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那麼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4、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❷ 專利權人被強制許可的三種情形是什麼
強制許可是國家對專利權人不履行實施義務的一種法則。強制許可是相對自願許可而言的。它表示無論專利權人是否願意,為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他都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允許他人實施專利。根據《專利法》第6章規定,發生強制許可的情形有三種:
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可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從屬專利是指其實施有賴於一項專利實施的專利。由於從屬專利權人不獲前一項專利的實施權其專利就無法實施,故對於比前一項專利在技術上更為先進的後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之從屬專利權,可給予實施前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按對等原則,前一項專利的專利權人也可申請實施後一項專利的強制許可。
國家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由專利局給予的強制許可。
應當予以注意的是:盡管強制許可的授予是不以專利權人的意願為轉移的,但被許可人仍應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❸ 專利強制許可是指什麼,專利強制許可有哪些種類
一、專利強制許可是指什麼?
專利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專利強制許可有哪些種類?
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一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❹ 專利權強制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後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給專利權合理的使用費。強制許可的對象僅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不包括外觀設計。
專利權強制實施許可的類型
1、合理條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52條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壟斷的目的。
3、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❺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種類是什麼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種類是什麼?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種類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種類是什麼?(1)不實施的強制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2)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❻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
對於專利權是專利發明人重要的一種權利,在進行強制許可方面我們需要知道相關的規定。那麼,在法律上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呢?這是需要大家做好相應了解的內容,才能有所幫助。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1、合理條件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2、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第52條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壟斷的目的。3、從屬專利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1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類型的介紹,這需要不清楚的人有相關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當然,在實際中我們也需要了解清楚在法律上的規定,這樣對於發明人才能有更多的幫助
❼ 中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的情形有那些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的相關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後,如果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三種情況是: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2)由於前後兩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相互依賴性,即後一項的專利在技術上雖優於前者,但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項專利的,如未能在合理條件下和前一專利權人達成許可協議,使後一專利無法實施時,後一專利權人可申請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3)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戰爭、災害、傳染病),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要提供有關證明,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並無權允許他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