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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律師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17:01

Ⅰ 申請商標代理機構要有律師證嗎

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需要:

  • 注冊一個公司,營業范圍里一定要有「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或「商標代理服務」等;

  • 向商標局申請備案,現在可以從網上辦理,具體路徑是:商標網-網上申請-代理機構備案,然後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即可;提交申請後大概15個工作日完成備案;

  • 完成備案後即可代理他人向商標局提交具體的商標代理業務,如果需要獲得網上代理資格,還需要向商標局申請數字證書,商標局網站上也有詳細的申請說明。

Ⅱ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的執業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法律服務秩序,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律師事務所,是指律師的執業機構。
本辦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依法、誠信、盡責執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第八條 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備案的律師事務所終止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結算和注銷備案。申請結算,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結算申請書,載明申請事項、開戶銀行、賬號、收款人、經辦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該所已上報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商標代理業務清單;
(三)該所出具的授權經辦人辦理結算手續的證明文件。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律師事務所結算手續,出具結算證明,注銷其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受理商標代理業務,應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的法律事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 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嚴格履行代理職責,及時向委託人通報委託事項辦理進展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代理。
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隱匿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證據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
第十一條 律師就商標代理出具的法律意見、提供的相關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商標局、商評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經律師事務所審查無誤後蓋章出具。
第十二條 向商標局辦理備案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將商標規費預付款匯至商標局賬戶。
商標規費預付款余額不足的,由商標局或者商評委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商標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辦理,不得與非法律服務機構、非商標代理組織合作辦理。
第十四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其他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守律師執業保密規定。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代理事項及相關信息泄露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承辦商標代理業務,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後,有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及時與委託人協商終止委託代理關系,或者告知委託人辦理變更委託代理手續;委託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協助其辦理變更委託代理手續。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終止執業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安排下,及時辦妥其承辦但尚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的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監督,及時糾正律師在商標代理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律師在執業中與委託人之間的糾紛。
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律師參加商標業務培訓,開展經驗交流和業務研討,提高律師商標代理業務水平。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需要給予警告、罰款處罰的,由受理投訴、發現問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需要對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書處罰、對律師給予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處罰;有違反律師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導致商標局或者商評委發出的文件無法按規定時限送達的,其法律後果由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承擔。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導致送達文件被退回或者被委託人投訴的,經查實,商標局可以按照規定予以公開通報。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在其停業整頓期間,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可以暫停受理該律師事務所新的商標代理業務。
向商標局辦理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及時將受到處罰的情況及處罰期限報告商標局和商評委。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查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違法行為的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建立協調協商機制。對於依法應當由對方實施處罰的,及時移送對方處理;一方實施處罰後,應當將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另一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司法部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版辦法》的通知
工商標字〔權2012〕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廳(局):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的執業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法律服務秩序,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工商總局、司法部聯合制定了《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先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司法部
2012年11月6日

Ⅳ 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商標注冊嗎

2012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以工商標字〔2012〕192號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要求對有關辦理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即可從事該業務。依據為: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Ⅳ 咨詢商標侵權代理律師費大概有多少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首先,是《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2、行政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3、刑事責任 (1)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示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示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Ⅵ 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商標,那麼律師個人可以代理嗎

當然可以,簽定正規合同即可!

Ⅶ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說明

關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的制定說明
當前,我國商標事業蓬勃發展,全社會商標意識顯著增強,對商標事業的關注和參與度不斷提升,特別是律師行業希望從事商標代理的意願空前高漲。在此背景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決定共同出台《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關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監管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通報、行為監管等工作,以破解商標代理行業管理難題,維護商標代理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商標代理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在於規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的執業行為,維護商標代理法律服務秩序,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過程
2010年7月12日,工商總局修訂並發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直接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為保證律師事務所順利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工商總局與司法部商議決定共同出台本辦法。為此,工商總局草擬了《辦法》草案,並廣泛徵求了各界意見。工商總局與司法部經反復溝通、磋商及修改,對《辦法》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辦法》擬於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對主要內容的說明
本辦法共5章25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業務范圍及備案、業務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業務范圍及備案要求
《辦法》第五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范圍做出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等。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備案要求做出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局、商評委主管有關商標事宜時,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二)業務規則
《辦法》第三章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接受委託、業務要求、拒絕代理、出具法律意見要求、規費預付、保密義務、變更委託和終止、監督和培訓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並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禁止轉委託、禁止同時執業、禁止惡意競爭、禁止損害委託人利益。
(三)監督管理
關於監管部門,《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關於處罰許可權,《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需要給予警告、罰款處罰的,由受理投訴、發現問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需要對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書處罰、對律師給予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處罰;有違反律師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於暫停業務受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在其停業整頓期間,商標局或者商評委可以暫停受理該律師事務所新的商標代理業務。向商標局辦理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及時將受到處罰的情況及處罰期限報告商標局和商評委。
關於監管部門配合,《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查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違法行為的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建立協調磋商機制。對於依法應當由對方實施處罰的,及時移送對方處理;一方實施處罰後,應當將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另一方。
特此說明。
國家工商總局
2012年11月15日

Ⅷ 律師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是否需要具備商標代理人資格律師需要重新接受考核嗎

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商標代理業務不需要商標代理人資格,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Ⅸ 律師事務所如何申請商標代理資格

2012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以工商標字〔2012〕192號印發《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要求對有關辦理事項辦理備案手續即可從事該業務。依據為: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權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注銷、撤銷以及馬德里國際注冊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注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及注冊商標爭議案件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主管的有關商標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代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其中應當載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二)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備的,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後予以備案。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辦理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事項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備案事項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Ⅹ 律師事務所代理商標申請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商標代理業務須知 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專門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可以辦理面向商標局的代理業務。二、商標代理機構名單由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上報,我局將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信息匯總後在「中國商標網」上予以公布。三、商標代理機構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到我局辦理變更手續。四、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應首先將規費預付款項匯至我局帳號:7111410182600018867,開戶行:中信銀行招商大廈支行,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預付款數額不限。我局收到代理書件以後,將所需費用從預付款項中扣除。如出現預付款少於所需費用的情況,我局將直接對不足部分申請件作不予受理處理,其後果由代理機構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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