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代理合同
《合同法》中對委託代理合同法律規定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貳』 合同書中授權代理人簽字有效嗎
1,要看這個代理人是否是全權代理,是否有法人給予相應許可權的法律文件。
2,要看這份合同的性質了,是否是只能由法人本人簽字。
不知道你的合同是什麼合同,就不多說了。很多時候,授權代理人的文件齊全,這份合同就有效了。
還有一種情況,代理人去簽合同時發現代理人有問題,那麼你可以以在報紙上等公共媒體上以聲明的方式解除代理人權利,同時在簽合同前通知對方公司,那就應該沒問題了。
『叄』 委託授權和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授權,是指委託人(被代理入)向受託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託人將其願意授予受託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託授權行為。委託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託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託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託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l款)。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託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託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託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託合同中並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託人已取得代理權。
委託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法人代表、法定地址;②委託事項;③代理許可權;④代理期間;⑤對代理權行使的要求與限制;⑧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⑦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⑧代理費用(傭金)的計算標准、支付辦法;⑨違約責任等。
『肆』 委託授權和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授權,是指委託人(被代理入)向受託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託人將其願意授予受託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託授權行為。委託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託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託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託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l款)。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託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託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託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託合同中並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託人已取得代理權。 委託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法人代表、法定地址;②委託事項;③代理許可權;④代理期間;⑤對代理權行使的要求與限制;⑧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⑦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⑧代理費用(傭金)的計算標准、支付辦法;⑨違約責任等。
『伍』 委託代理合同與授權委託書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委託代理合同與授權委託書最根本的區別是,委託合同用於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授權委託書是單方面的授權行為。
委託代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表現為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訂立的代為處理事務的有償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合同義務。
授權委託書是指委託人授權某人從事特定事務的法律文書。是授權人單方面授權行為。
『陸』 委託授權和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授權,是指委託人(被代理入)向受託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託人將其願意授予受託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託授權行為。
委託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託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託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託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l
款)。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
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託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託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託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