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
Ⅰ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有什麼條件
種子是國家一般禁止經營的商品,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條件,經過批准才可以開展種子經營活動。《種子法》第29條對種子經營的條件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些規定,重點強調了民事責任,保證從事種子經營的企業有足夠的民事責任能力。由於種子質量問題可能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甚至造成全年顆粒無收,斷送農民全家一年的生活來源。因此《種子法》強調,種子經營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一旦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種子使用者能夠獲得足夠的賠償。
此外,還強調了種子質量,從業人員和倉儲設施及檢測設備等方面加以規定,確保種子質量。
《種子法》規定的條件比較原則,需要種子管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靈活掌握,從種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發,合理發放種子經營許可證。為使全國各地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掌握比較一致的合理尺度,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Ⅱ 怎麼辦理種子營業執照
種子生產需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需辦理為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申報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申報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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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台、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
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Ⅲ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復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制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Ⅳ 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以上海市為例,種子經營許可證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辦理。
辦理許可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2)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3)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營農作物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應獲得企業注冊所在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注冊地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農業委員會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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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農業網-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辦事指南
Ⅳ 從事種子經營都應該辦理哪些審批手續
根據《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注冊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農業部規定條件的種子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可以直接向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三)種子檢驗儀器清單和照片;
(四)種子加工設備清單和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提交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自有品種、繁育基地、檢驗室達標、銷售網路、注冊商標的證明以及種子生產經營情況說明。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由經營者在轄區內向審核機關提出。審核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對經營地點、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應當進行實地考察。具備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由審核機關向申請者做出書面說明。
Ⅵ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延續手續
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後,種子生產者需在同一核發機關申領新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Ⅶ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有哪些程序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經過下列程序:
(1)申請者按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審核機關在5日內決定受理與否。
(2)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察。具備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4)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並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
Ⅷ 辦理進出口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辦理進出口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Ⅸ 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Ⅹ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等材料去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10)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