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
㈠ 進口許可制的解釋
進口許可證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以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這種措施可控制進口貨物的品種和數量,達到保護國內生產的目的。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繫上看,進口許可證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國家有關機構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每一筆進口貨發給進口商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另一種為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
資本主義國家有關政府機構預先不公布進口配額,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只是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進行。由於它是個別考慮的,沒有公開的標准,因而就給正常貿易的進行造成更大的困難,起到更大的限制進口作用。
㈡ 怎樣可以《進口許可證》
進口商取得進口配額後,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申請表》,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進口商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時,應在有效期內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進行申請。申請表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時,申領單位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此外,申請進口配額,須向企業所在地外經貿局提出。
㈢ 如何辦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凡不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即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是任何企業都可辦理,主要統計進出口業務量。它的辦理程序是這樣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號令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公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石廣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貨物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第三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稅則號,由外經貿部會商有關部門確定,並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現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後(見附件一)。
第四條 在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原因發生變化後,外經貿部將取消該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構")簽發。具體發證機構名單附後(見附件二)。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外經貿部負責統一監制並發放至用章單位。各用章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第六條 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外經貿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第七條 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五);
(二)貨物進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范圍的法定文件復印件;
(四)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
(五)對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定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核准,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證機構應按規定將有關電子數據及時傳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 任何進口經營者,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從事自動許可貨物進口經營法律法規的要求,均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家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只有指定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和獲得自動進口許可證;非指定經營企業如需進口屬於指定經營的貨物,應委託指定經營企業代理進口,並由指定經營企業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對以指定經營管理中有關例外規定的方式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貨物的,進口經營者可直接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
屬於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國家有關國營貿易的管理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進口貨物用途或用戶有特定規定的,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以下貿易方式進口,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一) 加工貿易方式。
(二) 貨樣、廣告品進口。
(三)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其他貿易方式。
第十一條 進口經營者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交回原發證機構,並說明原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報告,經核實無不良後果,予以重新補發。
第十二條 對國家採取臨時禁止進口或者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自臨時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即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變更,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第十四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擅自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偽造、變造、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自動進口許可證的,依法收繳其自動進口許可證,外經貿部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關為查處違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對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實施細則由外經貿部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原油、鋼材、農葯、腈綸、滌綸、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銨、復合肥除外的稅號)等7種工業品繼續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現行規定到外經貿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外經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八條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㈣ 什麼叫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頒發的准予進口的許可證件。
凡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進口貨物,都需要向海關交驗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貨物目錄里又分「機電」和「非機電」兩種
常見的機電貨物有:牛肉、豬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鮮奶、奶粉、化肥等
非機電貨物:移動通信產品、飛機、汽車產品、游戲機等
那麼,企業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呢?
1、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范圍內;
2、具備企業貨物進出口身份認證電子鑰匙;
3、有進出口權
4、與境外企業簽訂相關貨物進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
3、與外商簽訂的合同
4、進口貨物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欖油、菜籽油、豆油、棕櫚油的,還需要提供大宗農產品備案合同號
辦理過程有哪些注意點?
1、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之前應先申領企業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2、《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
3、《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延期或者變更,一律在原發證機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並在新證備注欄中註明原證號。
4、《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一批一證」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
5、《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一律不得更改。
㈤ 什麼是進口許可證制度
進口許可證制度是指一國為加強對外貿易管制,規定某些商品的進口需由進口商向進口國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獲得許可證後方可進口的一種制度。進口許可證制度是國際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措施,作為一種非關稅措施,是各國管制貿易特別是進口貿易的常用做法。
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11條在「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標題下,規定各締約方不得以進出口許可證來限制或禁止產品的進出口。這一措辭表明:關貿總協定並不是絕對禁止和取消進口許可證(事實上也不可能),只是要求不能將進口許可證作為限制或禁止國際貿易的行政手段。關貿總協定第11條和其他有關條文規定的種種例外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可見,國家的進口許可證手續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的合理、適當使用對於維持一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和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如為國家貿易統計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規定的許可證手續;另一方面它的濫用又會阻礙國際貿易正常流向,構成一種非關稅壁壘。
㈥ 如何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
進口商取得進口配額後,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申請表》,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
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進口商領取《進口許可證》後,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時,應在有效期內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進行申請。申請表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時,申領單位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合同。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後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後按規定辦理。
此外,申請進口配額,須向企業所在地外經貿局提出。
㈦ 什麼叫進口許可制
進口許可證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以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這種措施可控制進口貨物的品種和數量,達到保護國內生產的目的。 從進口許可證與進口配額的關繫上看,進口許可證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國家有關機構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對每一筆進口貨發給進口商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進口許可證。另一種為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 資本主義國家有關政府機構預先不公布進口配額,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只是在個別考慮的基礎上進行。由於它是個別考慮的,沒有公開的標准,因而就給正常貿易的進行造成更大的困難,起到更大的限制進口作用。
㈧ 什麼是進口許可證制
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ce) 進口許可證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 才可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 按許可證有無限制,可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公開一般許可證(open general licence):它對進口國別或地區沒有限制, 凡列明屬於公開一般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只要填寫此證, 即可獲准進口。
希望採納
㈨ 什麼是進口許可證求解
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指進口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事先領取許可證,才可進口,否則一律不準進口。
[編輯]
進口許可證種類
按許可證有無限制,可分為公開一般許可證和特種進口許可證。
(1)公開一般許可證
(open general licence):它對進口國別或地區沒有限制,凡列明屬於公開一般許可證的商品,進口商只要填寫此證,即可獲准進口。
(2)特種進口許可證
(specific licence):進口商必須向政府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政府有關當局逐筆審查批准後才能進口。
指為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需向有關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或其他文件(為了海關目的的要求除外),作為進口到該進口方海關管轄地區的先決條件的行政程序。發放進口許可證是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的一種措施。是進口獲得批準的證明文件之一。
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許可證和非自動許可證。自動許可證不限制商品進口,設立的目的也不是對付外來競爭,它的主要作用是進行進口統計。非自動許可證是須經主管行政當局個案審批才能取得的進口許可證,主要適用於需要嚴格數量質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動許可證的作用有:管制配額項下商品的進口;連接外匯管制的進口管制;連接技術或衛生檢疫管制的進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額、取得外匯或者通過技術檢查和衛生檢疫,才能取得許可。進口許可證極易被亂用而成為貿易壁壘。
根據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的關系,進口許可證可分為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和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
(3)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
:即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配額,然後在配額的限度內根據商人申請發放許可證。
(4)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主要根據臨時的政治的或經濟的需要發放
㈩ 進口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資料材料如下:
書面申請報告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企業資質證明材料
加工貿易業務批准文件或者所處出口加工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證明(加工貿易)復印件
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准文件及竣工驗收文件或試生產批准文件復印件
申請表填報的生產場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說明
有效的監測報告及委託監測協議和監測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協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協議及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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