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經營
『壹』 什麼是授權公司
公司授權委託是指授權委託他人或公司代理某項業務,公司是委託人,代理人是被委託人,被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做授權和委託范圍內的事情。說的簡單些,就是你給別人錢,讓別人按照你的要求替你做某項事情。
1、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
2、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授權經營擴展閱讀:
授權方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許可證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①產量及品質的限制。對利用授權的商標、專利和技術訣竅生產的產品產量水平進行限制,並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授權方擁有對被授權方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權;
②產品銷售地區的限制。授權方公司為了防止被授權方企業侵害自己在被授權方以外地區的利益,通常在許可證合同中規定被授權方企業不得越區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
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購的限制。在許可證合同中,授權方公司規定,被授權方企業生產被授權產品時,應從授權方 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給商,購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貳』 請簡述哪些情況下適合採用授權經營方式。
企業的授權來經營實際是一自種通過與其他被授權方企業簽訂有關技術、管理、銷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約,取得對該企業的某種管理控制權。需要簽定許可證合同。
即企業授權外國企業使用本企業的專利、專有技術知識、商標等進行生產和銷售,並向被授權企業收取許可費或分享利潤。許可經營可以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可轉讓許可和交換許可。
條件:存在投資限制;暫時領先的技術;非主線產品;推廣自己的技術標准;東道國法律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比較好的情況下。
『叄』 關於授權經營
授權主要是授予你可以銷售該廠家的產品,並沒有限制你只能銷售該廠家的產品,所以你還是可以銷售其他雜牌產品的。
『肆』 土地證上的授權經營是什麼意思
一個證明說可以用土地可以經營
『伍』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陸』 什麼是授權經營
1992年國家 國有資產 管理局、國家計委、 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聯合下發的《 國家試點企業內集團國有資產容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 對授權經營定義為:「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 的 國有資產 統一 授權 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 凝聚力 , 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 全資子公司 或控股 子公司 , 發揮整體優勢」。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 授權經營的認識又有了新的發展。
希望採納
『柒』 什麼叫授權經營模式
企業的授權經營實際是一種通過與其他被授權方企業簽訂有關技術、管理、銷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約,取得對該企業的某種管理控制權。其需要簽定許可證合同 1、許可證合同的含義 許可證合同,又稱特許權合同,或技術授權。指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簽訂合同,允許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方獨有的注冊商標(trademark)、專利(patent)以及技術訣竅(know-how)等。 2、許可證合同的轉讓費用 在許可證合同中,被授權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向授權方支付專利權費(royaky)。該費有兩種支付方式,即定額支付和比率支付。 3、許可證合同的限制性條款 授權方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許可證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①產量及品質的限制。對利用授權的商標、專利和技術訣竅生產的產品產量水平進行限制,並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授權方擁有對被授權方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權; ②產品銷售地區的限制。授權方公司為了防止被授權方企業侵害自己在被授權方以外地區的利益,通常在許可證合同中規定被授權方企業不得越區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 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購的限制。在許可證合同中,授權方公司規定,被授權方企業生產被授權產品時,應從授權方 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給商,購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捌』 什麼是企業的授權經營
企業的授權經營實際是一種通過與其他被授權方企業簽訂有關技術、管理、銷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約,取得對該企業的某種管理控制權。其需要簽定許可證合同
1、許可證合同的含義
許可證合同,又稱特許權合同,或技術授權。指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簽訂合同,允許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方獨有的注冊商標(trademark)、專利(patent)以及技術訣竅(know-how)等。
2、許可證合同的轉讓費用
在許可證合同中,被授權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向授權方支付專利權費(royaky)。該費有兩種支付方式,即定額支付和比率支付。
3、許可證合同的限制性條款
授權方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許可證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①產量及品質的限制。對利用授權的商標、專利和技術訣竅生產的產品產量水平進行限制,並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授權方擁有對被授權方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權;
②產品銷售地區的限制。授權方公司為了防止被授權方企業侵害自己在被授權方以外地區的利益,通常在許可證合同中規定被授權方企業不得越區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
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購的限制。在許可證合同中,授權方公司規定,被授權方企業生產被授權產品時,應從授權方 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給商,購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玖』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如何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後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拾』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授權經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授權經營 指國家根據需要,將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經營管理,同時轉增國家資本金。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可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給的授權書,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