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委託
㈠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有什麼不同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代理是基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經過自由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委託人不能強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強行要求委託人委託其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產生不是基於自由協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代理義務。
2、委託代理主要適用於商業活動,代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民個人,被代理人則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委託代理大都是有償的,而指定代理大都是無償的。
4、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去委託,不再擔任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絕或中途辭去代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㈡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託合同確定了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法律關系。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得以向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系。否則,委託代理關系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託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系,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託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㈢ 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有何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區別,一般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區分:
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
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
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委託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4、許可權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委託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㈣ 訴訟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的區別
1,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為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派的辯護人員。
2,委託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3,民訴法中委託代理人實際就是委託訴訟代理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又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4,委託訴訟代理人只適用於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而法定訴訟代理人一般是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㈤ 受託人和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這其實就是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搞清兩者的關系,相信問題就解決了:代理,就內是指容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權,他方依代理權與第三方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一方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委託是一方將一定的事務委諸於另一方實施的法律制度。
委託和代理的區別在於:第一,委託規范的是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託中受託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內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託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關系。
㈥ 委託方和代理方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的產品委託別的企業進行生產,你就是委託方,被委託方就是代理方,雙方需要簽署委託協議,進行公證並到質監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㈦ 委託與代理有什麼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5)代理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也可以受託人的名義簽訂。
㈧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嗎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都是委託代理法律關系中的代理人回,並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答行使代理權,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㈨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9)代理和委託擴展閱讀: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
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
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