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責任
1. 代理中承擔連帶責任的關系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得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內人承擔民事責容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 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呢
代理商的權利: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享有傭金請求權根據代理合同付給代理商報酬,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義務。除約定外,代理商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必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這一點與民事代理不同。當代理商執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務而支出額外費用,或因此受到損失,被代理人要給予補償。
2、代理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託的代理業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如樣品、圖樣、價格表、廣告印刷品、交易條件等。
4、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託代理商代理的業務內容,應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代理商,否則代理商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代理商的主要義務:
1、代理商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力促成或達成交易。
2、由於代理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種信任關系,代理商對被代理人還負有忠實義務,代理商必須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與第三人簽訂交易協定。
(2)代理的責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為被代理人保守有關經營銷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須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託代管的貨物,必要時應對這些物品予以保險。
3、向被代理人清結賬目。
4、代理商從事涉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商業活動時,一般需徵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實義務: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義務
3. 代理關系中有哪幾種連帶責任
一般有三來種。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自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 委託代理人責任
看過錯方 委託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人一作出委託的意思表示,那麼對方就自動取得委託代理權,所以這是一個無償代理 若乙存在重大過錯 應負賠償責任 但可以看出乙並無重大過錯 所以帶搶劫的 責任自負
5. 代理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進行民事行為,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由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對本人的效力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由於代理權並非出自本人的授權,因此無權代理人表示的意思並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但是,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許本人通過追認來使合同發生效力。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2、對代理人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行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相應的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本案的關鍵就在於黃女士與袁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失,是否為善意。筆者認為,黃女士在本案中是沒有過錯的,應該作為善意第三人予以保護,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在沒有得到本人的追認前,亦應作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能簡單的歸於無效。首先,作為一個普通的買方人,黃女士對買房的基本流程和其中的法律手續不可能完全知曉,在袁某口頭說有授權並拿著房產證和戶口本等一整套賣房手續和必要證件的情況下,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雖然袁某沒有書面的授權委託,但是《民法通則》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退一步講,就算是黃女士明知袁某沒有代理權,但她仍舊希望能夠通過最終得到真正房主的追認或是袁某最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等方式實現買房的目的。而且,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黃女士交納了2萬元的定金作為簽訂買賣協議的擔保。此行為完全是為了促成買賣房屋行為的完成,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主觀故意,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客觀事實發生,更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判斷相對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其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准,應該是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非「明知」。本案中,雖然袁某在簽訂合同時在授權上有所欠缺,但黃女士在簽訂合同時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且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故意,應為善意第三人。而最終因為袁某沒有代理權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當事人無法實現買賣房屋的目的,並且延誤了黃女士買房的時機,黃女士的預期利益受到損失,袁某應當對此承擔過失責任。如果要黃女士為此承擔損失是不公平的。 ……………………下載地址下載說明本站所有資源均來源於網路或是會員上傳,僅供學習參考,嚴禁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本站不對您的使用負任何責任;如果我們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權,敬請告之,我們核實後,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謝謝!本站為公益性的管理知識共享平台,所有資源免費下載,如果您發現無法下載等情況,請向我們反饋;本站所有資源的解壓密碼,在壓縮包右側均有說明,請注意查看。
6. 代理銷售 法律責任
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侵權責任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7. 無償代理的法定責任
我覺得題主的想法與這道題無關啊,這已經不是錢的問題了,即使像題主說的,被搶的錢屬於並,但是他們之間存在兩個委託合同關系啊,並且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因為過失不能完成委託事項,給被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如果是有償的,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若是因委託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委託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先看丙和甲之間的,1000元在丙的手中被搶,所以丙對甲來說是違約的,但是被搶是意外的狀況,即使丙存在過失,但是由於丙和甲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是無償的,過失必須要達到重大過失的程度,顯然這是不可能的,所以丙並不用對甲負責。
至於甲和乙之間,雖然也是無償的,必須要求甲存在重大過失,甲的轉委託行為理論上來說對甲是不發生效力的,即對乙來說甲就是違約的,並且自身存在過失,但是結合生活常理來看,這種無償的委託代買行為時很普遍的,甲的過失並不是重大過失,所以乙不能要求甲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但是我個人覺得這個答案給的有點絕對,薄弱點就在生活常理那個位置,另外,如果甲和乙之間的委託是基於人身的信任關系,甲能不能把委託事項再委託出去就很有問題了。
8. 委託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代理人承擔的責任: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8)代理的責任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