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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23:16:39

⑴ 濟南市高新區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需要去哪個部門提交資料

你可去濟南政務服務中心農業委員會窗口辦理或登錄濟南政務服務網申報辦理。按照《農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和《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葯的,應當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農葯經營許可實行屬地管理。
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 提交以下材料:
(一) 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 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 照片;
(五) 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 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 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 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⑵ 辦理農葯危險品經營執照和農葯經營許可證 有什麼特別的要求嗎需要多少錢

)經營的農葯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經營農葯主體范圍證明材料;
說明:
A.企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第十八
條規定范圍的,可以經營農葯。
B.農葯經營企業應提交符合《上海市農葯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第七、八條規定的主體范圍證明材料。
可能每個省市有點區別

⑶ 《農葯經營許可證》農林局說取消了,還有其它辦法開農葯店嗎

更好的辦法也有,但是你要留心下才行。
1、找你當地的農葯連鎖經銷公司,要求加盟他們,這樣你就可以用他們的證件了。
2、看誰有證的,不想幹了,你就把他的證買過來。
3、到農業局去意思意思下。

關於第一點,我知道一些連鎖,但是不知道你想在哪裡開。

⑷ 營業執照、農葯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從業資格證 這些怎麼辦理 到哪裡辦理,有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夥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申請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網上找個類似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票據交易的話這項你就讓法人辦個安全管理資格證就行,培訓電話問安監局窗口,這個屬於個人資質培訓,按規定收費大概400-500元)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復製件)。(網上找個類似的)
(七)無儲存承諾書。

⑸ 農葯經營許可證

最好還是去辦理一個,你們能申請下來生產許可證,那麼經營許可證就更回容易了。按照文件規定,在答生產地址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是不需要經營許可證的。如果以後你們有銷售其他廠家的產品,那麼就需要經營許可證了。並且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和21條之間是有些模糊,主要看你們當地農業部門的理解。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去辦理一個,很容易的。

⑹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⑺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7)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⑻ 農葯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一、《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一) 農葯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葯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葯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葯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葯定點經營規定。

二、《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三、《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葯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8)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其他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葯的,應當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

2、農葯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葯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葯經營許可證。

3、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葯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葯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7年 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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