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Ⅰ 行政許可是一種什麼樣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版從事特權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1)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Ⅱ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Ⅲ 行政許可的種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Ⅳ 什麼叫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Ⅳ 行政許可的定義
2005-03-07 信息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於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對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學習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提高幹部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特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公務員網上課堂」欄目中開設「行政許可法」專欄,主要內容一是對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款的釋解;二是有關專家的專題輔導。以幫助大家學習和深刻理解、領會行政許可法的實質,歡迎瀏覽參閱。 行政許可法釋解 第一課 行政許可的概念與分類 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所稱的行政許可採取了狹義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第一,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人權利和免除義務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第二,行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對許可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領域的「一般禁止」,大多是基於行政管理、公益維護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或財政上的理由而暫且設定的禁止。 第三,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依法審查。 第四,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法律後果是行政機關准予行政相對人可以從事某種特定活動。 第五,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因此,除了個別情況下基於確保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國家通過法律設立特別許可外,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濫設許可、亂收費。 第六,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即由許可機關向申請人發放的一種證明性文書。 行政許可的分類 1、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從事某種活動,採取某種行為的許可形式。目的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如國土資源部門發放的采礦許可證。 資格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考核程序核發一定的證明文書,允許證件持有人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資格許可主要存在於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業和領域,實際上是對任職及從業的一種標准限制。 2、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 權利性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行使該許可所賦予的權利,而他本人並不需要為此而承擔某些法律責任和後果。如出國護照、駕駛執照、律師執照等,申請人獲得以上許可後,有權隨時放棄從事該項許可所允許的活動,行政許可機關不會因此追究他的責任。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指行政許可的持有人在獲得該許可的同時,便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如果他在此期限內沒有從事該項活動,他便會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分類 分類 適用范圍 一般決定方式 特許 適用於行政機關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特定權利並且數量限制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等事項。 招標 拍賣 許可 適用於行政機關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即應准予許可或依招標、拍賣結果作出行政許可 認可 適用於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考核方式確定為公公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事項 考試 核准 適用於行政機關依據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審核、認定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運營,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等事項 符合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的予以核准 登記 適用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等確立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事項 登記
Ⅵ 行政許可的性質和功能是什麼
答:行政許可的性質: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點是容許某人做某事版,其本質主權要表現為對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的審查核實,符合法定資格和條件的,就准予從事某種特定活動。這種「准予」,不是對相對人的賦權,更不是高興就給,不高興就不給的施捨。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來說不是一種可以隨意處置的權利,而是一種責任。行政機關有責任為許可申請人實現其權利提供相關服務。 行政許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險。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二是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方法,對有限資源進行配置。三是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Ⅶ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
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含義,行政許可的特徵一般是:
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行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
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
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