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代理
1.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放棄訴訟請求嗎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2. 全權代理什麼可以全權代理,什麼不可以全權代理
全權代理,關鍵是人家委託你有多大的權利
3.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 代理人有哪些權利,沒有哪些權利
1.
可以寫全權代理,但和沒有寫法律效果是一樣的。
2.
必須寫清楚代理許可權有哪些,回如參加一審訴訟、代為撤訴、代為和答解、代領執行款等具體問題。
3.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4. 被「全權委託」的代理是不是真的就可以代理全部事項
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和代理人在簽訂代理協議的時候,為了方便起見,在代理許可權一版項中,都僅寫上「權全權委託」。那麼,這樣是不是就可以代理全部事項了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該法第59條第1、2款分別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根據上述規定可見,代理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僅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而對於其他一些與實體權利緊密相關的訴訟權利,僅有「全權委託」的代理人是不享有的,比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5. 授權委託書寫「全權代理」,代理人有哪些權利,沒有哪些權利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
6. 律師是全權委託的好,還是普通代理的好
全權委託比較好,這樣比較省心。
法律上是不允許所謂的全權代理的,所謂的全權代理實際上就是特別授權代理.全權委託律師處理就是特別授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是法律所允許的,但需註明具體的授權事項,例如:代為上訴、和解等.
特別授權給律師的話,你可以省心點.
建議:可以給特別授權,但是遇到實際上的賠償數額讓律師與你商量,經你同意後方可確定.
7. 全權代理與參與經商有什麼區別
全權代理與參與經商有區別事實應該在於前者權利更大,需要承擔更多。
8. 代理與全權代理的區別
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是:
1、代理:有問題,通過你的認可方能實施
2、全權代理:在你事先授權的情況下,不通過你的認可直接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