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合同法》第48條第一款規定,無權代理行為人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行為人須承擔後果;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本合同,相對人如屬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撤銷合同。該條規定強調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保護,也注意了對相對人、特別是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但在適用該條規定時,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擔的義務,不能忽略對無權代理行為人利益的保護,以與當今民商法律保護交易安全、促進流通效率的價值觀念相合。
❷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抄指行為人沒有代襲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❸ 狹義無權代理行為是什麼意思啊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
狹義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的區別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權,後者是代理人本來有代理權,只是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關系已終止。但它們的效力均是處於待定狀態。
(3)無權代理擴展閱讀:
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❹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合同自始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為無權代理人的,那麼該相對人就為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通知相對人撤銷合同,通知到達相對人的,合同確定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❺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❻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詳解
一、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於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無從知道無權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二、法律效果不同
1、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a)本人追認。《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b)視為本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無權代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存在本人追認或不存在視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代理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按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
2、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徵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注意領會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由本人舉證,如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
拓展資料: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及代理權已終止的代理,廣義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此處采狹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參考資料:表見代理_網路
無權代理_網路
❼ 冒名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一、冒名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概念上,冒名頂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並以他人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者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
2、結構上,冒名頂替所從事的活動自始至終僅存在雙方結構,而無權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結構,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三方結構。
3、具體到冒名頂替與無權代理。首先,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願,而冒名頂替則完全是違背了被冒名者的意願其次,無權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冒名頂替則是自稱本人。再次,無權代理一般不會表現為侵權行為,而冒名頂替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既為無權代理,就要看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表見代理。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條即所謂的表見代理。構成表見代理後,對於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的法律後果,法律作了規定。
2、狹義的無權代理。未構成表見代理時,對於相對人與代理人之法律後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本人不予追認的,應由該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但該責任的後果為何,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
(7)無權代理擴展閱讀:
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後,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選擇權,代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被代理人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或在催告期內不作出追認的表示,就可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時,並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