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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 2020-11-23 07:54:06

A. 社保代理 員工勞動關系

可以委託當地社保代理公司代繳員工社保;這樣對員工更公平和方便;
但普通貿易公司似乎並不太可靠,除非是朋友的公司;
而且,普通貿易公司也無此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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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怎樣區別代理服務關系與勞動關系

區分是否勞動關系應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應認定是勞動關系。
對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無身份上的隸屬關系的,可根據實際狀況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處理事務為標的的合同,其核心內容就是由委託人和受託人事先商量約定,由受託人有償或無償代理委託人處理事務,委託人與代理人無須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委託合同和僱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於:
①委託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並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於處理委託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僱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②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託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的勞務全由僱主決定,受僱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③委託合同中,受託人雖原則上應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只能以僱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④委託合同可以是法律行為,而僱傭合同的標的通常為事實行為。

C. 勞動代理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

區別一:勞務代理協議書是代理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代理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為用人單位辦理各項勞動人事管理事務以及政策法規與管理咨詢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區別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律強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代理協議並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必須簽訂

區別三:勞務代理協議格式內容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要求
勞動合同就有明確要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D. 關於勞動關系轉到外包代理公司的問題

你可以選擇不轉,但得看那邊待遇怎麼樣,像這種情況一幫待遇方面都是一樣的,只版是你的檔案是轉權到他們那,工資是在他們那領的。如公司因你不轉而終止合同這樣是違法的,具體賠償方面可以打電話咨詢當地勞動局。
你所謂的人事外包可能是勞動力派遣的問題,勞動力派遣的話是勞務公司派遣到單位工作的,你並不是現在這個工作的單位的職工了 。人事代理是人事檔案的管理關系問題,和勞動關系是無關的。人事代理解決的是組織關系、檔案等關系。但是勞動合同解決的是勞動關系問題。

E. 微商代理屬於建立勞動關系嗎

微商代理一般簽訂的是居間或委託合同。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F.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雖然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常含有必須履行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G. 代理合同認定勞動關系是否代理雙方也具有

首先要明確是委託代理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關系

委託代理合同的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一、委託代理合同概念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委託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二、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適用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⑴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⑵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H.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和委託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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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是否勞動關系應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應認定是勞動關系。
對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無身份上的隸屬關系的,可根據實際狀況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處理事務為標的的合同,其核心內容就是由委託人和受託人事先商量約定,由受託人有償或無償代理委託人處理事務,委託人與代理人無須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委託合同和僱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於:
①委託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並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於處理委託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僱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②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託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的勞務全由僱主決定,受僱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③委託合同中,受託人雖原則上應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只能以僱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④委託合同可以是法律行為,而僱傭合同的標的通常為事實行為。

I. 勞動關系轉入勞務代理公司

法律條文我就不講了簡單回答你!一,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就需繳納養老保險包括試用期!二,經過倆次簽訂合同而沒繼續簽訂的視同續簽但時間超過一年故算無固定期限合同!三未簽訂合同期間雙倍工資賠付沒有這一條!是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才有雙倍補償…法律上幾個字都能又完全不同的解釋!所以這里有時間規定!你不符合!

J. 保險代理是勞動關系還是民事代理關系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的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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