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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21:05:11

A. 什麼是種子經營許可的區域

種子經營許可的區域是指允許開展經營種子活動(主要指設立分支機構、委託代銷)的地域。許可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每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區域,種子經營許可證也只能在其發證機關的權力范圍內有效,並且發證機關有許可權定在其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區域有效。獲得種子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只能夠在其規定的區域內具有從事種子經營的權利,超出該行政區域就不再擁有種子經營的權利。

農業部頒發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農業部也可以限定其在全國的部分區域內有效,具體有效范圍在種子經營許可證內明確註明。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只在其省(區、市)屬范圍內有效,或者在省(區、市)屬的部分范圍內有效,而不能夠超出其管轄范圍。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同樣只有其行政區域內有效,而不能夠超出其管轄的行政區域。

需要注意的是,種子經營許可區域是指獲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活動范圍,如在該區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委託代銷等,而不是指它所經營種子的銷售區域。換言之,不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如何,它的種子都可以銷售到全國各地。

B.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有什麼條件

種子是國家一般禁止經營的商品,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條件,經過批准才可以開展種子經營活動。《種子法》第29條對種子經營的條件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些規定,重點強調了民事責任,保證從事種子經營的企業有足夠的民事責任能力。由於種子質量問題可能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造成全年顆粒無收,斷送農民全家一年的生活來源。因此《種子法》強調,種子經營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一旦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種子使用者能夠獲得足夠的賠償。

此外,還強調了種子質量,從業人員和倉儲設施及檢測設備等方面加以規定,確保種子質量。

《種子法》規定的條件比較原則,需要種子管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靈活掌握,從種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發,合理發放種子經營許可證。為使全國各地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掌握比較一致的合理尺度,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C.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等材料去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3)種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D. 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以上海市為例,種子經營許可證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辦理。

辦理許可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2)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3)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營農作物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應獲得企業注冊所在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注冊地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農業委員會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4)種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農業網-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辦事指南

E.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以下4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2)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3)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4)農民個人將自繁、自用有剩餘的常規種子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F. 辦理種子營業執照

一、自2016年7月8日最新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後,已經兩證合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不存在單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了。

二、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基本設施:

(1)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2)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2、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台、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3、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

4、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5、品種:

(1)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並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

(2)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6、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並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7、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6)種子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1、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3、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4、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5、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6、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7、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G.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復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制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H. 種子經營許可證登記的主要內容有什麼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I.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有哪些程序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經過下列程序:

(1)申請者按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審核機關在5日內決定受理與否。

(2)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察。具備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4)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並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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