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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權著作

發布時間: 2020-11-25 18:05:47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什麼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那麼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什麼?著作權專有使用權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作為下位法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占,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2.排他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Ⅱ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

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每當我們拿起一本書時,細心的朋友總會發現書的背後會標注著某某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多數人分不清什麼是專有出版權或什麼是著作權,也分不清兩者的權利區別,今天我們八戒知識產權就整理了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界定權利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復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屬於從屬關系,出版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中的一項,出版權屬於著作權。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知識產權界也有人將版權和著作權等同看待。若要嚴謹區分版權與著作權的不同之處,可以歸納為五點:第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第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權是一個創作者享有的權利,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兩者有共同的連接點,但在權利和其他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法律對於兩者權利的界定有著明確的規定。關於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應如何界定?兩者有什麼區別?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Ⅲ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專有許可是指什麼

指軟體著作權人就其所享有權利的一項或多項,在特定時期和地域范圍內,授權給被許可人專有使用的權利,即該項權利是獨占的,排它的,除了被許可人可以有權使用外,其它任何人包括許可人本人都不得使用的權利。

Ⅳ 什麼是專有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製作者 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在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Ⅳ 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是什麼

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是什麼,我國著作權法中將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但法律並未對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界定。那麼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是什麼?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是什麼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按照該規定並套用商標法中許可使用的分類概念,著作權法中專有使用的概念相當於商標法中的獨占使用許可和排他使用許可,究竟是獨占抑或是排他,要根據許可使用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明確約定著作權人可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則為排他;如未做出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獨占,被許可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做同樣方式的使用。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是什麼?

Ⅵ 什麼是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指權利人僅允許一個主體以某種方式使用權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內既不能另行授權,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非專有使用指權利人在對某一主體進行授權後,仍可以向其他主體進行授權使用自己的作品。
非專有使用權是基於合同產生的權利,具有相對性,屬於債權的范疇。即僅取得對人權而非對世權。所以當出現非專有使用權受到侵犯時,非專有使用權人無法對侵權人主張權利。對於非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主張只能由授權人本身發起。

Ⅶ 什麼是著作權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一般認為,均屬著作權的人身權。伯爾尼公約只是明確規定了作品的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兩項精神權利,即使在作者轉讓了經濟權利之後仍然享有。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變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獲得報酬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財產權。

(7)專有權著作擴展閱讀:

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獨創性,而認定獨創性根據獨立完成和個性體現這兩個方面進行。

著作權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共領域的表達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達形式,例如商業模式只有思想沒有具體表達形式不是作品,當商業模式寫成方案這種具體的表達時,該方案才可能構成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 美術、建築作品;

五、 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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