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許可制度
『壹』 ( ),是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目的之一.
( A ),是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目的之一.
A.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
『貳』 安全生產許可證如何辦理
第一步
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回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答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第二步
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第三步
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叄』 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規定對哪些企業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上列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
『肆』 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一、審核部門有所區別:
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
1、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7、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
審批部門一般是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其它其它主管工業的部門。
二、證件類型不同
生產許可證是國家對於具備某種產品的生產條件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依法授予的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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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什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條例。其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參考法律條文: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條件是什麼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柒』 我國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回學品、煙花爆竹、民答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上列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怎樣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一步
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第二步
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第三步
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准備以下資料:
1. 企業安全生產自我評價的書面資料(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JGJ/T77-2003);
2. 安全生產條件(11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1)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2)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5)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7)從業人員參加保險資料;
(8)企業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清單,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9)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新成立(2004年10月22日以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企業資質需升級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企業資質降低後需恢復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經第三方評價出具的合格報告。
『玖』 國家對什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一、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准,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於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