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許可
默示許可指在著作權人可以作出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以阻止他人對其作品的有償使用而有意識地不作為,等於是默示了他人對其版權作品的有償使用,稱之為默示許可使用。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指的是什麼默示許可的特點1.尊重著作權人的意志。不同於法定許可使用,默示許可尊重了著作權人的意志,著作權人有決定作品是否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權利。在作品發表時,著作權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通過聲明的方式排除他人對其作品的轉載、摘編等方式的使用。2.獲得許可無需明示授權。不同於明示許可使用制度,雖然著作權人的意志依然是他人能否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決定因素,但是這種意志不再需要通過著作權人的明確表示,而是可以推定得出。舉例來說,某一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作出了對該作品不得轉載的聲明,則他人就不能再取得該作品的許可使用權。而如果著作權人沒有作出此種聲明,則默認為使用人使用該作品已經獲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3.許可針對不特定主體。與明示許可不同,著作權的默示許可的被許可人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只要著作權人的行為屬於默示許可行為,則任何人都可以不再經過著作權人事先明確同意而使用該作品。4.著作權人有獲得一定報酬的權利。跟法定許可一樣,作品的使用不是無償的,著作權人有通過作品的被使用獲得相應的報酬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的創作作品的勞動付出有物質上的回報。相關法條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建立相應的默示權許可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摘編,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另外,2006年國務院頒布,2013年最新修改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一般被認為屬於法定許可范疇,但存在著法定許可與默示許可雜糅到一塊,立法思路不清晰,缺乏邏輯體系等問題。
❷ 侵犯專利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專利的發展其實從側面來說就代表了一個國家的自主創新能力的發展,而在現在社會科技創新能力就是第一生產力。一個國家的綜合實力與他的科技創新能力是密不可分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侵犯專利權的認定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侵犯專利權的認定是怎樣的侵犯專利權的認定是怎樣的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於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已經終止後,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對於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4)行為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
❸ 商標用的字體聯系不到版權所有者怎麼辦
目前,計算機藝術字體的單字是否構成受著作權的作品,仍然有較大分歧。主要有兩種觀點:(1)美術作品[1]論。這種觀點認為,單字最終表現為結構、筆畫組合的藝術表達,而且是字體設計師獨立創作產生的,具有獨創性,應當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2]。(2)工業產品論。這種觀點認為,計算機藝術字體的設計是通過一些確定的「樣字」對筆畫、部件進行標准化設計,以「搭積木」的方式進行數字化擬合形成,並沒有體現生產者的個性,沒有創作行為,因此只屬於工業產品,而如果認為每個計算機藝術字體的單字都享有著作權,則會賦予字型檔所有者過度的權利,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3]。司法實踐對計算機單字是否提供著作權保護。有如下觀點:
1、明確不屬於美術作品並不提供保護
在方正訴寶潔案一審[4]中,方正主張寶潔使用的「飄柔」倩體字享有著作權,海淀法院認為,「無論達到何種審美意義的高度,字型檔字體始終帶有工業產品的屬性,是執行既定設計規則的結果,受到保護的應當是其整體性的獨特風格和數字化表現形式。對於字型檔字體,受到約束的使用方式應當是整體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數據描述,其中的單字無法上升到美術作品的高度。」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文書由於上訴而未發生法律效力。
2、明確屬於美術作品,應當提供保護
在方正訴暴雪案一審[5]中,方正公司主張暴雪公司未經許可在其設計的《魔獸世界》游戲中使用了五款方正字體,侵犯了方正公司的「字型著作權」,索賠4.08億元經濟損失以及約98萬元合理支出。北京高院認為字型檔既不屬於計算機程序,不屬於程序的文檔,不享有軟體著作權,但是字型檔中的每個字體的製作體現出獨創性,因此字型整體作為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保護,一審判決被告賠償方正公司140萬元。該文書由於上訴而未發生法律效力。
3、迴避認定是否構成美術作品,不予以確定或否定
而在方正訴寶潔二審[6]中,北京一中院迴避了認定單字著作權的問題,而以「默示許可」為理由同樣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一中法院的邏輯是,「飄柔」二字系設計公司購買了正版倩體字型檔案件設計而成,設計公司調用該產品中具體單字進行廣告設計,並許可寶潔公司對設計成果進行後續復制、發行的行為,屬於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為,應視為已經過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該判決已生效。
4、單個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方正訴暴雪案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字型檔屬於計算機系統軟體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製作的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屬於計算機程序,一審關於字型檔不屬於計算機程序,不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觀點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將以字型檔的字型均採用統一的風格及筆形規范進行處理,而認定字型檔中的每個字型的製作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而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屬於認定錯誤。(3)漢字具有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的功能,無論計算機藝術字體的單字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權利。因此,暴雪公司在其游戲運行中使用上述字體相關漢字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相關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終以侵犯軟體著作權為由判決被告向方正公司賠償200萬元,但也迴避了認定單字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
5、小結
歸納上述判決,可以得出:(1)方正訴寶潔案中,一中院對於海淀法院「工業產品論」的觀點沒有直接否定,而是以「默示許可」為由維持了一審判決。但是,該等「默示許可論」也因缺乏法律依據而存在爭論。同時需要注意,「默示許可」的成立需要建立在設計公司購買正版方正字型檔軟體的基礎上。(2)方正訴暴雪案中,最高院一方面表示,北京高院將字型檔中的每個單字都認定為美術作品是不當的,某個特定單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需要具體分析,但另一方面又以「表達思想傳達信息的權利」限制了方正公司對單字主張美術作品著作權。因此,我們認為,如果對漢字的使用側重於功能性,則更有可能被傾向於認定不侵權。反之,如果對漢字的使用側重於其藝術性,則被認定為構成侵權的風險將會加大。
❹ 請問專利默示許可和權利用盡有什麼區別
在保險里明示權力和默示權力的區別:明示權力是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是受法律保護的,默示權力只是本行業內默認慣性的權力, 沒有明文標注,很難受法律保護。
保險行業專業術語。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例如,保險代理人可以在保險人授予的權力范圍內,出立暫保單、代收保險費或協助理算賠案等。
專利權用盡原則(patent exhaustion),是指專利權人自己或者許可他人製造的專利產品(包括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場後,任何人對該產品進行銷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且不構成侵權
該專利權用盡原則在一國境內適用是毫無疑義的。但是,由於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此專利權用盡原則能否在國際間也適用呢?也就是說,同一專利權人針對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國家取得專利權後,他在其中一個國家出售或者許可他人出售該專利產品之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此售出的產品進口到另一個已被授予專利權的國家,是否也構成侵權呢?這也正是近幾年內受到各國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平行進口問題。
在我國,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地將平行進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權例外的范疇: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❺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需要把握的幾點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需要把握的幾點,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應是指銷售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而製造的專利核心技術產品的行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需要把握的幾點有哪些呢?在具體認定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是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實施的行為。權利人對其專利有自由處分權,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的實施專利權的行為,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的同意,有意思表示即可,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的同意包括許可合同和授權,默示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銷售專利核心技術產品的行為所形成的許可。2.間接侵權的產品需是使用了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專利核心技術)的產品,使用專利技術附加技術特徵的產品,不能認定為間接侵權。3.間接侵權行為是一種銷售行為,其他行為類型不能構成。4.間接侵權行為不僅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即明知專利權的存在和有效,以及明知購買人購買的目的是用於侵害專利權,還要求行為人具有謀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認定需要把握的幾點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❻ 專利法第4次修改的幾點意見
一、關於《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進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介紹了《專利法》修改的基本情況。中國的專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實施,目前已經進行三次的全面修改。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取得成績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在專利保護領域出現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專利的保護和運用,以及創新主體能力、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尤其創新主體面臨一些困難,保護周期長、取證難、賠償低、效果差,影響了企業創新的積極性,有必要從法律的層面上進一步的規范。
為了落實中央和國務院近年來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結合形勢的需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決創新主體現在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有必要對這專利法做進一步完善。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議稿上報了國務院,現在國務院法制辦也正在就上報的送審稿開展意見徵集和審議的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相關的工作。
二、關於群體侵權和重復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對某個專利權人在一個時間段內同時的侵權,對專利權人創新的積極性打擊非常大。重復侵權指的是某一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一定時間段內、在一定的區域內被同一個主體侵過一次權,而且被司法機關認定被侵權後,又重復侵權,又被發現。這兩種侵權行為,在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嚴重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對重復侵權和群體侵權行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這樣才能有效維護專利制度的運行秩序,給專利權人和創新者以信心。
三、關於互聯網專利保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盡管《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相應的責任有了原則的規定,但是具體到專利侵權方面還不夠具體和細致。專利法目前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時做相應具體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在接到權利人或者利害相關方的「通知」後,如果不採取必要措施,明確界定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電子商務平台、權利人和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電子商務更加快速健康的發展,有效抑制網路上的侵權行為。
四、關於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手段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侵權證據的收集非常難,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相關的侵權證據往往在侵權人手裡。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政府機關應該發揮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主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時保證公正、中立,客觀全面的原則。目前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調查取證手段缺失。希望此次《專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機關調查取證的手段細化,有利於提高專利權保護的力度、保護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關於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和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送審稿對加強外觀設計保護重要的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外觀設計在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企業轉型升級中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一個產品的顛覆性的設計、全新的設計的情況相對較少,大部分的設計創新都是在現有產品的基礎上做局部的改動。但是,現行法中對整體的保護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即設計要全面的去比對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專利性。這種情況就弱化了對局部的保護,所以這次修改對局部有特點的部分給予更重要的保護,對設計人員來說權利保護增強了,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對申請文件的要求和保護的范圍,會在以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當中做進一步的細化。比如申請的時候可以通過虛線和實線的結合,來區分整體產品和局部設計,通過色塊區分或者通過明暗度等這樣的手段來提交申請。另外,在保護范圍上,要考慮到這個局部設計在整體產品類別上屬於哪個類別。再有就要考慮局部設計佔比例的大小、位置的關系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保護范圍。
六、關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十年延長到十五年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一方面,對比從國際上幾個大的有外觀設計專利的國家和地區,我國目前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相對是最短的,其他國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設計產品周期相對更長;另外一些經典設計有這樣的需求,想獲得更長時間的保護,讓公眾對他的產品形象有更長遠的認知,這對品牌、對形象、對他設計的DNA的延續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針對於社會公眾這方面的需求,調整了保護期限。我們國家也在積極考慮加入海牙協定,海牙協定是促進企業向外申請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協定規定對外觀設計最低的保護年限是15年,調整保護期限也是為了適應海牙協定的需要。
七、關於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成本很低,而專利權人維權的成本很高,導致現實中有些企業專利權人在維權過程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作為無形財產的專利權,在前期的投入和後期的維護過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懲罰性賠償,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賠償時不僅僅是要求他給予權利人補償性、填平性的賠償,而是對侵權行為予以警示的、懲戒性、懲罰性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數額,建議法院可以對這樣的故意侵權行為進行1—3倍的處罰。這樣就加大了懲罰的力度,同時也是對權利人維權成本的一個極大的補充。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在《商標法》里已經有所體現,在其他的知識產權立法里也正在考慮。
八、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在現行法規定只有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目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評價報告。這次修改增加了專利權評價報告提出的主體,除了專利權人以外,被訴的侵權方也可以主動提出出具評價報告的申請。在侵權訴訟當中,如果申請人覺得這個評價報告對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動提出評價報告,對法院及時的裁決或者准確的裁決會有一定的影響;如果被訴侵權人主動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對法院能夠及時作出准確的判決非常有利。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在訴訟侵權當中會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當然許可制度,聲明當然許可的時候就要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僅局限在外觀設計,作為初審制度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兩種專利都可以提出評價報告這種請求。
九、關於專利當然許可制度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通俗地講,是一種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授權後,權利人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把專利權放在公告欄上,通過網路或者紙電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全社會的任何人在專利開放許可期限內都有資格來獲得許可,向權利人繳納許可使用費。
大多數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在英國當然許可占所有專利許可的比例近年來已經高達40%;目前除中國外,金磚國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羅斯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其他發展中國家,比如馬來西亞、泰國也都有當然許可制度。當然許可制度是促進專利實施的比較普遍、開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國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當然許可制度,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國內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對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實施,對專利制度的有效運行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近幾年中國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快速增長,企業創新的熱情和能力處在快速爆發過程中。很多專利技術,由於專利權信息傳播的不對稱性,尤其是一些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申請的有價值的專利技術處在沉睡的狀態。為了使專利權人能夠便利地把自己的技術信息傳達出去,同時讓需求方快速找到該技術,通過法律手段,從政府服務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術轉讓雙方的便利性。
十、關於標准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標准和專利的問題實際上是在兩個法律制度領域的連接點。一方面要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在技術創新方面作出的貢獻,但同時也要考慮到作為標准實施方在製造產品時,妥善解決其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專利權人在這方面所要履行的義務。
實踐中,有一些標準的方案裡面涵蓋了某些專利技術,而專利權人在制定標准過程涉及到專利技術,要求參與標准制定的專利權人披露自己專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發放許可的承諾。但是在實踐中有一些個別的現象,專利權人在參與標准制定的時候並沒有充分披露他的專利信息,可能導致後來標準的實施者專利侵權,這就需要專利權人本身要承擔公開和披露的義務。
這次《專利法》修改提出針對在標准制定過程中,如果專利權人沒有誠實的披露設計的專利信息,其行為就有瑕疵,會因為自身不誠信導致上述後果。對此,專利權人一方面要行使權利,同時要履行公開的義務。如果沒有誠實披露,視為默示許可的標准實施者實施這項專利,但是這項專利不是免費實施的,其他的企業和廠家還是要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我國目前僅在《標准化法》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要求專利權人在制定標准過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責任並沒有相應明確規定。而《標准化法》和《專利法》之間的銜接就是通過標准必要專利權人披露信息,對專利權人不披露在《專利法》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後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和參與標准制定的過程中,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家的標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規跟《專利法》之間制度方面妥善銜接,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定。
十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和專利代理師資格的行政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制度實施中的重要一環,專利代理人對於專利申請、企業的創新,對專利文獻、技術、信息的利用,以及專利授權後的專利維權、保護,轉讓、實施、運用,專利代理人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專業的作用。專利代理人提供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法律服務,其資質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財產性的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需要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以保證創新主體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這次《專利法》修改對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規定,比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要經過行政許可。對於沒有經過行政許可的行為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實踐中,有一些人員或機構沒有獲得專利代理的行政許可,卻以欺騙公眾的方式招攬專利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了整個市場秩序,直接傷害了創新主體的權益。
❼ 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有什麼特點
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有什麼特點?默示許可指在著作權人可以作出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以阻止他人對其作品的有償使用而有意識地不作為,等於是默示了他人對其版權作品的有償使用,稱之為默示許可使用。本文具體介紹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有什麼特點?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本文具體介紹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有什麼特點?1、尊重著作權人的意志。不同於法定許可使用,默示許可尊重了著作權人的意志,著作權人有決定作品是否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權利。在作品發表時,著作權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通過聲明的方式排除他人對其作品的轉載、摘編等方式的使用。2、獲得許可無需明示授權。不同於明示許可使用制度,雖然著作權人的意志依然是他人能否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決定因素,但是這種意志不再需要通過著作權人的明確表示,而是可以推定得出。舉例來說,某一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作出了對該作品不得轉載的聲明,則他人就不能再取得該作品的許可使用權。而如果著作權人沒有作出此種聲明,則默認為使用人使用該作品已經獲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3、許可針對不特定主體。與明示許可不同,著作權的默示許可的被許可人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只要著作權人的行為屬於默示許可行為,則任何人都可以不再經過著作權人事先明確同意而使用該作品。4、著作權人有獲得一定報酬的權利。跟法定許可一樣,作品的使用不是無償的,著作權人有通過作品的被使用獲得相應的報酬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的創作作品的勞動付出有物質上的回報。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有什麼特點?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❽ 「標准必要專利信息」披露和默示許可制度的完善
「標准必要專利信息」披露和默示許可制度的完善對未參與標准修制主體的權義進行規制確定由誰來認定未披露專利是否構成SEP 標准和專利,有從娘胎里帶來的脾性不合,標准作為某公共組織倡導、推行的技術規范,其目的在於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互聯互通、保障安全,著重的是公共利益;而專利作為一項私權,其本質是以技術信息公開來換取壟斷地位,是激發和保障創新的一種手段。標准重推廣,倡導大眾使用和遵循;而專利重壟斷,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標准必要專利,是指包含在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中,且在實施標准時必須使用的專利,是一個將標准與專利二者矛盾尖銳地對立的特殊領域。一方面潛在實施者遵從於標準的強制、推薦,或者行業的要求去實施標准,而另一方面專利權人正在設置一個巨大的陷阱等著實施者不小心的腳。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專利挾持,即不按照標准就沒有市場和出路,而按照標准可能遭受侵權訴訟、面臨禁令和巨額賠償,讓實施者陷入兩難境界。因此,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專利權人的私人利益,如何保障標准實施者的權益同時又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需要我們在制度上進行精心妥善的設置,才能讓標准和專利得以共存,並相互促進。筆者將從我國現有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缺陷與完善進行分析。我國解決沖突現有的規制與思路為解決矛盾而創設一套制度,從來都不是易事,我國有關這套制度的設置,也一直處於不斷探索的過程:《2008最高院第4號復函》規定:只要專利權人參與標準的制定就應當視為許可他人使用,只不過許可使用費要較正常許可費低。,可以看出這是在對標准尚未建立起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和公權力優先的意味。2013年國家標准委和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國家標准涉及專利的規定(暫行)》,其中第二章的內容,標志我國開始注重建立標准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把信息披露作為標准參與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但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具體如何承擔責任沒有詳細說明。2015年發布的《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第85條,對於違反義務不披露其專利信息的,需要承擔何種責任進行了具體化,即視為默示許可,只能通過協商、行政手段解決其許可費用問題,但無法阻止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最近最高院在2016年4月公布的《專利侵權糾紛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和北高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確定了在標准制定過程中,對於專利權利人履行了其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適用默示許可,而是要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是否要實施禁令,也就是說,除非實施人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商議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否則不能對其直接實施禁令,即無過錯,不禁令。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看出我們解決問題的邏輯: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標准參與者有義務申報和披露實施標准必不可少的專利,然後由實施者和專利權人在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下商討許可事宜,未能達成許可的,除非實施人存在過錯,否則不能對其實施禁令;對於未曾披露的專利,則視為默示許可,雙方只能就許可費用問題進行協商和解決。立法的思路,正是構建這么一套制度,來盡量協調和避免二者的沖突,使涉事主體的利益盡可能得到合理的照應。事物都是在探索中前進,截至目前這套制度只是雛形初現,但仍存在較多缺陷尚待完善。
❾ 自媒體傳播作品認定
當前自媒體發布內容版權保護的困境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三是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四是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一)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版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爭議不斷法律對版權保護設有門檻,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能構成作品須為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某種形式復制的腦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與字數無關與形式無關,關鍵在於獨創性,但獨創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滿爭議的對於獨創性的判定,英美法系採用額頭出汗原則,即創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創造勞動即可相較之下大陸法系的判定標准較高,我國傳統版權制度下理論界認為獨創性的判定標准有兩個方面:一是作者獨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體現了作者自己獨立的選擇取捨安排或設計,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復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來的;二是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自媒體發布內容中一些流水賬式的生活記錄或情感表達自然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說微電影微詩歌等,創意新穎表達獨特,則稱得上是著作權旨在保護的作品
在傳統媒體時代,判斷獨創性一定程度上由行業標准衡量有專業人士把關,門檻較高;而在自媒體時代,信息創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門檻高速傳播無疑使得獨創性這一標準的主觀性不確定性的缺點越發凸顯,這一法定標准在實踐中難免操作困難引起爭議不斷對此,有學者從媒體的本質出發從傳播學的角度審視提出了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判定標准與傳統的獨創性標准相比,這一判定標準的優勢和合理之處在於三個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體發布內容被創造和分享的意義,自媒體為用戶提供平台和用戶使用自媒體創造和分享信息的意義就在於創造分享傳播對自己他人甚至社會有價值的信息,在自媒體背景下沒有傳播價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權的保護;
二是相對客觀容易確定,在自媒體平台上,可以通過技術大概掌握信息的傳播狀況,是否具有傳播價值成為一個相對量化的標准,客觀性強;
三是這一標准具有自我更新與時俱進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傳播價值必然是與時代與社會文化的發展變化相關聯的,而且在自媒體時代,這樣的變化更是顯而易見
除了傳播價值的標准外,也有相對傳統的觀點認為是否構成作品應以知識價值為標准,即判斷其內容是否對人類文明有價值,但是這樣的標准過於主觀,難以量化;且在現代的網路環境下,多元的價值觀使得這一標准難以衡量
當然,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標准可以作為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有益補充,但絕不可能替代獨創性的標准獨創性的標准所指向的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體發布內容受到版權保護的前提
(二)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但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自媒體平台往往通過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對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作出限制由於目前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尚無規范,一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平台對這一問題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騰訊公司的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條款,引起了媒體性質網站對知識產權界定的討論微信協議的知識產權聲明將用戶發布內容的版許可權制為: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這樣的條款被自媒體發布者質疑:我寫的微信,版權卻不屬於我?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騰訊公司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實質上並不構成對用戶版權的限制,但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確實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的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媒體平台一般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用戶所有,同時用格式條款約定永久性授權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戶協議: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布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豆瓣的用戶協議第10條第2項:用戶在豆瓣上傳或發布的內容,用戶應保證其為著作權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並且該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用戶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內容在全球范圍內的免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可再許可或轉讓的獨家使用權許可,據該許可豆瓣將有權以展示推廣及其他不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內容
這樣的條款極易引起爭議,但由於一方面自媒體發布者很少關注平台的電子協議內容,很少關注版權歸屬的約定;另一方面尙無法律規范,所以這樣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成為版權保護的一大困境,需要進一步規范
(三)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
版權制度旨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在著作權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許可法定許可等規定,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這些規定也往往被用作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實踐中最常出現糾紛的是抄襲發布轉發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三種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不同的結果和依據
1.抄襲發布行為構成侵權
抄襲發布行為指的是,將他人發布的內容幾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發布在自己的自媒體平台上,未給原始作者署名,也沒有註明出處,也就是盜版貼對此行為的抗辯理由認為侵權人抄襲發布一般是出於喜歡,沒有盈利目的,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免責;或是抗辯說原始作者將內容公開於網路就是為了信息能夠共享,符合默示許可的規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權與是否有盈利目的無關,而且不論是合理使用還是默示許可都仍然需要做到為原始作者署名註明出處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或在網路上傳播他人作品,構成侵權抄襲發布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2.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與抄襲發布不同,轉發行為專指轉發他人已發布的內容同時註明作者及出處的行為而且現在大多數的轉發行為都是按照自媒體運營商提供的轉發功能鍵進行的簡單的格式化的操作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其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根據合理使用的規定為了平衡作者權利與社會公眾權益,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在引用時註明作者及出處,則不構成侵權二是根據默示許可的規定默示許可是指從著作權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反對,則不會構成侵權
對於轉發行為,從實踐當中分析,用戶轉發信息多是出於喜歡,所以想要分享和傳播,難說是用於個人學**研究或欣賞;對於介紹或評論,其對於轉發內容的介紹或評論須獨立可構成作品,這樣的高門檻導致用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解釋轉發行為的合法性有些牽強用默示許可的規定來解釋則會更加合理:在大多數的自媒體平台中,轉發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戶申請注冊使用的行為即可推定為對轉發行為的默示許可
3.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
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也經常出現著作權糾紛,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這種行為是相互的,具體表現為:未經許可,將他人在自媒體上發布並享有著作權的內容轉載或使用在傳統出版物中;未經許可,將他人刊登於傳統刊物中的作品數字化並發布分享於自媒體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的規定為這種轉載行為辯護,法定許可是指作品刊登後,除聲明不得轉載外,其他報刊雜志可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不需徵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實踐中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多未支付報酬,況且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與傳統媒體意義上的刊登一視同仁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關鍵在於合理使用的界定傳統的版權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開發表;其次是否構成適當引用;最後引用是否註明了作者及出處但是在自媒體領域這樣的方法並不能准確地界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權侵權例如自媒體發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明顯構成作品的內容,首先存在爭議的是其是否構成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開作品內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點便在於點對點的溝通,朋友圈內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數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斷言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內容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發表?隨著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動輒數千好友的微信大號普遍存在,如何判斷何種情況構成公開發表?
網路技術的發展異常迅速,各種自媒體平台的功能開發周期短速度快,固守傳統的制度觀念無法適應新發展帶來的挑戰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還是侵權的認定,應當更偏向於對主觀過錯和客觀損害結果的判斷,而將是否構成公開發表這樣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據當時當事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❿ 什麼是默示許可
著作權法中有一種「默示許可」制度,也稱默認許可或者推定許可,主要含義是即便版權人沒有明說許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從版權人的行為以推定版權人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表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