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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5 15:10:19

⑴ 一月一日施行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與一月一日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嗎

不是。環境保護法是基本法。暫行辦法是行政規章。是總法與細則、法律與執行規定的關系。

⑵ 理發店需要辦理排污許可證么

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你需要注意這一條!!! !!!

至於《排污許可證》國家好像沒有統一的收費標准 你需要查查當地省市地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或者收費依據,看看文件上是怎麼寫的, 最好找找環保局的領導。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⑶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國家還沒有出台《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回排污許可證管理答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一周時間為限,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結束之後,環保部或對各方意見進行吸納,將於近期正式頒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⑷ 《管理辦法》和環保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關系有什麼區別

《管理辦法》是《暫行規定》繼承和發展,是對同一件事情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規定,因此《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暫行規定》當中與之不符的內容不再實施。《暫行規定》分5章共37條,修改後《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兩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6個方面。

六是在附則中增加了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⑸ 我國最早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是那一年出台的

國家還沒有出台《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一周時間為限,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結束之後,環保部或對各方意見進行吸納,將於近期正式頒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⑹ 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7章共68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第二章排污許可證內容共11條,第三章申請與核發共10條,第四章實施與監管共10條,第五章變更、撤銷、延續共9條,第六章法律責任共9條,第七章附則共8條。《管理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管理辦法》依據國辦印發的《實施方案》,依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分級許可的思路,明確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管理辦法》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後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以排放口為單元,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計算許可排放量,並明確許可排放量與總量控制指標和環評批復的排放總量要求之間的銜接關系。

通過排污許可證,我們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特別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從而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五是《管理辦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六是《管理辦法》提出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⑺ 國家排煙排污的相關管理規定

不同行業限制不一樣吧,例如餐飲業。

餐飲廣場排煙、排污管理規定:

(一)建設油煙收集和處理裝置設施,將油煙收集處理後全部排入專用煙道,且排放的油煙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禁止油煙無規則排放和利用城鎮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採用先進的燃燒設備及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禁止建設使用燃煤鍋爐;

不同的地區限制也不同。

(7)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以下基本信息應當同時在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載明:

(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以下登記事項由排污單位申報,並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錄:

(一)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

(二)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第十五條 下列許可事項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後,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

(二)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第十六條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確定排污單位排放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相應污染物的許可排放濃度。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

第十七條 核發環保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核發環保部門應當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以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確定的排放量嚴於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確定的許可排放量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

⑻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麼辦理

排污許可證的首發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到期後不需要重新申請和換領,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環境保護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為五年。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業需要提交一份年度總結報告,對一年來各類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工業廢氣)的排放達標及總量控制情況(要有計算過程及對比表格)、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說明。

二、總結報告中涉及的數據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監測報告(包括水、氣、雜訊等,體現濃度是否達標);

2.排污收費的相關材料(體現排污總量);

3.接管企業與污水廠的協議(體現污水去向);

4.企業實際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廠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氣體燃料單位為萬立方米,固體燃料單位為噸)

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三、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書,企業自行在「附件上傳」頁面下載,填寫完整並蓋章之後掃描上傳。

(8)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對於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停業、關閉。

對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

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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