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生產許可證
A. 肥料登記證和肥料生產許可證的區別是什麼
備案登記證不是本地生產在本地銷售的,肥料登記證是在本地生產的,一個作為銷售許可,一個是生產許可(特殊肥料需要農業部的肥料登記證或者工業部的生產許可證)。
B. 肥料工業產品「三證」是什麼
「三證」是指生產許可證、登記證和標准證,但並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三證: 一、需要辦理肥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肥料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BB肥)、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磷肥產品(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對於在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產品的基礎上採取機械造粒、添加輔助營養成分(有機質、氨基酸、中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等)等措施進一步加工形成的產品,如有機磷肥、稀土磷肥、粒狀磷肥和氨基酸磷肥等,不管名稱如何,都應申請生產許可證(XK+編號、QS)。此證由質檢部門發放,可到相應網站上查詢。 二、需辦理肥料登記證的肥料 一般凡用於農業的復混肥、配方肥、包裝肥、葉面肥、微生物肥、精製有機肥、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以及登記後因名稱、商標、成分、劑型發生改變的肥料產品需要登記。其中葉面肥、微生物肥需農業部登記。
C. 化肥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樣的營業執照,必須是是生產嗎有參照的文件嗎
已經是企業了,就是已經有營業執照了,不存在還需要什麼營業執照的問題,只要具有生產資質即可,也就是經營范圍內有相應的化肥生產項目,這個化肥生產是需要許可證的,下面就以復混肥料為例說明許可證的申請。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復混肥料產品部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批准、發證以及生產許可證後續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名單及檢驗產品范圍。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申請和受理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或受省級委託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化肥,「產品名稱」欄填寫復混肥料,「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的產品規格欄填寫。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覆蓋申報的產品;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證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摻混肥料除外)
對於採用非典型工藝的企業,提交工藝流程及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級或受省級委託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以一天或兩天的產量為一批,最大批量為1000t)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企業實地核查
省級或受省級委託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觀察員應當由行政人員擔任。
審查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應當由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審查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並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時將《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復印件一份交企業,一份交觀察員,由觀察員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督促企業按照《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
省級或受省級委託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絕實地核查的實地核查工作終止。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產品抽樣與檢驗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抽封樣品,填寫《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一式四份,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實地核查合格,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不得將檢驗任務分包、轉包。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期限。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和檢驗。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實地核查工作終止。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審定與發證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文書、抽樣單、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行政許可有關規定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20日內,負責在網路等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並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D. 肥料登記證和肥料生產許可證的差別
對於現行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和正在徵求意見的《條例》,大家爭議的焦點和反映最強烈的又是什麼呢?
2004年8月份,農業部公布《肥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時,中國磷肥工業協會在徵求了部分企業和省化肥協會的意見後就提出了意見,報給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單位。後來《肥料管理條例》(送審稿)出台後,2006年2月28日,中國磷肥工業協會在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又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遞交了對農業部《肥料管理條例(送審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旗幟鮮明地指出送審的《條例》是《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擴充和翻版,其中的內容引起了眾多化肥生產企業和營銷單位的意見和爭議,並認為這個條例是以登記為核心、以收繳和罰款為重點的辦法,不符合 「行政許可法」,缺乏必要性和科學性。
其中反映最突出的就是要求對生產工藝成熟、化學組成穩定,多年證明無毒無害的化學肥料,特別是復合(混)肥料要求免於登記。協會認為:「以氮、磷、鉀為基礎的化肥(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及以它們為原料生產的復混肥料)經國內外農業長期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長期、廣泛、充分的證明和公認,屬於安全、有效的化肥品種,與農葯、獸葯有本質的區別。而且,很多復混肥料的配方又是農業部門、農業專家提出的,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化肥進行登記,是一種資源浪費。」
此外磷肥中的過磷酸鈣、鈣鎂磷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等化肥產品是國家強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不允許生產和銷售。《條例》中的要求已在生產許可證中充分體現,並且更加嚴格、全面、成熟和規范,生產許可證一證管理完全可滿足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需求。並且自1994年以來,國家一直對復混肥料產品實施強制性國家標准管理,2008年摻混肥料(BB肥)又單獨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准。因此中國磷肥工業協會認為,這些肥種有標准控制和生產許可證管理即可,沒有必要再進行登記管理。
協會認為,如果按《條例》規定執行,不僅不利於肥料行業的發展和科學施肥的推行,而且多頭管理,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同時執行起來也很難做到公正、公平,容易產生腐敗。
據了解,目前全國有效的復混肥料生產許可證持證企業達4000多家。記者在采訪過程中,許多復合肥企業和復混肥企業也對此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反映最多的是復合(混)肥每個配方都要登記、異地備案、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等問題。美盛化肥(煙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紅霞認為,BB肥企業的特色就是根據土地養分和作物營養需要生產出不同配方的肥料,這也和當前國家提出的測土配方施肥要求相一致,應該大力提倡才是。但是現在每個配方都必須作一個登記,對BB肥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美盛公司目前差不多有上百個配方,每年花在這上面的費用就是幾十萬元。而且大多數省份一年只辦兩次登記,有的一年還只辦一次,所以企業必須在半年前就為未來要銷售的肥料作出登記才行,不然即使研發出了新的產品也不能面市,對BB肥企業形成了很大制約。
而煙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學江則多次反映說:「BB肥的優勢就在於配方靈活這樣一品一證弄得證書一大摞,花費巨大;此外企業拿到登記證後,要憑登記證到各銷售地一一備案,並將登記證和備案證大量復印,發放到各級經銷商手中備查。而花費更大的是產品包裝袋。按登記辦法規定要一證一號,即一個品種必須對應一個包裝印刷雕版,登記證到期和證號改變,原有的包裝袋、單價近萬元的印刷雕版都要跟著變。」
E. 微生物肥料需要生產許可證嗎
中國制定了農業部標准和成立微生物質量檢測中心,並已於1996年正式對微生物肥料製品進行產品登記、檢測及發放生產許可證等工作。
要辦理《生產許可證》應由生產廠家,持本單位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專業技術及檢驗技術證書等相關材料,到當地質檢部門申請辦理即可。
如果是生產特種肥料,還需要提前到農業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相關的批准文件,然後再辦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F. 化肥有執行標准,生產許可證,沒有登記證,這是真化肥嗎
“農資人實錄”非常願意被邀請回答這個有關肥料的問題,雖然已經子夜了。
一是因為這個問題往往會被人吃不準,就會出一些笑話,二是有人會做選擇題,回答是與否。這都是不符合我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
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記證的;其餘不被免登記的肥料都必須持有肥料登記證。至於肥料合格與否、是否假化肥解釋完回答。
由我國農業部於2000年6月23日第32號公布了《肥料登記辦法》。2004年7月1日農業部第38號令、2017年11月30日農業業第8號令對《肥料登記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
就跟我們人一樣,如果沒有身份證,即使能證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車、飛機,那也是沒門兒,照樣買不上票、上不了車。就是這個理。
在此提醒廣大農戶,牢記以上兩條肥料登記的規定,不買違反規定的肥料,見到此類肥料,反而還得投訴、舉報,配合打擊。整頓肥料市場規范,人人有責。
G. 如何查化肥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國家肥料管理官網查詢。
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18382-2001)國家標准和農業部頒布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都對肥料的包裝標識作出了規定。
生產許可證號(復混肥料)、農業登記證號和產品的標准編號。國家對復混肥料等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因此這些肥料的包裝標識上要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流通的復混肥料、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等進行登記管理,包裝標識上同樣要標注肥料登記證號。
(7)肥料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如果包裝標識不完整、缺項,如缺企業名稱、地址、應該登記而無登記號等,或者有誇張性語言,或者把不該標識的其他成分記入總養分,主要內容字體小、附加內容有意誇大、不該標識的生產許可證或登記號等問題的包裝產品消費者要慎重購買。
2、包裝為編織袋,內包裝為塑料袋,包裝袋為機器縫合,縫口應整齊一致。
3、國家規定包裝袋上應標示商標、肥料名稱、生產廠家、肥料成分(註明氮、磷、鉀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產品凈重及標准代號,每批出廠的產品均應附有質量證明書。過磷酸鈣有散裝產品,但也需附有出廠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肥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產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編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H. 請問有機肥廠需不需要辦理肥料生產許可證
不需要,抄目前常規肥料需要辦襲理生產許可證的為:復合(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摻混肥料,這三個單元;當然其他肥料也需要,比如磷肥等。有機肥料肯定不需要生產許可證,但是需要農肥登記證,該證在各省農林(業)廳辦理。
I. 生產肥料應具備哪些資質及手續
肥料分好幾種,不同的肥料需要不同的前置審批手續。主要是生產許可內證和、環保評估容證、肥料登記證。
關於生產許可證:除有機肥料之外,生產其他所有的肥料都需要辦理相應的肥料生產許可證。
關於環保評估證:所有的肥料都需要辦理。
關於肥料登記證:除普通尿素之外,其他的肥料都需要辦理。
至於公司的名稱問題,不是主要的問題,只要是滿足了以上的條件,就可以生產肥料,也可以使用原來的公司名稱。
J. 肥料工業產品中的「三證」指的是什麼
1、生產許可證
2、登記證
3、標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