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票
A. 機票和火車票代理申請的渠道和手續
火車票的代理:首先了解你所申請區域火車票代售點資格是否已滿:原因是火車票作為賣方市場資源,在某個區域范圍內數量是有限的。並不能無限開下去。資格名額還有,則你有機會申請下來。代理火車票點的申報和審批: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申請區域車站客運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對申請者進行考核。對其申請火車票代售點的地域布局,人流量,門面大小以及與原來代售點有沒有沖突等方面進行審核。經審查後,車站將申報代售點經營的審查情況報路局客運處核備。審核通過後,鐵路部門會與代售點申請人簽訂合同。代理火車票必須具備的條件:1、代售單位的代售點必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國家規定的文件。2、代售點的設立地點須符合鐵路的統一規劃,所設地點要有一定的客流量。3、代售點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齊全。4、代售點售票員必須熟悉鐵路客運規章和鐵路售票業務及計算機操作知識,經鐵路有關部門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飛機票的代理:代理飛機票沒有數量限制,理論上來說自己覺得合適就可以申請代理。代理條件和代理火車票差不多:擁有專門經營場所、企業執照等等之類。經營場地不論是代理飛機票還是火車票,面積大約30平米上下就行。飛機票執照如果辦理民航資質的話,有硬性要求:國內售票資質注冊資金必須在50萬元以上。國際機票資質注冊資金必須在150元以上。不辦資質的話就簡單多了,可以辦個注冊資金3-10萬元小型票務公司,或辦個個體戶執照,連注冊資金都不需要
B. 什麼叫票據行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據行為
淺析票據行為之代理 由於票據附隨於日益廣泛且復雜的貿易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票據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跨越幾個省市乃至國界。因此,票據當事人實施的票據活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製度、時間、空間、精力和能力這幾個要素的制約,從而使自己的票據活動能力及市場活動能力大大受損。而承認票據代理關系則可以補充和延伸委託人的票據活動效力。有鑒於此,各國票據行為法均允許票據代理關系之存在。 票據行為的代理簡稱為票據代理,指的是有權實施某種票據行為的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或不願親自實施該票據行為,而由他人代為實施的一種票據法律制度。票據代理為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為的意思表示。民法對代理採取表示主義,即代理須以本人名義為之。而票據法對票據代理進一步採取證券表示主義。WriteZhu('1'); 未在票據上記載代理關系的,不發生票據代理的效力,僅發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據行為的效力。然而,票據法更加註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市場交易利益,更加註意從票據本身的特點出發,即票據文義性和要式性出發,從票據本身的記載入手,賦予簽章人一定的權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義務。因此,相對於普通民事代理來說,票據代理有特殊之處。 第一部分 票據有權代理 我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依此規定,票據有權代理的成立應具備以下形式要件: 一、應載明本人於票據。票據代理屬法律行為,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關於代理的一般規定,即代理人應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因此,代理人只有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明確載明於票據,才能使有關票據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直接歸屬於本人。如果代理人以口頭或票據以外的書面形式表明其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而沒有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票據,也不能構成票據行為的代理。將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載明於票據,該行為應由代理人所為,還是由本人親自將姓名或名稱載明於票據,我國票據法沒有明文規定,學者們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在票據上必須有本人的簽名。WriteZhu('2'); 如果票據上本人的名稱或姓名是本人親自記載的話,那麼就不需要票據代理這一制度了。既然本人可以親自實施票據行為,代理人的設置也成了畫蛇添足之舉。因此,代理人在票據上表明被代理人名義即可,無需實施加蓋被代理人公章、簽名等行為。大陸法系將代理劃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劃分二者的標准即是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為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即可,無需被代理人親自簽名。英美法系將代理分為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包括顯名代理、隱名代理)和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票據代理中兩大法系均不承認間接代理和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要求披露直接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故票據法上實行「嚴格顯名主義」。 二、應將授權代理的意思記載於票據。將為本人代理的意思記載於票據上,還有另一要求,即明確性。如果從票面上無法推知代理人是為本人在從事代理行為,則後果由代理人自負,關於該項記載的方式,各國票據法理論和實踐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並不一定要求記載「代理人」字樣,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據交易習慣足以認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義實施有關票據行為的記載即可視為有效的記載。如:代理人只載明了為某人的監護人並依法簽名於票據或依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可以推定很顯然存在代某人實施票據行為的關系。WriteZhu('3'); 又如依商場上的習慣,除在票據上蓋公司章外,通常只要蓋代理人或經理人個人的私章,而未再表明代理的意旨或他的職銜,則可依社會通常觀念,而認為代理人或代表人是代理公司為票據行為,而由公司負票據責任。 三、代理人應簽章於票據。票據行為以行為人簽章於票據為其絕對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據行為代理屬於票據法的特殊規定,但是關於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票據代理,故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章。欠缺簽章的代理行為無效。僅由代理人記載本人姓名而蓋本人印章,而未記載代理意旨與代理人名章的,稱為「票據行為之代行」。 有權代理還需具備實質要件――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判斷票據代理為無權還是有權代理的標准即為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 依此要件,票據行為代理成立後,將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即約束力或強制力。我國學者多認為,符合條件的代理的效力即有權代理的效力,權利義務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WriteZhu('4'); 即第三人可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張票據法的權利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予以抗辯。票據代理雖是民事代理的一種,具有一般民事代理的共同特徵,但是由於票據注重流通性,側重保護持票人的權利以維護交易安全,因此票據代理與一般的民事代理又有一些區別。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事代理以顯名主義為原則,但是隱名形式也適度存在,而票據代理實行嚴格的顯名主義,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必須通過票據記載明確告知第三人。 第二部分 票據無權代理 相對於有權代理來說,無權代理的問題更為復雜。票據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沒有授予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及代理權終止後所實施的票據代理活動。票據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沒有授予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所實施的代理活動。廣義無權代理除包括狹義無權代理外,還包括越權代理及表見代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權代理的范圍更為廣泛,本人為虛構之人、因代理權無真實來源,可以成立無權代理;代理人無代理行為能力,無法履行代理之責,也可以成立無權代理,從這個意義上講,無權代理應包括一切代理權不存在或不能證明其存在的情形。WriteZhu('5'); 一、狹義無權代理。 相對於有權代理來說,狹義無權代理實質構成要件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並且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否則構成表見代理,不屬狹義無權代理情形。狹義無權代理存在以下問題: (一)、代理人有無代理權,由誰負舉證責任呢?是代理人,或是第三人? 應由代理人來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其具有代理權,代理人應承擔無權代理的責任,該責任為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質。而且票據法並未規定第三人的善意是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因此,即使第三人不是善意的,代理人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以此抗辯。其實,在無權代理情形,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過失。在民事代理關系中,第三人本來是沒有義務審查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許可權的,該代理許可權屬代理的內部關系。代理人在與直接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代理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具有代理權,同時,直接第三人可以藉助代理人提供的證據來審查代理人是否真正具有代理權。也就是說,代理人的義務是舉證證明自己具有代理權,而第三人的義務是審查代理人提供的證據。如果第三人從代理人提供的證據表面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或者本人的行為足以另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則成立表見代理。在此,第三人已正當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是善意無過失的。如果通過審查,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又與第三人從事了民事行為,則可以推定第三人是有過失的。在票據法上,代理人與直接第三人的關系也類似於普通民事代理中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即在無權代理場合,如果直接第三人通過代理人提供的票面以外的證據不能證明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又與代理人從事了票據行為時,可以推定直接第三人具有過失。因此,在票據代理關系中,不能僅從票據的文義性考察代理許可權的有無,必須藉助於票面以外的證據,因此,票據的文義性不是絕對的,在此受到挑戰。如果堅持票據的絕對文義原則,即直接第三人僅可以根據票據表面的記載情況來判斷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的話,那麼凡是代理人在票面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字,表明代理意旨,自己簽名的,第三人都可以認為代理人的行為為有權代理,那麼所有的代理行為都將成為有權代理,在此談票據代理也就毫無意義。 (二)、追認制度的選擇。 票據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即被代理人可以對抗一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而不必負任何票據責任。民商基本法將無權代理的效力的決定權交給了本人。若本人追認,代理即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認,則代理無效。在英美國家的票據法上,不要說是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就是票據偽造,也是可以通過被代理人追認產生票據代理效力的。至於刑事法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那是另一回事。設想的模式是持票人有權向越權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人直接主張權利,也可由本人追認代理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從而使本人直接受該行為的約束。筆者認為,無權代理行為適用被代理人追認制度與否只是立法選擇問題。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WriteZhu('6'); 無權代理未必總大對本人不利,追認制度正是給了他們一個親自選擇判斷的機會。《美國代理法重述》第82條所評論的法律確定追認代理制度的理論基礎就是實用主義。「追認代理有利於彌補代理人許可權上的微小瑕疵,把一些有關細節、末節上的風險減小到最小限度,有益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流轉的效率。」 另一方面,承認追認制度,有可能使代理行為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狀態,一是對票據的流通安全不利,而且該方法本身也是有問題的。票據法律關系不同於民事法律關系。票據以文義為准在市場上流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順利、便捷、及時,如果授予被代理人追認權,無疑加重了持票人的交易風險,更不利於票據流通。在兩個方面的利弊得失做出正確的分析後,才能決定是否規定追認制度。我國台灣學者認為,票據行為之代理,可以因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但本人未承認時,則由該代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中華民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免損害賠償之輾轉周折,妨礙票據之流通。WriteZhu('7');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被代理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權。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應規定被代理人的追認權是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考慮。無權處分是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無權代理則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在無權處分中,相對人可能是善意的,可是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不具有正當理由信賴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因而是有過失的(上文已述),即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均是有過錯的,在此,法律可以選擇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也可由代理人直接承擔法律後果。雖然第三人也有過錯,但在此涉及的只是票據法律責任,票據法並未規定第三人的善意是無權代理成立的構成要件,因此,代理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在追究了代理人的票據責任後,再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分擔民事責任。始終,民事責任與票據責任是不同的。
C. 如何代理飛機票和火車票
有些地區目前很難取得火車票代售點資格,估計至少得20萬,其中甚至押金就得8萬,包括設備費用購置、每月終端通道費(3K左右),還有其他費用等等。要加盟代售處,得至少認識當地鐵路局的副局級以上幹部雲雲。外地應該費用要少一些且辦理流程通順鐵路局在代理網點的設置上比較慎重。一是考慮網點的負載能力,代理點多了查詢、打票速度太慢;二是代理網點多了加大了管理的難度。
一個代理售票點前期需投資約3-4萬元,可以開辦起代理火車票業務。其中:
出票機:1萬元出頭;
單設微機:1萬元(鐵路售票微機要求必須與一般辦公微機有物理隔斷,即一般辦公微機與售票機單設,不可共用)
2部電話:約500元,其中一部供撥號上網用。
代理保證金:1萬元。
鐵路制票系統專用漢卡:每月租金50元(制票系統專用,聯網後相當於一個查詢制票軟體)。
此外,按鐵路局要求,代理售票員必須是「專門售票員」,即專職做代理售票業務。
關於代理火車票代理費收取標准,按物價局等部門規定,一張客票最多加收客戶5元手續費,鐵路部門與代理網點的合同中也明確此點。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代理點可能偏高。這種情況只要無客戶投訴、物價部門的查處,鐵路部門一般不予追究(按規定鐵路部門有檢查、追究代理網點手續費收取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假定「專門售票員」月工資400元,月撥號上網費50元,在不計水電、房屋資產折舊等的前提下(微機、打票機、電話按5年直線折舊),若以每張客票收取手續費5元計,每年一個網點要售出2020張票,即每天售出5.5張票,才能保持盈虧平衡
D. 在代理售票處買的機票,可以在代理售票處進行退票或改簽嘛
可以的,機票已出票: 如果您是預訂的折扣機票,在更改條件允許的情版況下,只能在權同一航空公司更改時間;如果預訂全價票,可以簽轉和更改時間,但簽轉必須是兩個航空公司之間有協議; 折扣較低的機票,有可能航空公司限制無法作任何更改;
另外,未出票的訂單進行取消或修改,不收取費用(已支付定金的團隊票除外);已出票的訂單要求退票或修改時,需要根 據各航空公司的規定執行,可能會收取相應的退票或更改費用。
E. 想開個代理售票店(旅遊)
可以申請個個體的票務代售處,如果申請專門售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資質,都很繁瑣!
F. 代理售火車票處手續費是多少啊
手續費五元。
鐵道部明確規定火車票代售點收取手續費不得超過5元,其中學生憑學生證購票可免除手續費。
在《關於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鐵運輸企業銷售客票、提供送票服務時可根據送票距離、地點收取每張不超過3—5元的送票費;
鐵路運輸企業銷售異地客票時可收取每張不超過5元的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
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銷售鐵路客票可收取每張不超過5元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
G. 代理機票要什麼條件
機票代理需要有電腦、列印機、傳真機,最好的話還要有一個店面,店面的選擇最好選在人流較大的地方,這樣比較容易讓人知道,選了好的位置,就等於成功了一半,有了這些之後,再向航空公司提交機票代理申請資料以及注冊,注冊分為兩類,一類是經營一類代理業務,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另一類是經營二類代理業務,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還有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分點,應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與此同時還要具備營業的條件,營業的條件主要包括:
條件一:有固定的獨立營業場所。
條件二: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營業設施。
條件三:有民航運輸規章和與經營銷售代理業務相適應的資料。
條件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運輸銷售人員業務合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代理人上崗證每三年要復訓,過期無效。
總之,符合了上面的條件後,就可以代理機票了。
H. 什麼是票務代理
相當於航司代理,分為一級代理和二級代理 一級就是擁有國際機票的代理資質,二級是國內機票的代理資質。現在票務代理訂票都是很正規的 可以支持個人和企業預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