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事項
1. 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是什麼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內康、生命財產安全容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寶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條件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 《葯品經營許可證》中的許可事項變更包括( )。
【答案】A、B、C、D、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要點是"許可事項的變更"。《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所以,五個選項均為正確答案。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DE。
3. 行政服務事項的概念和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非許可審批的區別聯系
行政服務事項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如就業登記、企業登專記、婚姻登記、養老、屬醫療、保險等事項。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從事某項事務或者獲取某種資格作出的允許或不允許的決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審批的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各級政府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進行的審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資審批、環境評價批准、企業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許可審批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都屬於行政審批,都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具體行為。兩者區別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有嚴格的規定,執行也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執行;非行政許可審批設定比較寬泛,對數量有限制。國務院正在陸續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4.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體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許可事項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
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項目:見上文「范圍」
如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5. 「許可事項變更與登記事項」具體是指哪些
1、許可事項,是指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嚴格規定的「許可范圍」。
2、登記事項,是回指在辦答理許可證時,提供的相關材料,如、地址、單位名稱、聯系電話等等。
3、A變更區別,許可事項的變更,是需要持有人提出申請,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批,主動權在審批單位。 B、登記變更,是指持有人,攜帶相關證明,(如:變更單位名稱,要攜帶單位的營業執照)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一般不用審批就能辦理。
6. 許可事項變更與登記事項具體是指哪些
1、許可事項,是指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嚴格規定的「許可范圍」。
2、登記事項,是指在辦理許可證時,提供的相關材料,如、地址、單位名稱、聯系電話等等。
3、A變更區別,許可事項的變更,是需要持有人提出申請,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批,主動權在審批單位。 B、登記變更,是指持有人,攜帶相關證明,(如:變更單位名稱,要攜帶單位的營業執照)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一般不用審批就能辦理。
7.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7)許可事項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許可
8. 什麼是醫療器械注冊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
依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令第4號)第六章第四十九條和《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食葯監械管[2014]208號),《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所列內容為注冊限定內容,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內容發生變化,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注冊變更。
注冊變更分為登記事項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
注冊證中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境內醫療器械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在相應的生產許可變更後辦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而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機構及組成、適用范圍、產品技術要求、進口醫療器械生產地址和「其他內容」欄目中相應內容等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對於未在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內容發生變化的,企業應按照其自身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做好相關工作,並保證其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