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專有技術增值稅
營改增後,企業轉讓專利技術,屬於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稅率是6%。
㈡ 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但是,又有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徵收增值稅。專利也屬
專利是無形資產,但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已經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征增值稅。有些營改增要專門記住,這樣就可以分了。
㈢ 轉讓專利技術不是已經營改增6%徵收增值稅了嗎
是的,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專利技術轉讓依據增值稅率6%做進項稅抵扣。
㈣ 專利技術的轉讓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專利技術是無形資產,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五十三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2、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3、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轉讓專有技術增值稅擴展閱讀: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㈤ 債務重組中為什麼轉讓專利技術不用交增值稅
1,企業合並重組不繳增值稅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政策上主要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批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13號公告規定,由於企業合並中一方或雙方均要注銷,注銷後的企業其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隨之轉移,因此,企業合並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2,部分企業分立重組不繳增值稅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財產分割的情形,可以將分立設為兩種:一種是財產分割時相應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發生分離轉移,如企業營業部門、分支機構的分立。顯然,這種情形的分立,符合13號公告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
3,全部凈資產及勞動力轉讓的重組不繳增值稅
企業資產重組中,涉及資產轉讓的主要是買殼上市重組和資產收購的重組。
買殼上市重組中,原股東轉讓股權後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資產以及相關的全部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空出空殼公司。
在這一過程中,銷售全部資產的行為是上市公司的企業行為,而不是企業所有者的行為,因此,不適用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相反,企業銷售自己全部凈資產的行為,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時批復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
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同樣是企業重組,轉讓企業凈資產及勞動力,產權所有者的轉讓行為不征稅,而資產所有者企業的轉讓行為要繳稅,國稅函﹝2009﹞585號文件顯得不太合理,影響了企業改組的活動。按照新政策規定,這種行為不再繳納增值稅。
(5)轉讓專有技術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發生的有關運雜費等,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
2、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清理費用的差額作為轉讓固定資產的損益處理。同時,將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收到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3、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
債務人應按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處理;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收到的相關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債務重組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
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2、其他企業
債務人為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3、其他情況
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已提取的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准備的,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該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發生的相關稅費,分別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或者金融工具確認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債務重組修改條件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於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余額為將來應付金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如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則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三種方式組合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組合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准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准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5、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清償某項債務
以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在這種方式下,債務人應先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余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於當期確認。
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受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余額與將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據此計算債務重組損失。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
㈥ 專利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等文件的規定,技術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能夠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居民納稅義務人,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不享受國稅函【2009】212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此外,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主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合資企業。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全能范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權能范圍是指居民企業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的許可使用權。
3、技術轉讓的客體范圍。根據財稅【2010】111號文的規定,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客體范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此外,上述技術轉讓的范圍雖然沒有特別提及技術秘密,但技術秘密是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重要儲存形式,也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資產之一。從財稅【2010】111號文所列舉的技術類知識產權看,技術秘密的轉讓也應該在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范圍之內。
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3、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葯服務。
4、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以上就是專利技術轉讓稅收優惠的相關政策資料,專利技術轉讓是國家提升科技競爭力的有效手段,與之相應的專利技術轉讓稅收優惠也大大的方便了轉讓專利的企業,專利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轉讓方購買研發設備、技術轉讓收入這三個方面為企業的專利轉讓之路更加通暢。
㈦ 轉讓專利使用權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需要繳納增值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參考依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7)轉讓專有技術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轉讓專利使用權,增值稅稅率6%。
二、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㈧ 轉讓專利技術交增值稅
技術轉讓的營業稅及「營改增」後增值稅優惠分析
1.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的免稅問題
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常伴隨著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這些活動對於技術轉讓成功與否至關重要。與技術轉讓一樣,技術咨詢與服務也屬於國家重點倡導發展的生產性服務之一。根據財稅字【273】號文及財稅字【2011】111號文的規定,對技術咨詢與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營業稅或「營改增」後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技術內容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是為技術轉讓而實施的售後服務,即技術轉讓合同中應該包括相關的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的條款;二是形式上這部分技術咨詢或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技術咨詢與服務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2.關於技術轉讓方購買研發設備相關的增值稅優惠問題
技術轉讓方在技術研發過程中常常要采購一些價值不菲的研究設備,這些設備的價款中包括了增值稅的稅款。如果技術轉讓方是專門從事技術研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在「營改增」之前,他們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其購買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是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的;而在「營改增」試點之後,他們作為免徵增值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其購買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也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因此,對於專門從事研發與技術轉讓的公司或事業單位,如果在研發過程中需要購買大量的研發用設備,其承擔的增值稅稅負必然較大。
㈨ 非專利技術沒有增值稅,為什麼
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個人轉讓著作權的轉讓,免徵增值稅(這個是特例,也就是雖然屬於增值稅納稅范圍,但是出於稅收優惠的考慮,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㈩ 服務貿易進口專有技術可免增值稅嗎
您好
這個需要看您的情況了,根據財政部、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共央務院內關於加強技術創容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關稅收問題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研究發、外企業外籍)事技術轉讓、技術發業務與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收入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