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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4 13:56:46

A.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B.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詳解

一、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於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無從知道無權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二、法律效果不同

1、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無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a)本人追認。《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b)視為本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無權代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存在本人追認或不存在視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代理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按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

2、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徵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注意領會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由本人舉證,如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

拓展資料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及代理權已終止的代理,廣義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此處采狹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參考資料:表見代理_網路

無權代理_網路

C. 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並非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中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其確信行為人已獲本人的授權,能以本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其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需經被代理人追認才有效。

D.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抄指行為人沒有代襲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E.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F.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一、含義: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二、兩者的相同點:

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

三:兩者的不同點:

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後,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四、具體定義:

1、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法律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註意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及社會的利益負責。

2、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G. 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怎麼區分啊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如趙某被某單位開除,某單位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但是,某單位並未採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進行公告,並未向社會表明趙某已經無權代理某單位(如公告:「趙某已無權代理本單位,趙某所持有的介紹信、合同文本作廢」)。這個時候,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他人即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雖然對某單位而言,這時趙某實際上並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成立後,被代理人就應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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