要涉及容到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於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以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你當然有權要求復議機關公開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