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許可證
㈠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稅務登記所需資料
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
二、稅務登記證辦理的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1)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規定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㈡ 營業執照三證合一那稅務登記證號是多少
企業三證合一之後,各證件的號碼分別是:
營業執照:全部代碼;
稅務登記證:從第三位開始至倒數第二位;
組織代碼證:第九位(字母)開始至倒數第二位。
(2)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簡政放權、便利市場准 入、鼓勵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途徑。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稅務總局陸續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三證合一」改革有關工作做出了詳細部署並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從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領取了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後,就不用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了。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稅務機關完成補充信息採集後,可憑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三證合一-網路
㈢ 辦理稅務登記證是否需要開戶許可證
不需要,先辦稅務登記證,後辦理開戶許可證。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3)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㈣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已經和營業執照合並為一個證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4)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㈤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
辦理稅務登記證
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拓展資料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㈥ 稅務登記證如何辦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稅服務廳申辦稅務登記,並備專齊有關屬證件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戶、賬號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6)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
㈦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7)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證使用主體: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㈧ 「稅務登記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辦理稅務登記的流程是:
㈨ 三證合一後還有企業稅務登記證嗎
三證合一後沒有獨立的企業稅務登記證了,而是合並到企業營業執照里了,但是在獲得營業執照之後,應當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三證合一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准入效率;並按照「一照一碼」原則執行的。
三證合一是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將由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一個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9)稅務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作出准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准、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准、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