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許可
⑴ 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
我國從事環境檢測行業的起因,應具備相應的檢測服務資質。我國對檢測計量行業,強制要求通過CMA認證。CMA屬於行政性質,相當於營業許可證。
CNAS屬於第三方認證,證明你的檢測能力達到了較高的水準,可以得到國際組織的高度認可。
⑵ 什麼是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環境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環境管理機關進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採取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可以把各種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並將其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有利於對開發利用環境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便於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⑶ 什麼是環境許可證制度
摘要:環境許可的書面形式是環境行政許可證。環境行政許可證制度規定了環境行政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的規則。環境行政許可證適用於不同環境要素的保護和一個環境要素的不同開發利用階段的保護。
⑷ 環境許可證是環境管理認證證書嗎
不是的。
用通俗點的話語解釋一下吧。環境許可證指的是企業在企業所處自然環境中獲得生產的許可。比方說如果是噪音或者有排污需求的企業,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而環境管理認證,也就是ISO14001認證,不僅僅是對外的一個環境許可,對企業內部也有一定要求。比方說生產車間的環境管理,員工工作空間的環境管理等等。
⑸ 請問環境保護許可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一般的企業只要辦理排污許可證就可以了,主要看你的企業有什麼污染物排放,如果你燃煤或油類,那主要是大氣污染方面。如果你是排放污水,那就是水類的,如果是產生雜訊,那就是雜訊方面的,如果是有幅射,那就是幅射方面的,不管是什麼類的,都要製作環境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經環境部門批准後企業才能建設。現在對環保方面要求很嚴,如果你去辦理正式營業執照前,必須先經環境部門批准,否則不能辦理,如果他們辦了,實際這些部門就是違法,但實踐中這種情況還是有的,有的部門法律意識不是很強,還在經一步的完善中,環境部門審批主要是審環評報告,環評通過後再去申報污染物排放,發放排污許可證,企業才可以正式生產。
環境保護許可證,據我了解的范圍內沒有這個證,只是如果你是搞處理危險廢物的,需要辦理一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比如廢油或其它有害的金屬的處理等,都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如果你是注冊企業,反是需要佔地進行建設的,如果不用建設廠房,你安裝設備籌備企業也視作建設,製造企業尤其如此,因為你可能排煙、污水、產生雜訊或有放射性污染,對周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都要先進行環境評價,這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即使沒有這些,這個程序也是必須的,只要是建設項目,在工商注冊前要求有經批準的環境評價報告。有污染物排放的,要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你還是處理危險廢物的還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環保方面也就是這些,沒有聽說環境保護許可證一說,如果有異議,可以補充問題進行交流。
⑹ 什麼是環境行政許可制度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希望能幫到你!覺得可以請採納!謝謝
⑺ 環境法的排污許可屬於哪一類行政許可
屬於行政許可中的特許
⑻ 、我國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分為哪三類
《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歸納其主要內容,包括環境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程序、監督檢查等;通過分析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出其在觀念、立法、配套制度上的缺陷,結合實際案例進行詳細地說明;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設想和建議。
環境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為。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又稱環境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對有關環境資源行政許可的各項法律規范的總稱,足環境資源行政許可活動的制度化和法定化。該制度是國家為加強環境資源管理而採用的一種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加強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的重要途徑,被視為環境資源法律控制的支柱。它採用相對規范化的行政許可程序,既有利於管理機關了解環境資源和環境資源活動的實際狀況從而實施有針對性的管理,又有利於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我國於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在總結了以往實踐經驗和外國行政許可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家可以通過行政許可這一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和有限的自然資源,但是由於環境資源自身的特點,《行政許可法》在貫徹到環境領域時就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通,以實現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為了使行政許可制度在保護環境資源方面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和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