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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葯材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59:10

① 中葯材保健品如何辦理經營許可

這是一個非常嚴蕭的問題,中葯材保健品屬於食品類,要麼是生產廠家直銷,手續要生產廠出具資料到工商辦理,如果要開店,涉及食品安全問題,要到省級衛生部門辦理許可

注冊中葯經營許可證費用是多少流程是什麼急需謝謝

先到當地縣級以上葯監局辦理中葯材經營許可證,再到當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以北京市為例:
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葯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許可項目名稱:葯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編號:38-2-01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二條)
3.《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五條、第九條)
4.《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京葯品監督發[2004]20號)
5.《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京葯品監督市[2004]167號)
收費標准:不收費
總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受理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由市葯品監督局受理,葯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由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受理。
許可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葯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葯品監督分局提出 驗收申請 ,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准證明文件;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6.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7.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目錄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並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9.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10.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標准: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使用A4紙列印或復印,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3.葯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導入系統條件。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註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時限:2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准:依據《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北京市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對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進行審核。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的:
(1)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含執業中葯師、從業葯師,以下同)。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3)企業在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5)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企業營業場所相對獨立,且周邊環境整潔;
(6)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有24小時需求時,有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70%以上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
開辦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
(1)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是企業法人;
(2)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必須配有執業葯師;
(4)具有資產控股、並且直接經營的門店達到(含)20個以上,所有門店均已經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
(5)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入庫、傳遞、分檢、上架、出庫等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6)具有專用的計算機和伺服器中央數據處理系統,並運用該系統對在庫葯品的分類、存放和相關信息的檢索以及對葯品的購進、入庫驗收、在庫養護、配送、出庫復核、門店管理進行記錄和管理,對質量情況能夠進行及時准確的查詢、統計、記錄;
(7)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配送能力,應備有70%以上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有24小時需求時,有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
葯品零售企業申請集中設庫的:
應是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葯品零售企業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統一電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請集中設置倉庫,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標准,設置倉庫總面積應與各企業合計經營規模相適應。
葯品零售企業集中設庫的若干企業應確立其中的一個零售企業為總店,由總店集中承租葯品倉庫、統一質量管理標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葯品采購、配送體系。經總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分局批准後,各企業可以不設獨立倉庫。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驗收實施標准對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情況分別進行審核。
2.對符合標準的,出具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轉復審人員。
3.對不符合標準的,出具不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及理由,與申請材料一並轉復審人員。
時限:9個工作日
(三)復審
標准:
1.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查結果的確認。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主管處(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審核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許可文書進行復審。
2.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後轉審定人員。
3.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意見一並轉審定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准:對復審意見的確認,簽發審定意見。
崗位責任人:市葯品監督局(分局)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准對復審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和許可文書進行審定。
2.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3.對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五)行政許可決定
標准:
1.受理、審核、復審、審定人員在許可文書上的簽字規范;
2.全套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
3.許可文書符合公文要求;
4.製作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完整、正確、有效,格式、文字無誤;
5.《行政許可決定書》與證件內容一致;
6.留存歸檔的材料齊全、規范;
7.對同意核發許可證的,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葯品經營許可證》;
8.對不同意核發許可證的,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葯品經營許可證》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六)送達
標准:及時、准確通知申請人許可結果,憑《受理通知書》領取批件,並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送達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 [1]

③ 中葯飲片與中葯材經營許可權的區別

要講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中葯材與中葯飲片的定義。 中葯材:是指在一特定自然條件、生態環境的條件下所產的葯材,包括野生和栽培。狹義地講就是中葯原料; 中葯飲片是中葯材經過按中醫葯理論、中葯炮製方法,經過加工炮製後的,可直接用於中醫臨床配方的中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由此可見,中葯材流通環節不存在「中葯材經營許可權」,葯農可以自產自銷,商販可以自由采購、販賣;而銷售中葯飲片則必須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說白了,前者是個人行為,而後者是企業(包括個體企業——個體戶)行為。 說到這里,也就回答了你的問題:有中葯飲片經營許可權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經營中葯材,而葯農、商販是不能經營中葯飲片的。

④ 如何辦理一個賣葯材的營業執照

在葯材市場經營的話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如果在葯材市場以外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並到當地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方可營業。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葯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4)中葯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管理法》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⑤ 中葯材批發需不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中葯材批發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1、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2、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3、生物製品;

4、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5、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6、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中葯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葯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2、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3、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4、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1、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葯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2、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葯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並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1、《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2、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

3、《葯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4、不可抗力導致《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葯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⑥ 中葯材種植企業銷售自產中葯材無需葯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包括飲片銷售

不能銷售飲片。能出售葯材的。不需要葯品經營許可證。要營業執照的

⑦ 經營哪些保健中草葯不需葯品許可證

中葯材保健品屬於食品類,要麼是生產廠家直銷,手續要生產廠出具資料到工商辦理,如果要開店,涉及食品安全問題,要到省級衛生部門辦理許可,
經營葯准字的葯品需要辦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不經營葯品就不需要辦

⑧ 葯材批發市場的個體戶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嗎

同行!按道理說你要是搞葯材的話,在市場里,營業執照就行了。如果單門面的話,就要經營許可證……各個地方不一樣,亳州這邊今年個人不給辦了,都是葯材市場統一辦,你到當地工商局問問最好,因為每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希望能幫到你!

⑨ 辦理中草葯營業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開一家中葯材葯店。首先需要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營業執照需要准備:經營者的身份證原件以及身份證正反兩面的復印件各一張。中葯葯劑師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租房需准備租房協議正件與復印件各一份。然後去所在區域工商所辦理執照。執照辦理申批下來既可經營。然後去申請稅物代碼證。合法經營。店內員工需擁有調劑員證,可以調劑中葯。

⑩ 想開一中葯材店需要辦什麼手續

開一中葯材店需要營業執照、中葯葯劑師證。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1、准備好經營者身份證和地址材料;

2、前往當地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註:個體的是去工商所辦理,公司的要到工商局辦理);

3、辦理稅務登記證。

中葯葯劑師證獲取流程:

1、中葯葯劑師證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葯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准建議。

2、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葯學類、中葯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葯學或中葯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3、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葯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10)中葯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營業執照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退、離休人員應持退、離休證,提前退休憑單位退休證明;

3、辭退職(包括留職停薪)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證明;

4、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5、農村村民,應持有當地鄉(村)證明。上述人員登記時須持身份證,外地人員還須持有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證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8周歲以上,50周 歲以下)。

(三)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四)經營場地證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佔用道路許可證或批准件;

(五)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六)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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