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捕撈許可證
A. 遠海捕魚需要什麼證件
當然需要證件,沒有證件當然不合法的啦,需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
參考一下廣東的吧:
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及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2005-4-29 11:45:47 來源:廣東省海洋與魚業局網站
一、廣東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一份,申請書須註明新造漁船(包括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或海損事故更新漁船等申請原因;
2. 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屬報廢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附件2)、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4. 屬海損事故等造成捕撈漁船滅失的須同時提供海損事故報告、漁業船舶注銷證明及原捕撈許可證注銷證明等材料;
5. 申請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須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6. 跨省、市買賣漁船的,須同時提供填寫完整的賣出漁船申請表(附件3)、漁船檢驗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
(二)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當地漁政大隊、中隊轉交。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的各項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調查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三)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核實行逐級審核簽發上報制度。
1. 申請人所在地市(指地級市,下同)或縣(含區,下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請書進行初審,初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⑴ 申請材料齊全;
⑵ 申請書填寫正確;
⑶ 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清楚,符合相關規定;
⑷ 符合國家及省漁業捕撈的發展方向、政策和法規;
凡符合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條件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初步審核意見並由簽發人簽發後逐級上報。
漁政部門接到的申請材料要盡快轉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12個工作日內(含調查時間)提出初審意見,經縣級初審後送市級的材料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報省審核審批的材料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
2. 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收到經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
(四)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審批
我省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的批准權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省局漁業處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經批准後簽發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4),由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通過當地漁政部門交給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書,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人。
屬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上報。
二、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程序
(一)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5)一式兩份;
2. 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漁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6. 買入海洋捕撈漁船申請的還須提交賣主當地市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證注銷證明以及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申請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交原捕撈證復印件,在申請被批准時須交回原捕撈證注銷。以上經加蓋注銷印章的原捕撈證原件由市局統一交(要盡快)省局漁業處以領取新捕撈證功率貼花。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其損毀或滅失的證明,並註明時間、地點及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
若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若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①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記錄證明(按具體內容要求),並加具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②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另外,申請到南沙生產漁船要按南沙漁業管理規定辦理。
若申請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還須提供漁船船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若屬外省漁船跨界進入我省海域生產的還須提供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跨界生產的證明和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港澳流動漁船申請捕撈許可證按國家對流動漁船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新的規定未出台之前須提供:(1)填寫完整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2)船主在港澳的戶籍復印件一份;(3)粵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復印件一份;(4)港澳流動漁船協會會員證明或入會申請的批准文件復印件一份;(5)港澳流動漁船牌簿復印件一份,包括漁船登記、船檢方面的漁船建造日期與安全生產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內容。原有捕撈許可證的港澳流動漁船,因轉會或買賣等需要申請捕撈證的,還須提供原捕撈證復印件及原件注銷證明。
(二)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及調查
1. 受理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可直接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當地漁政部門轉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 情況調查
根據申請書所列情況,由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事項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和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逐級審核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的審核審批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權按批准許可權分別為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1.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請書所列的情況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核內容:
⑴《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⑵漁業船網工具指標來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關漁船證書是否齊全,其內容是否與《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證明、批准文件、合同(協議)、項目書等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⑸申請捕撈許可證的內容是否與漁船實際相符,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規定標准,是否符合漁業捕撈的政策、法規和發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動漁船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符合國家對港澳流動漁船的規定;跨界生產的外省漁船辦理臨時捕撈許可證的申請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我省的約定的范圍內。
2. 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的審批辦理
⑴ 按規定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意見。對建議批準的申請書送本部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應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屬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刺網漁船;
(2)釣具漁船;
(3)雜漁具作業(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漁船;
(4)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漁船;
(5)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⑵ 按規定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若申請人所在地為市級直接轄管的,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批,若申請人所在地是下屬縣轄管的,在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審批程序按本審批辦理的第⑴點第一段要求進行。屬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 非機動底拖網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小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圍網作業漁船;
(4)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張網、陷井、籠壺作業漁船;
(5)需領取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6)接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⑶ 按規定屬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的,申請材料必須經申請人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郵寄或送達省局漁業處,漁業處建議批準的,報省局簽發人審批簽發;不予批準的,在《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相應欄目寫明不同意批准發證原因,並電話或書面通知上報的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申請人。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范圍:
(1)主機功率小於441千瓦(600馬力)的機動底拖網作業(含摻繒、拖貝、拖蝦和拖蟹作業)漁船;
(2)主機功率大於等於183.9千瓦(250馬力)的耙刺作業漁船;
(3)粵港澳雙重戶籍的流動漁船;
(4)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
(5)受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捕撈許可證發放。
⑷ 按規定屬農業部審批的,省局接到經逐級審核的申請書,對符合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發上報。
(四)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度審核、換證
根據《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等職能移交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34號)和《關於我省漁業捕撈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海漁[2003]86號)要求,目前我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換證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可委託當地漁政部門辦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蓋章。
三、附則
1. 所附表格格式內容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其它按本暫行規定執行。
2. 本暫行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見農業部令第19號《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附則說明。
3. 本暫行規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暫行規定由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B. 誰知道如何申請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
答: 擬從事捕撈作業的申請人申領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持規定的有關材料,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上報至有審批權的漁政管理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漁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程序如下:申請人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提供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縣級漁政管理部門審批(或審核後上報)→市級漁政管理部門審批(或審核後上報)→省漁政管理部門審批→憑批準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由規定許可權的漁政管理部門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
C. 你好,漁業捕撈許可證,還辦理嗎
答:漁業捕撈許可證,事實應該還辦理。
D. 漁業捕撈許可證能否繼承
不能繼承!捕魚證具有人身專屬性,老人(所有者)死亡時捕魚證即失效。
E. 現在辦理漁業捕撈證怎麼辦理
一、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規定》。
二、申報對象:縣內漁業捕撈的個人或法人。
三、申報材料:辦理新證:①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②身份證明(含照片);③漁業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④漁具和捕撈方法說明書。
四、年度檢驗: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查制度,捕撈許可證的持證人按時參加年審。
五、辦理程序:申報人向辦證中心農林窗口提交相關材料,受理、審核、發證(年審)。
六、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蘇政發〔1992〕170號、鹽發〔2006〕19號。
七、收費標准:按文執行。
八、備註:漁業捕撈許可證換發免收工本費。
F.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的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如下:
漁業捕撈活動:捕撈或准備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以及為這種行為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各種活動。娛樂性游釣或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採集水產品的除外。
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船長: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登記長度。
捕撈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生產船。
捕撈輔助船:漁獲物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漁用物資和燃料補給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
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教學、科研、資源調查船,特殊用途漁船,專業旅遊觀光船等船舶。
遠洋漁船: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專業遠洋漁船,指專門用於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非專業遠洋漁船,指具有國內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轉產到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
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船的數量及其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量的最高限額。
製造漁船:新建造,包括舊船淘汰後再建造漁船。
更新改造漁船: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方式、主尺度或總噸位。
購置漁船:從國內買入漁船。
進口漁船:從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買入漁船,包括以各種方式引進漁船。
第四十一條《漁業捕撈許可證》、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由農業部規定樣式並統一印製。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撈日誌》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格式印製。《漁撈日誌》中填寫的品種名稱,分海區由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商本海區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廣東省戶籍的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我國漁船到他國管轄水域作業,須經農業部批准。非專業遠洋漁船須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後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頒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農牧漁業部發布的《海洋捕撈漁船管理暫行辦法》和一九八九年農業部發布、一九九七年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G. 小型漁業船舶證是不是漁業捕撈許可證
不是 一個是身份證一個是營運證
H. 捕撈許可證的繼承法能給別人嗎
您好,抄
是具有人身關系依附性的許襲可證,不能轉讓或者繼承。
捕撈許可證是國家批准從事捕撈生產的證書。
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I. 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有哪些規定
答: 只有使用期為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才需要年審。除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每兩年年審一次外,其餘需要年審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每年年審一次。 除屬農業部或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審批發放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按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的規定進行年審外,屬市級直管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由市級漁政管理部門負責;其餘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由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漁政管理部門負責定。 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合格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由審驗人簽字,註明日期,加蓋年審機關的捕撈許可證專用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按規定填報和提交《漁撈日誌》,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法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職務船員配備齊全,非職務船員從業資格合格的。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後,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J. 出外海捕撈需要什麼證件嗎
二十四條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誌。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誌》,並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發證機關批准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