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❶ 我想問下在什麼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會被暫扣
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就會被暫扣
❷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下什麼文書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下文件
❸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與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區別
1、意義不同:
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雖然被扣證但也屬於有證合法企專業。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屬可證,就是無證不合法企業。
2、手續不同
暫扣後當恢復安全生產條件了,證就可以取回。
無證就意味著還要走一遍取證行政手續。
(3)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❹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4)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❺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可做哪些工作
關鍵是看你是想走後門把證要回來呢,還是從別的角度來考量這個問題。正確地應該是根據導致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誘因,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使其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然後申請監管部門進行復查,如果復查後符合發證條件了,就應該將暫扣的許可證發還,否則就可能面臨關閉的境地。如何做,你得委託相應的安全中介機構或專家組給你們提供咨詢服務,找出應該整改的問題,為整改提供必要的資金和條件,才能達到你預期的目的。
❻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了,那在其被暫扣前正在施工的工程是否也要暫停直至暫扣期結束呢
暫扣前已經開工的項目可以繼續施工,未開工的不允許開工,不能參加招投標。
❼ 中標公示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了怎麼辦
首先看抄招標文件中對此類情況是襲否給出明確要求
如果沒有要求 需要考慮在公示期是否有其他單位可能發現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的情況 並且是否會進行申訴 如果申訴並被受理
要考慮建設單位對你單位的這個情況怎麼定性 是否可以否決中標
如果沒有申訴 在中標之後 辦理項目手續期間 通常會要求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原件
如果不能提供 也會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❽ 住建廳管暫扣安全許可證是哪個處。
應該是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處室,具體名稱可能各地各不相同。
❾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 資格後審可否報名
公開招投標是明確要求的,即使招標文件沒有明確也是可以作為廢標條件的議標可不作為廢標條件
❿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暫扣有關許可證時間不超過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暫扣有關許可證時間不超過半年(6個月)。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