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A. 如何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許可證》回的發放,凡從事食答品流通經營活動,都應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不需再到衛生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 9、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進行審核,自接受工商所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檢驗費用按照各省標准執行。食品流通許可證;咨詢服務費用,按咨詢機構標准執行,一般為1.5-1.8萬元。包括企業標准備案咨詢費用。 你這邊要辦理可以找庫米財稅那邊,價格比較合理,而且不用自己太操心。
B.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辦)。
(二)適用范圍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告》(2015年第199號)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於2015年10月1日起啟用,適用於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的經營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三、實施許可權和主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行政許可條件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申請材料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5.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統一使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
申請書及相關表格可到當地市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下載。
具體要求,可到當地政務大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窗口咨詢。
C.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