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委託與代理

委託與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3 13:31:59

① 委託合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則與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同屬為他人服務,二者在此點上相類似。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能包括事實行為;而受託人受託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可以包括事實行為。
(2)代理屬於對外(即本人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而委託則屬於對內關系,即其存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委託合同的成立應有受託人承諾,若受託人不為承諾,則合同不能成立。
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雖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聯系。如果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須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則一般都有代理權的授予。於此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就成為代理中的基礎關系,代理不過是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代理都以委託合同為基礎關系,都伴隨委託合同而生。有委託合同而無代理,或者雖有代理而無委託合同的情形,也並不鮮見。

② 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有何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區別,一般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區分:
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
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
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委託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4、許可權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委託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③ 委託與代理有什麼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5)代理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也可以受託人的名義簽訂。

④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4)委託與代理擴展閱讀: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

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

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⑤ 委託委託人與委託代理人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⑥ 委託-代理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在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標與風險均不相同的委託人、代理人之間的合作行為(圖3.5)[6]。在企業實施ERP項目中,企業是委託人,系統開發商、咨詢顧問為代理人。在委託-代理理論中有三個基本問題,即目標差異、風險態度不同、信息的不對稱。首先,系統實施雙方目標並不一致,企業希望通過系統實施提高競爭力、獲取投資利益,實施方(開發商、咨詢顧問或兩者的組合)的目標則是快速配置軟體系統,每一方的活動都是基於自己利益出發,實施方還有可能存在著一定的投機行為。其次,企業和實施方對實施風險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誰對ERP系統的成敗負責、項目失敗時實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棄報酬等。在具體研究時,一般都假設代理人(實施方)對風險的反應更加強烈(風險規避),而委託人(企業)為風險中性的,不同風險假設對應於不同的激勵機制。最後,信息不對稱來自雙方對系統的了解程度,顯然企業對自身的業務流程比較熟悉,而對於實施的技術、過程的了解就遠不如實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對方知識而隱藏自己知識的行為,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則會損害對方的利益,並最終影響系統實施的效果。

圖3.5 委託-代理理論

3.1.2.1 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信息的不對稱可以從兩個角度劃分:一是不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不對稱信息的內容。從不對稱發生的時間看,不對稱性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也可能發生在簽約之後,分別稱為事前不對稱和事後不對稱。從不對稱信息的內容看,不對稱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的行為,也可能是指某些參與人的知識和信息,分別稱為隱藏行為和隱藏信息。就目前我國ERP市場來說,不僅存在著由於企業對信息量支持和信息處理能力缺乏而導致的逆向選擇風險,同時也存著由於開發商(或咨詢顧問)隱藏行為或信息的道德風險Seddon[7]

逆向選擇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代理人簽約前隱藏自己的類型(信息),委託人不知道代理人的類型,委託-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詞,在張維迎的《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委託-代理理論中稱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論中則多稱之為「契約」,本文及以後委託-代理分析中多採用「合同」這一詞彙,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時又常採用「契約」名稱。 只好建立在委託人對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這一風險是雙向的,短期會直接帶來企業的項目損失,長期則會間接抑制軟體企業發展,最終導致市場失靈[8]。在許多實施ERP的企業中,由於了解信息技術的人才較少,特別是由於信息技術更新換代快,新技術層出不窮,一般企業技術人員很難掌握最新的信息技術和信息設備,這就使得企業與開發商在信息項目實際建設中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又由於在我國目前階段,多數企業對計算機、軟體、網路、資料庫等信息產品的知識比較欠缺,對投標方提供的有關信息產品缺乏處理能力,使得企業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適合自身的開發商及最優的技術方案。

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委託人觀察不到代理人執行合同的行為,只能觀察到合同執行的結果,而這一結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同樣無法觀察到的自然狀態共同決定的,以至於代理人可以將低收益的出現歸咎於不利的自然狀態來逃避委託人的指責。同時,我國5000多家軟體企業中50人以下的占絕大多數,而通過CMM 三級以上的僅有幾家Seddon[9],難免一些實施方為贏得標書而壓低價格,卻在實際開發中以各種手段欺騙用戶。也有一些大的軟體供應商和院校在承接項目後,對某些中小項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現問題又將原因歸於用戶表達不清楚或應用水平太低等。由於ERP的開發既是一個技術項目也是一個管理工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無法觀察到開發商的隱蔽行為,如簡化功能模塊、忽視信息安全、模擬管理現狀、僱傭新手開發等,使得開發商的工作成為一種「良心」買賣。

3.1.2.2 風險應對策略

解決委託-代理風險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可採取兩種方式,即基於行為的控制策略和基於效果的控制策略[10]。盡管這兩種策略都需要委託人對代理人有足夠的評價能力,但實際上委託人往往缺乏有關代理人活動的知識[11],處於系統實施環境中的企業不但缺乏有關信息產品和信息技術知識,對實施方的業務活動更是難於理解。

由於ERP系統實施效果測量的模糊性與效益的長期滯後性,使得基於效果的控制策略難以執行。從開發者角度來看,系統效果不僅與自己的工作有關,還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有極大的相關性,而系統實施效果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統的成敗有可能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全局,企業也不可能等待系統運行效果不理想而不採取補救措施。從而,基於行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雙方共同的意願,這突出體現在企業對開發商、咨詢顧問聲望、實施成功案例的關註上,圖3.6顯示了三者之間的行為與系統實施成功的聯系。

圖3.6 企業與實施方的行為

可見,企業自身的知識水平在整個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企業對信息系統的知識越豐富,聘請咨詢顧問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對系統開發商的活動監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會降低實施者道德行為所引發的風險,而道德風險越高就會使項目成功的可能性變得越小;相反,如果企業擁有相關的知識越少,系統成功的幾率也就越小。咨詢顧問的參與,有助於企業獲取系統實施知識,但由於咨詢顧問自身行為的隱蔽性,有可能會進一步增加系統實施中的道德風險。

為了解決信息系統開發過程的道德風險,一些學者開始討論將建築工程項目的監理機制引入信息系統建設中,不少國家也開始制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制度,我國信息產業部也於2002年頒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較高的西方國家,信息系統監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術咨詢公司的面貌出現[12],顯然這需要咨詢公司滿足:①公正、獨立、有很強的責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豐富的、成功的ERP實施經驗。然而,我國目前市場上各咨詢公司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流動性較大,且許多咨詢人員來自於高等院校或剛剛畢業的學生,雖然他們對ERP理論比較熟悉,但缺乏應有的企業實踐與系統實施經驗,也就很難承擔起監督開發商的責任。

⑦ 受託人和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這其實就是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搞清兩者的關系,相信問題就解決了:代理,就內是指容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權,他方依代理權與第三方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一方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委託是一方將一定的事務委諸於另一方實施的法律制度。
委託和代理的區別在於:第一,委託規范的是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託中受託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內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託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關系。

⑧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託三者有什麼區別

外包即承攬,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委任合同中受託人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

(8)委託與代理擴展閱讀

外包(承攬):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通常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⑨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嗎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都是委託代理法律關系中的代理人回,並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答行使代理權,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