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
① 關於復代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稱復代理。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② 民法中復代理的問題。 「復代理人法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這句話什麼意思啊
1、復代理人法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意思是,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軒委託復代理人的,復代理人的行為視為委託代理人的行為,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但,復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需要符合以下二個條件:委託代理人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委託;委託代理人轉委託復代理人,需要事先或者事後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如果是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利益而轉委託的,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責任,不受上述二個條件的限制。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利益面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③ 關於代理與復代理的問題
A:因為甲已經同意乙的轉委託給丙的行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是無償的委託關系。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搶,丙方並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故該損失應由甲方來承擔。
依據:「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C:因為乙作為轉委託人,其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丙在選擇第三人以及在下達指示時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責任。
依據:「第四百條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④ 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後果直接由本人承擔
這個「本人」是被抄代理人,不是指復代理人自己。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復代理人。復代理人的代理後果直接歸於被代理人(本人),因為被代理人(本人)要對他委託的代理人的轉委託行為承擔後果,所以代理人轉委託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也歸於被代理人。
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追認的,後果歸於被代理人。不追認則由無權代理人自己承擔。廣義無權代理中,構成表見代理的,後果則歸於被代理人。
⑤ 復代理的問題
復代理成立,理由見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0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⑥ 關於復代理的問題。
成立的,因為這是緊急情況,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
所謂「選任」和「指示」責任是在一般情況下的常規性要求,法律不可能考慮到生活中的每一細節
復代理成立後,根據債的相對性原理,代理人仍對本人負責,復代理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造成本人損失的,由代理人向本人承擔違約責任,代理人承擔完責任後可向復代理人追償
⑦ 復代理和轉委託的區別
主要還是抄代理與委託的區別。
委託是一種合同,委託進行的多是商事行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於彌補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當然代理和委託有時進行的事務是可以相同的。
復代理與轉委託的關系,與代理與委託的關系幾乎相同。
⑧ 有關民法復代理的兩個問題
從你的問題中可以看出,此處問的是若代理人或復代理人給被代理人造成了損失回應該怎麼辦。
那麼代理答人對復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分兩種情況來說:1)代理人經過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僅在選任、指示有過失的范圍內負責,復代理人有過錯的在此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對被代理人付全部責任,情況緊急的復代理除外。
在承擔了對被代理人的責任後,至於代理人與復代理人之間的責任應該按照他們各自的過錯來承擔,這算是內部之間的關系。但是復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對外不能單純的看成一種連帶責任關系。
⑨ 在什麼情形下可轉委託(復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因為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後才被告知的轉委託,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託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託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徵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託,必須對其予以承認。(4)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