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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5 10:12:43

『壹』 勞動爭議案件能否風險代理

正規律師事務所代理勞動爭議案件是禁止風險代理的,你可以反悔,按律師事務所正規收費標准交費。但當初簽訂合同是你自願的,你是為了當初少交錢甚至不交錢而簽的風險代理,如果你現在反悔你將受道德的譴責。

『貳』 勞動仲裁能代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叄』 勞動糾紛案件可以由朋友代理嗎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版人。
下列人權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3】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庭或者法院允許,
勞動糾紛案件可以由朋友代理。

『肆』 為什麼勞動爭議案件不能用風險代理

就代理人而言,為了追求最大利益和回報,往往提出不盡合理的訴訟請求,並且在訴訟中不做出讓步,甚至阻止被代理人向對方做出讓步,對方當事人可能難以接受,一審以調解或撤訴結案的空間被壓縮,在低廉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收費標准(每件10元)的刺激下,二審程序發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這既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也極大地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就被代理人而言,風險代理合同中規定的勝訴後代理人的高回報率(存在高達50%的情況)損害了勞動者的生存權。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他們勝訴後所獲得的是維系基本生活條件的經濟來源,風險代理使勞動者的勝訴意義大打折扣。

『伍』 哪些人可做勞動仲裁申請人的代理人

仲裁屬於民事案件,按照民訴法的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陸』 去勞動仲裁告公司員工可以申請代理人嘛!

1、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柒』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在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訴訟要求

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勞動關系並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後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於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和范圍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如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長、經理等),無訴訟行為能力職工一方當事人的監護人等,不但賦予他們以代理的權利,而且要求他們承擔代理的義務,不僅是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義務,也是法定代理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

作為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代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既是他的法定權利,也是對單位應盡的義務,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均由法人單位承擔。

作為職工個人的監護人,是基於法律規定的親權或者監護權而產生的代理權。在訴訟中,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訴訟代理人。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當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們為當事人代理訴訟時,卻相互推諉責任,甚至有時延誤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但這種指定不同於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為法定代理人。

由於法定代理人不同於訴訟上的其他代理人,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他有權依法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對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應依法予以確認。

(2)委託代理人

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委託,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即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可以按照他們的意志自行確定,但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這主要是因為委託代理人只是當事人的在訴訟上權利義務的代為行使者和承擔者,而不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和享有者。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遞交人民法院,若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內容,訴訟代理人一般不享有其它處分實體權利的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的范圍比較廣泛,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條件,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且一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但不得超過二人,如一方當事人有二人,每一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也不得超過二人。這主要是本著既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又便於訴訟進行的原則,對委託代理人在數量上加以限制。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指定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但是,為了適應保護無訴訟行為人進行訴訟的特殊需要,維護其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保障對方當事人能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應排除在訴訟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況下,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在他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雖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這種代理權既不是基於親屬或者監護關系而發生,也不是基於當事人委託而發生。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由受訴人民法院特別指定的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

『捌』 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理嗎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此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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