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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20:23:17

Ⅰ 公共場所消防許可證怎麼辦理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七)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Ⅱ 公共衛生許可證

施工期間可以提前准備資料,像空氣、公共用品用具可以提前跟疾控中心簽訂委託檢測協議,安排時間進行檢測(一般是開業後一段時間);還可以將標明衛生設施的平面布局圖交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但是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到衛生許可證的,要等基本裝修到位,衛生設施也全部買回來了,衛生監督人員審核現場後才能拿到衛生許可證。

Ⅲ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是幾年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專為四年。原先屬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2018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再出新規:即《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 18 號)取消了公共場每2年復核的規定。所以你現在不需要復核。

Ⅳ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怎麼辦理

1、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2、衛生設備布局圖。(列印件)3、經營房屋證明文件。(復印件)4、法定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5、衛生管理制度。(列印件)6、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花名冊。(列印件)7、衛生設施清單。(列印件)這些是我們當地辦理衛生許可證所要的材料。

Ⅳ 什麼樣的地方需要辦理公共衛生許可證辦理公共衛生許可證標準是多少錢有效期是多少年限跪求後加分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范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衛生監督防疫收費管理辦法》(價費字[1992]314號)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廳於2004年12月30日發布了關於《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價費[2004]401號),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和《甘肅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生產、經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每兩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從事冷飲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許可證》每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第九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第十條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放的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每四年換發一次,每證10 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放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二、預防性體檢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章規定:對從事食品、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每年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收費標准為80元/人次。 三、培訓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章規定: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培訓收費標准:一般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30元/人次(15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100元/人次(15-2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崗位特定人員培訓、考核費:200元/人次(30-4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 四、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章第四十八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機構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范圍內,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的預防性處理、質量檢驗、現場采樣與檢測、產品與場所的衛生安全性評價、衛生學技術審核評價等項工作時,可收取委託性衛生技術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准:(一)食品衛生:(1)食品衛生學評價100元/次;(2)食品、食品專用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產品場所衛生學審查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於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於500元;縣級最低不少於200元);(3)其它委託項目或委託樣品的衛生學評價100元/項;(4)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新品種,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衛生學審查1500元/項;(4)預防性衛生學技術審核(選址、設計、竣工驗收)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於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於600元;縣級最低不少於400元);(6)建立和實施GM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7)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二)環境衛生:預防性衛生學評價(1)環境建設項目(包括住宅、辦公建築物、廣播電視發射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學校、醫院等)的衛生評價每項目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0.2-0.5收取,最低不少於1000元;(2)公共場所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3)供水單位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 五、健康證工本費:經物價部門審核批准,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檢查合格方可發放健康證。健康證工本費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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