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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3-16 19:32:58

1.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八條對不予受理行政許可作了哪些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的規定。

一、受理條件和期限

1.受理的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范圍;(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盡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於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並予以確認。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於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時限。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受理期限規定了一定的時段。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盡快對申請材料作出審查,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迅速應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是說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作審查,而是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收到申請材料應當即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里,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系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於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行政許可法對受理期限的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審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機關對申請遲遲不予作答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規定與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類似的。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該申請。對申請書中記載事項不完備、沒有附加申請書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及不具備其他法令規定的申請形式要件的申請,應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該申請,或者拒絕給予該申請所請求的許可認可。」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受理,採取「到達主義」,即當「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即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樣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將「受理」階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序。

本法對於行政機關發出補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未對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作出規定。這並不是說,申請人補正可以無限期地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范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並報中心。有的國家的行政程序中也對補正期限作出了規定。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規定補正的期限為10天。規定申請人補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請人盡快提交補正材料,以盡快確定許可申請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機關可以針對某一具體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規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對所要從事的活動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許可,例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現在不再需要許可,但申請人對這種變化並不了解。對於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范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范圍內的申請並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給行政機關賦予的一項新的職責。對於承擔這一職責,可能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產生顧慮,認為既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員對負責受理的機關本身並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誤,還會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項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負責受理的機關,那麼對於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將會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實際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機關發生申請人「走錯門」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數情況下是由於申請人不清楚某兩個或某幾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而對被申請機關產生誤解。對於具體經辦的、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現象是較常見的,因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有關的負責機關,雖然會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並不會增加太大的難度,給申請人帶來的則是極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員無法憑經驗知道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通過機關的內部系統設法詢問清楚。告知負責受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採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發生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可以事先印製一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注意事項」之類的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一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書一般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工作單位和地址,申請許可的要求、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從事該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設備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等。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徑行駁回,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告知。補正告知,可以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作出一個較為嚴格的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不能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以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補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機關即構成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一次告知補正內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於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時,即應出具收到材料的憑證。除非另有規定,如果申請人5日內未收到補正告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上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作出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行政許可機關以沒有收到申請書為由而遲遲不作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

2. 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時,還需要對申請人說明理由嗎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說明理由,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要求闡明理由

3.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是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什麼

申請復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是制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行政機關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4. 行政機關需要對申請人說明不授予其行政許可的理由嗎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38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回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答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說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許可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無論作出許可決定還是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都應該以書面的形式作出。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該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5. 行政機關做出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都要採取書面實行嘛

行政機關不管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還是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均需採用書面形式。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對予以和不予以行政許可決定,均規定了應採取書面形式作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怎麼辦

行政機關對於申抄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 准予延續 ) 。 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准予延續)。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7. 行政許可期限內行政機關不作出行政決定的怎麼辦

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責令限期作出決定。

8. 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後當事人能再次提出申請嗎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後,申請人不能再一次申請行政許可,但是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可以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申請。對於申請行政復議的機關,應依據以下規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9. 行政許可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看問題補充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0.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與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區別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其適用范圍是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時使用。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設定的,其內容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了一種法律文書,不是以告知為目的,而是向申請人明確表示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10)行政機關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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