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有哪些
Ⅰ 行政許可證件一般包括哪些形式
主要有以下五類:一是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是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是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Ⅱ 行政許可有哪些原則
答:行政許可的原則有: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某種活動或者行為過程和結果的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護。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許可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並獲得行政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Ⅲ 行政許可中的特別許可包括什麼
問題中所提及的特別許可,在行政許可法中稱之為: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相關例舉有: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對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應根據成績和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等。
Ⅳ 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採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
而且《行政許可法》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4)行政許可有哪些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Ⅳ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Ⅵ 行政許可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
規定一般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規制不當很容易被濫用,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的實施行為進行規制。
1、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這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三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該核發許可證的活動。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指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之後作出准予或者不準與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活動。這個過程是行政許可實施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強規制力度。《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規定了審查與決定程序。
3、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的期限的確定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在傳統行政許可活動中,由於沒有很好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研究研究」為由拖延不辦,極大地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為行政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條件,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本章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
4、聽證。現代行政權運行機制旨在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被動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參與到行政管理活動中來,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力。聽證制度正是實現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互動關系的橋梁。聽證制度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所謂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決定的理由,並使相對人有獲得聽證的權利,以便相對人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到四十八條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5、變更與延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以後,行政相對人超出許可范圍的活動或者是超過行政許可期限的活動,必須向行政許可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或者延續相關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對這個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Ⅶ 屬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內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容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