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許可
『壹』 屬於稅務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規定: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貳』 辦理稅務登記證是否需要開戶許可證
不需要,先辦稅務登記證,後辦理開戶許可證。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稅務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叄』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3)稅務許可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肆』 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的區別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有:
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申請使內用經容營地發票和印製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伍』 納稅人如何申請稅務行政許可
問:答:(1)納來稅人需要取得稅源務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向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國稅機關或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並根據所申請的事項按照規定提交全部申請材料。(2)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自行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的事項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代理人受託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時,應當向國稅機關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3)申請人申請屬於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可以自行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4) 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國稅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國稅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陸』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
(一)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二)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6)稅務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公布了23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這些權力事項在性質上可以分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徵收性質的事項;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委託性質的事項;具有行政確認性質的事項等5大類。
『柒』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附件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捌』 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原則是稅務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稅務行政許可職能所必須遵循的准則,它貫穿於整個稅務行政許可的全過程,對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活動提出了總體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制定行政許可原則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許可的順利實施,進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法定的條件完成的行政行為。因此,除了被許可人按法律規定,在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權力的,如果擅自轉讓,被許可人應受行政處罰,構成罪犯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七)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監督的方式有書面監督、舉報監督、實地監督等。
這樣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