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董事會
『壹』 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他人嗎
可以授權,但必須授權其他董事,非董事不能接受委託,也就是只能委託董事會的其他成員。
『貳』 股東大會所擁有的選任董事的權利是否可以授權董事會
絕對不可以。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許可權。
『叄』 請問如何區分哪些股東大會權利可以授權董事會來行使,哪些股東大會權利不可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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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crystal
的帖子一般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公司基本治理制度中確定股東大會的具體職權。
『肆』 公司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是否需要上董事會批准
1、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當然主要是指總經理,只要是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並且公司法和章程沒有約定此事項必須由董事長本人執行的,自然可以授權,不需要董事會批准。比如,《章程》約定董事長可以簽批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采購活對外投資,那董事長授權總經理50萬以下的可以總經理自行決定。自然不需要董事會批准了。
2、如果董事長授權事項本不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如上述例子,董事長授權總經理決定150萬元以下的采購和投資,那肯定就不行了。這種授權當屬無效授權,即便是董事會批准董事長可以這么授權,也屬於有瑕疵的可撤銷授權。
故而,樓主提到的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簽訂、費用報銷、人員聘任等事項,只要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的,可以直接授權,不需要上董事會批准。何為職權范圍之內?主要看《公司章程》之約定。
『伍』 1. 4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 )。 (A) 行使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舊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陸』 開董事會時,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會代為出席,
法條:
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解釋:
雖然113條規定,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授權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首先應滿足半數以上出席,才能再委託。按你的說法,這個董事會決議實際上是一個人決定的,嚴重違背了法人治理結構中所有權、決策權、經營權分離的初衷。
『柒』 董事會會議可以讓董事人員委託另一個董事人員行使權力嗎
公司的董事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但是這個「他人」必須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並且該董事還必須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載明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由此知道,公司法只是規定全體董事一人一票,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到場,實際上,在出具書面的委託書後,董事人員委託另一個董事人員行使權力是及其常見的。
『捌』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可以授權董事會決定嗎
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不能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所以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由董事會決定是否對外擔保的,則董事會可以以授權進行是否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