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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1-23 00:24:00

❶ 自來水廠辦理營業執照需要供水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九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

所以 辦水廠必須取得以下「許可證」

1、「生產許可證」、「QS認證」質量技術監督局。

2、「衛生許可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局。

以上前置申請審批完成方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1)取水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開辦自來水公司需要的條件為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申請注冊公司的名稱(最少取10個名稱)、申請注冊公司的經營范圍、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比例、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聯系電話。

一、注冊公司基本流程:

1、查詢企業名稱

2、客戶提供基本資料

3、工商初審 刻章備案

4、驗資

5、提交工商局審批,列印營業執照

6、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7、辦理稅務登記證

8、 領取全部執照,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注冊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

2、申請注冊公司的名稱(最少取10個名稱)

3、申請注冊公司的經營范圍

4、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比例

5、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聯系電話。

❷ 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安徽省實施「水法」辦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並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制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其中有(一)、(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三)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四)使用偽造、出租、塗改的取水許可證取水的。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總則

第二條第二款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第一款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請。

第十九條第一款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准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❸ 怎樣辦取水證

如何辦理取水許可證事項的審批
發布單位:鐵嶺市政務公開辦公室 鐵嶺市水利專局
發布時間:2006 年 6 月 12 日 事項名稱屬取水許可證備 注辦事地點鐵嶺市水利局無承辦單位鐵嶺市水政水資源辦公室具備條件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少量及應急取水的)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申報資料1、申請書; 2、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3、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4、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審批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承諾時限45個工作日收費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收費標准工本費咨詢電話2654572投訴電話2610681 可作參考

❹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發證是對還是錯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發證是對的。 取水許可按省級、市級、縣級和其他實行分級審批,嚴禁越權審批。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核定下達取用水單位用水計劃,按照「一證一檔」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取水許可檔案。

❺ 市級的取水許可審批權可以下放給縣級嗎

當然可以
具體咨詢上級部門
是否放權、是否下放

❻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版民共和國水法權》、《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遵循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並舉的方針,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積極推廣節水技術,強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流域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按取水許可分級審批許可權,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內的取水實施監督管理。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可以委託其直屬單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❼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1、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7)取水許可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申請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水工程、機械提水設施設計所規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❽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准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准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❾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取水許可證年度審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對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以下簡稱年審)。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省、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發證部門發放的取水許可證,以及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為城市生活及工業用水的取水許可證,每年都應進行年審。其它用水的取水許可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對其中30%~50%的取水許可證進行年審。年審工作於每年12月以前結合取水人用水總結和審批下年度的取水計劃進行。
第二十五條 年審工作,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審批發放的取水許可證,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直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由被委託行使監督管理權的機關負責年審。必要時,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可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直屬單位年審後的取水許可證進行抽查復審。
第二十六條 年審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變動;
(二)取水標的是否變化;
(三)取水量年內分配是否變化;
(四)取水工程(設施)安裝的量水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五)節水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點是否變化;
(七)退水的水質是否達到部頒的《取水許可水質管理規定》和經批準的取水許可申請書中所規定的要求;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在年審時,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對取水人安裝的量水設施進行校驗,准確核定取水量等有關參數。退水水質數據必須是由國家認定的有計量認證資格的單位提出。
第二十八條 取水和退水地點發生變化的,取水人應重新辦理取水登記。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對取水人的取水登記表、取水許可證中的有關內容予以更改。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人提出限期改正:
(一)取水工程(設施)安裝的量水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二)節水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
第三十條 對水耗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水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進或者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規定的用水標准核減其取水量。
第三十一條 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由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核查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但是因不可抗拒原因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造成連續停止取水,取水人及時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過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年審結論及違章行為處理意見,分別填寫在取水許可證的「審驗記錄」和「違章行為處理記錄」欄內,並加蓋監督機關的印章。取水許可變更事項由發證機關填寫在「取水許可變更記錄」欄內,並加蓋發證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逐級上報取水許可年審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行政轄區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情況:發證總數、審批取水量,並按取水水源類型和取水方式類別劃分;
(二)取水許可證年審情況:年審數量、占總發證數的百分數,並按取水方式類別劃分;
(三)年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
(四)對進一步改進取水許可年審工作的建議等。
第三十四條 年審費用由被審驗的取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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