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
1.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一清二楚,被代理人處於劣勢。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後果。
2. 什麼叫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行為
1、自己代理行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
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的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2、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
3. 自己代理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
1這種行為是代理行為,且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有違代理的本質特徵和誠實信用原則,應該被禁止。
其法理在於:合同仍雙方法律行為,當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單方行為,很難避免發生代理人為自己利益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損害一方或雙方利益的情況。所以,其原則上被各國法所禁止。
2.這種行為是代理行為,基本是是無效,但是有例外即: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若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其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應為有效。
1995年1月,由梁慧星先生整理完成的合同法學者建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試擬稿)》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理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無效。但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商業習慣的,或者經過雙方當事人許可或追認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的合同,無效。但合同純使被代理人一方獲得利益的,不在此限。」⑴該條文被規定在第三章合同效力的無效合同一節中。來源法律咨詢:網頁鏈接由此可看出,學者們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原則上也是持否定態度的,但同時又作了例外規定。這無異是在原經濟合同法基礎上的重大進步,使該項制度趨於完善,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對該制度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如《德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代理人無特別許可,不得以本人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亦不得為第三人之代理與本人為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系屬專以債務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就同一法律行為,為其相對人之代理人或為雙方當事人之代理人;但債務之履行不在此限。」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系屬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上述立法例雖是對法律行為的規定,合同是法律行為的下位階概念,其上位階概念所適用的原則,當然適用於下位階概念。由此可知,多數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均予以否認,但同時又都作了彈性規定。
4. 什麼是自己代理(詳細)
自己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合同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或同時為合同關系中的雙方代理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前者如A委託B購買生產急需的某種原料,恰好B有該原料欲出售。於是B就以A的名義與自己訂立一份買賣合同,將自己的原料賣給A。後者如A委託B銷售純凈水,C同時亦委託B購買純凈水。於是,B分別以A和C的名義訂立一份純凈水買賣合同。現行合同法對上述合同未作規定,1981年制定的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該法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明顯帶有國家公權干預私權的性質。1993年修定該法時,仍保留了該條款。因原經濟合同法對該制度的規定過於原則,未留有任何彈性。所以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該類合同當作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對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態度。
1995年1月,由梁慧星先生整理完成的合同法學者建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試擬稿)》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理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無效。但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商業習慣的,或者經過雙方當事人許可或追認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的合同,無效。但合同純使被代理人一方獲得利益的,不在此限。」⑴該條文被規定在第三章合同效力的無效合同一節中。由此可看出,學者們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原則上也是持否定態度的,但同時又作了例外規定。這無異是在原經濟合同法基礎上的重大進步,使該項制度趨於完善,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對該制度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如《德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代理人無特別許可,不得以本人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亦不得為第三人之代理與本人為法律行為;但法律行為系屬專以債務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就同一法律行為,為其相對人之代理人或為雙方當事人之代理人;但債務之履行不在此限。」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系屬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上述立法例雖是對法律行為的規定,合同是法律行為的下位階概念,其上位階概念所適用的原則,當然適用於下位階概念。由此可知,多數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均予以否認,但同時又都作了彈性規定。
1997年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將該條冊除,認為「雙方代理與自己代理,原則上不是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在民法通則中也有規定。」⑵後合同法徵求意見稿雖經數次修改,直至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該條亦未被採納。原經濟合同法對禁止自己合同與雙方代理合同雖過於原則,欠缺必要之彈性,但其畢竟涉及了代理中的此一重要制度。起草合同法試擬稿的專家們采百家之長,又有所創新,對該項制度的設置更為完善,然合同法連該制度的原則都未保留。
立法者以該制度原則上不是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在民法通則中也有規定為由而未保留,將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暴露在合同法之外,此在體繫上形成明顯的缺陷。民法通則在第四章代理一節中用八個條文對代理作了較為祥盡的規定,但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沒有規定。合同法對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代理、表見代理等制度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制度屬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且現行的民法通則中已有具體的規定。依筆者推斷,合同法未採納該制度屬立法者「有時為慎重起見,對於一時還看不準的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的情況,⑶此在學理上謂之明顯漏洞中的授權型漏洞。
「所謂授權型漏洞,是指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關於某種事件任解釋者進行價值判斷,而不設任何規定的情形。」⑷代理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法設立該制度的價值在於"克服民事主體在知識、認識水平、時間、空間等方面的局限性,使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得以實現。"⑸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其法理在於:合同仍雙方法律行為,當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單方行為,很難避免發生代理人為自己利益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損害一方或雙方利益的情況。所以,其原則上被各國法所禁止。既然代理制度專為維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設,生活中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未必都對被代理人一方或雙方不利益。上例如A委託B購買的原料的質量、價格等均優於他人的產品,且路途較近,為A節省了時間和運輸費用。B為A銷售純凈水,解決了A產品積壓的困難,B為C購買純凈水為C解決了飲水之困難。又如,A委託B為其向C主張債權,因C無償債能力,B與C是好友,B即用自己的款以C的名義向A還款。該類合同若均歸於無效,不但不能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反而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且與設立代理制度的意旨不符。
現行法律未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有違代理的本質特徵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為無效。一種觀點認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若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其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應為有效。
筆者認為,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濫用代理權的特徵。在前者,實際上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關系未涉及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訂立的合同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自始發生效力。在後者,由於合同關系沒有第三者加入進來,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上的平衡。但這種"一手托兩家"為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行為,有時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時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若兩個被代理人皆大歡喜,均不主張撤銷,此合同亦應自始發生效力。
此類合同之所以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由還在於:雖有違代理的本質特徵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其後果有利於被代理人時,符合立法者設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該合同無關社會公共利益。將該類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決定,被代理人如欲使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合同無效,即予以拒絕或撤銷,而不應由法律去強行規定這類合同的效力。建議將來修改合同法時在第四十九條後增加兩條,即第五十條:「自己代理訂立合同,為代理人自己與被代理人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第五十一條:「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未經雙方人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對方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對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可類推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關於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規定。
5. 專為履行債務的自己代理是什麼意思
說的是使被代理人純或利益的自己代理,不是無權代理,樓主問的,是,僅限於對被代理人清償此前已經成立的既定債務,自己還自己代理的被代理人的錢。自己理解,有錯求糾
6. 律師可否為自己代理
按實際情況,當事人不需要自己給自己當代理律師。作為當事人,即使本人是律師,只需要以當事人的名義出庭即可。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7. 怎樣培養自己的核心代理
篇幅有點長,不過看完這些對你絕對有收獲,好好考慮這三個問題,你的問題自然就解決了
一、團隊里代理這么多,到底什麼樣的代理更值得培養?
但凡是有帶團隊的人,可能都會遇上這種代理:在代理群里,幾天都不冒泡。
為什麼這些代理態度如此消極,問題出現在哪裡?
曾經仔細分析過這個問題,原因有3種:
1. 本身做代理只是一時沖動 ,生活重心還是家庭或者本職工作,所以不會全力以赴;
2. 做代理只是沖著團隊老大而來,當團隊壯大了,老大不夠關心自己了,就開始對代理
工作敷衍了事;
3. 只是因為產品而成為代理,所以對銷售根本不重視,當然平常也是潛水了事。
其實經常不冒泡只是一個表象,但更深層的問題則是:執行力不足。
這幾種代理,就算管理者費盡心力,提高了他們的動銷能力,往往也不會對團隊的事業發展產生太多的積極影響。
講這么多,其實就是想告訴各位管理者,如果你想培養代理,請優先選擇那些有更多時間和精力和你一起拼搏的人。
要篩選出值得培養的對象,就請先從那些在群里經常活躍,經常熱心為別人解答的人中選擇。
二、代理是員工還是合作夥伴?
對於下級代理,無論她們是什麼級別,都一定請記住一點:他們不是員工,他們是合作夥伴。
注意,我所強調的合作夥伴關系,指的是在意識形態上的。也就是說,表面上你們是上下級關系,但在意識層面,你們是合作夥伴。
為什麼很多微商新人剛做一周就選擇放棄?因為他們的老大沒有盡到教育的責任!
很多的老大招了代理後就直接丟群里,也不教如何帶領新代理進行做微商的預熱。
結果代理什麼也不懂,整天只會在朋友圈瘋狂發硬廣告,結果沒兩天,就全被屏蔽拉黑了。
作為團隊的管理者,我們一定要清楚一點:團隊是合作關系,不要覺得這些事應該是下級代理主動來找我們溝通,不要把自己的位置放的太高。
要知道,所有的團隊都是由下級代理構成的,沒有他們,團隊肯定會崩塌,沒有他們,我們就不可能發展微商事業。
招到代理以後,一定要多溝通、多了解,至少要針對她的事業啟動,提供我們的建議。
如果我們從來都不了解代理、不主動和代理溝通,不僅會讓她在微商道路上盲目走彎路,更會給整個團隊帶來損失。
所以,在表面保持上下級關系,而潛在的意識里應該要以合作夥伴相處,在交流中彼此了解更適合的經營方法。
只有我們和代理始終保持同頻思維,團隊的關系和氛圍才會越來越好,當團隊的關系越來密切,我們的代理才會有動力有意願做的更好,共同為團隊的發展齊心協力。
3.是什麼限制了你團隊的發展?
很多人都會用團隊的標准去衡量自己,限定自己,要求自己,比如補貨要求是一箱,自己就會覺得只能賣一箱。
但那些成功的微商,從來沒有標准,因為自己就是標准。
很多堅持不下去的人,都會質疑是不是這個產品的市場不好了,是不是我呆的團隊不行了,總之一切都是團隊的問題。
她們從來沒有形成自己的判斷機制。
真正用心思考的人,不會因為別人而影響自己,更不會因為別人不做了,自己就輕言放棄。
她們常常會懷著這種心態:我老大做不好的事,說不定我可以做得比她好。
每個團隊都會有負面的人,關鍵就看我們用什麼心態去應對、處理。
有的人帶團隊,遇到負能量的人直接就移除群了,啥也不說,或者一頓臭罵。
但是我們有思考過,為什麼這個人會有負面情緒?他是因為什麼而產生負面情緒的?是因為不會賣貨,還是賣貨中遇到了其他問題?
代理出現負面情緒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人是情緒動物,很有可能會因為一些小問題導致心態崩盤,再加上經驗不足,就更加難以調整、重建健康心態。
如果他的上家不主動溝通、調整代理的心態,就會導致誤會不斷加深、代理流失、團隊業績下降的問題。
所以很多時候大家一定要多方位的分析、分解,我相信沒有哪個代理拿了貨不想賺錢的。
只可能是他賣不動了或者不知道怎麼前進了,所以我們應該給他方向和實際可行的方法,而不是一味地責怪他甚至直接放棄他。
8. ~代理是怎麼回事 可以自己做嗎
代理是指代理伺服器,你通過代理伺服器上網,對方顯示的ip不是你自己的ip,而是代理伺服器的ip。
9. 怎麼自己建代理伺服器
建議看下LINIX
上面有代理伺服器的設置
10. 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是什麼意思
1、自己代理行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 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的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2、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