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代理
特別代理指代理許可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稱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限定代理.
一般代理指代理許可權范圍及於代理事項的全部,故又稱概括代理、全權代理
2. 訴訟委託代理上,特別授權與一般授權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來
1、特別授權源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許可權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
2、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下達任務時,只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非指派特定的事務,允許下屬自己決定行動方案,並能夠進行創造。
二、適用范圍不同
1、特別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
2、一般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委託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
三、內容不同
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一般授權: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
(4)出席法庭審理,發表代理意見;
(5)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6)申請執行。
3. 一般代理人和特殊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許可權。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 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 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許可權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 《民訴意見》第六十九「……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4. 特別代理有什麼許可權
特別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特別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僅僅在特許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故又稱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5. 代理許可權里的特別授權具體什麼意思》
一般授權代理來是指代理人僅自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具體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6.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是特別授權還是一般代理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沒有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提法。刑事辯護本身就不是代理!這一點一定要搞清楚,不搞清楚就會變第二個李庄。所以辯護律師不能代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任何事實。
7.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區別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區分標准主要是在有無實質性的處分權。有的,即為特別代理,沒有的,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實質的處分權利包括和解,撤訴等等。如果授予律師和解的特別權利,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他可以不必經過委託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別代理的,必須寫明特別授權的事項,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寫「全權代理」字樣而無具體內容的,按一般代理處理。
8. 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區別
區別如下:
1.代理性質不同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許可權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
3.代理模式不同
一般授權代理對於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處分的事項就不屬於一般代理的授權范圍。特別授權代理中律師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涉及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訴訟行為時,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