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授權
A. 關於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什麼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它的特點是: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
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
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便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的事由。這些抗辯的事由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卻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我國雖未在這方面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有:
1、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如對於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和先進人物事跡報道的肖像使用。
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 第一,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對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如國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學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動員、成功的實業家等,具有新聞價值,為報道其活動而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人同意,但並不構成侵權。例如,中央電視台主持人陳某和公安大學教師李某訴中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權糾紛一案,即為其例。2000年7月5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陳某和李某二人敗訴。該案案情是,由於原告在中遠威攝影展上的留影出現在了被告的廣告宣傳畫冊上,並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處理,陳、李認為山西中遠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因而告上法庭。經調查後,法院認為,陳、李合影留念的中遠威攝影展是屬於公益性質的社會活動。完全可以向社會公開傳播,而且照片上的技術處理也未影響和歪曲其主要內容的表達。此外,中遠威公司編印的廣告宣傳畫冊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每個公民都享有肖像權,但肖像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李某兩人的肖像權並沒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各種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中,已說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其肖像權,任何人參加此類活動均不得主張其肖像權。對利用這些特定場合形成的肖像,應不屬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屬對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風景區的攝影創作,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人物為主體;
4、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權)、為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教育公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等,登載其不文明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攝破壞社會公共財物、環境污染的行為等;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報刊、電視上刊登尋人啟事時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在刑事或民事,在訴訟階段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會公開的范圍),如出於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理解文章中的「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頭協議」。
四、謹慎將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時(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在說明詞的後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權的限制。
六、參加各種有僱用模特的攝影活動,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之間的協議內容。
七、關鍵是要取得肖像權人的書面協議。
法律雖然已經有了對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界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對於攝影作品的使用(范圍),越來越擺脫不了「利益」的影響,尤其是經濟因素的滲透。因此,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仍然比較原則。比如,如何界定何為「營利性」,新聞媒體上的配圖是否屬於營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特別是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對死者肖像使用權的界定等。而我們在處理攝影肖像作品時,遇到的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的,所以,當我們憑借這些抽象的名詞,來處理我們所遇到的具體事情時就非常困難,這里最難辦的就是「營利目的」。鑒於此,作為一名攝影師在拍攝涉及人物肖像時,尤其是使用時,更應當要注意:謹慎、依法、有據——這三點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有肖像權,如果你要使用別人的肖像權,要經過別人的同意——這是最為保險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帶了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協議書樣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些常見的有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有權使用員工的肖像嗎?
回答是肯定的:沒有!
2、肖像權只是關照到「臉」嗎?
不!每當人們看到肖像時,總會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這種人格特徵是人類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資源,其潛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尤為現代商業社會所重視(如近期的TCL手機廣告,請的韓國女影星。)
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形象也會讓人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及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因此,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也屬於肖像,也在肖像權保護范圍之內。
是否構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為中心,同時還應考試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予以全面綜合判斷。可見,判斷但如果表現側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夠判斷得出其所表現的是誰,那麼該側面或其他部位也構成「肖像」。
3、集體照片中有肖像權問題嗎?
有。大家知道,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每個人都有權獨立主張權利)。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可見,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說: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只因為目前法律沒有完善)
4、拍攝他人爭吵的照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這要看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貨員與顧客發生爭吵,且態度十分的惡劣。這種情況從社會效益上看,售貨員的惡劣態度、與顧客不講道理等,違背了售貨員的職業道德,也是社會的消極現象。對這樣的消極現象進行披露,對於社會的進步是有利的。因些,這樣一個事件無疑是一件社會新聞,任何公民都有進行新聞報道的權利,而拍攝新聞照片,正是新聞報道的手段之一。拍攝這種場面照片,屬於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害售貨員的肖像權。
但是,如果是兩兄弟在爭吵,你也。。。那一般的說,就不是。。。。
5、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是否可以對公民的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車站抓了幾個小偷,但又構不成犯罪,就與當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張貼在商場,進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這看來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違法事由,但是。。。。
隨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別是將他人的照片張貼在公眾場合,並因這種張貼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對該人的否定性評價,就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加以解決。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里有一個原則:即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機關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找不到公安機關可以以將公民的照片,在公開的場合張貼的形式來進行懲罰。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為是屬於一種任意的侵權行為。
6、已知被「侵權」後,受害人的的保護期限?
記得有一張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閉後的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悶煙的是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長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年,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以後該幅照片也經常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階將作者和有關媒體告上了法院,認為:報道實際貶低、醜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該權利人即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歸於消滅。所以,實際上,石永階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沒有了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
我記得在《人民攝影》報上,有一位作者寫了一篇「對付肖像權糾纏的一種方法」,闡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權人的所謂「授權書」之秘訣。即在給對象拍照後,請被拍攝者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姓名、地址,將給被攝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實際上該空白紙的另一面是折頁,上面有同意發表之類的聲明。這類做實不可取!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作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相應的原則,有一條是:「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帝王條款」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時,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判定是非,確定責任。三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這重要的是在最後這第三點上,「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人稱之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和填補。
因此,千萬不要自作聰明,要知道「聰明反被聰明誤」。
B. 肖像權授權合同
肖像權使用合同2006-10-19 11:43肖像授權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_________
肖像使用方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明確肖像使用方和授權方的義務、權利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權合同):
一、甲方為肖像權人,自願將自己的肖像權(於何時何地拍攝的何種作品,幾種或幾幅)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使用肖像的形式、數量)。
二、使用形式僅限於(雜志封面、網上傳播、圖書報刊出版、展覽、戶外或圖書報刊廣告等等);發行范圍僅限於國內(或本省、市、縣、或國際、某國等;使用肖像的媒體及其發行范圍)。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從正式出現於上述媒體上始,以最後一期或一張上述媒體止)
四、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的形式、范圍、時間之內使用甲方肖像,乙方於拍攝完之日一次性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大寫:)元(含稅)。
五、肖像授權的變更:
肖像在使用期間,肖像使用方需要將像用於其他媒體(本合同約定的以外)上時,須事先取得肖像授權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間,肖像授權方需作另外授權於他方時,必須事先徵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項拍攝的肖像作品)。
六、乙方承諾將依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律,絕不損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之規定,將承擔違約責任(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
七、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合同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合同約定解決辦法)。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議後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式二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簽訂。
肖像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肖像使用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看能不能用吧,網上找的
C. 可以解除和公司簽訂的肖像權使用協議嗎
1、如果一定要解除肖像權協議的話,可以以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解除。
2、肖像權協議如果不是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的話,勞動合同的解除並不能導致肖像權協議的無效。
3、如果公司並沒有超出肖像權協議許可的范圍使用本人的肖像,則公司使用肖像就不違法。建議先別驚動公司,先到當地找一律師好好的策劃一下,應當還是有勝訴機會的。
D.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有哪些
一、肖像權侵權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
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
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E. 請問微信表情包製作裡面的截屏表情涉及到肖像權,應該怎麼得到影視類的版權授權呢
基本上是得不到的
因為有版權的這些影視作品或者涉及到明星肖像權這些的,基本上都是由出品方或者工作室,經紀公司把握的,不是單獨的屬於某個人
如果這些公司或工作室想做表情包的話,要麼自己做,要麼就是授權給專業的廣告公司去做
因為表情包的對這些的要求比較,估計你應該沒看真人或截屏包的注意事項和製作要求
所以,表情包作者不建議做截屏和真人表情
騰訊課堂上有教程
F. 肖像權授權書離職了還要填嗎
這種情況,建議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求公司按期支付使用肖像權的相關費用。
G. 已授權自己的肖像權給公司網站,公司做了違法的事情,干涉到自己嗎
司實踐未經本同意非營利目使用肖像行能構侵犯肖像權 《華民共民通則》第百條規定:公民享肖像權未經本同意營利目使用公民肖像 ??《華民共民通則》第百二十條規定: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侵害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叫肖像權 肖像同角度同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肖像指通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物形象物質載體再現種觀賞造型作品 律意義肖像則蘊含肖像權基於其肖像享格利益般具律特徵: 1、肖像藝術再現自外貌形象 通我判斷物外部形象表現否構肖像應結合其表現形式表現部位看待 首先必須物形象必須具肖像特徵其表現形式即通攝影反映特定公民圖像;二肖像必須反映特定公民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肖像必須真實辯、熟知看知道誰肖像 其必須特定公民肖像事實公民肖像圖片應占整圖像凸顯主體位作特定象表現作陪襯體;同目通肖像使用(手段)達目 2、肖像具物屬性 肖像藝術再現應具體、獨立固定某特定物質載體(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源於肖像權獨立於肖像權客觀視覺形象能夠所支配、控制處並具定財產利益 3、肖像肖像權客體表現自特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並非產於自外貌特徵本身、基於肖像產格利益所派並體現同格利益需求自肖像權給予律保護實際格利益保護需要 所謂 肖像權種專屬於自格權律意義:自自通造型藝術或者其形式客觀物質載體再現自形象(肖像)所擁侵犯專權 公民自肖像所體現格利益我律規定保護肖像權象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格利益精神利益財產利益 特點: 1、肖像權權利主體能自自才擁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或其社組織由於存客觀、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肖像享肖像權(企業形象指肖像關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評價) 2、肖像權具備種財產利益種財產利益通肖像權格利益所派產允許肖像權定范圍內限度轉讓肖像權允許製作使用自肖像並獲應使用價值 3、肖像權種標識性格權具基層性基本作用於外貌形象標識格借辯識每特定自(姓名權通文字元號標識格) 肖像權內容: 1、肖像製作專權 攝影言即通照相自外貌形象固定膠片、相紙或其物質載體使自形象轉化肖像全部程 肖像製作專權內容包括:肖像權根據自需要或、社需要自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製作自肖像均干涉;二肖像權權禁止未經自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肖像非製作肖像構侵權行 理解肖像製作權我經要公肖像權肖像構侵權行律種誤解嚴格意義理解應: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權取決於製作製作否取肖像權許未經許進行製作——即使私藏目侵害肖像權直接利益同構侵害製作肖像專權攝影說要拿著照相機准自進行肖像攝影肖像權同意強行拍照種侵權行 2、肖像使用專權 肖像旦固定定物質載體(製作)使獨立於世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利用價值普遍意義享使用專權能肖像權其基本內容: 自權任何式使用自肖像並通使用取精神滿足財產收益干涉(違反律公序良俗)二自權允許使用自肖像並決定獲報酬(需要與使用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自權禁止非使用自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公民專格利益干涉侵犯內容:公民權禁止未經自允許製作自肖像;二公民權禁止未經允許使用自肖像;三公民權禁止自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歪曲 般原則:公民自形象再現權——權同意或者同意客觀物質媒介空間再現自形象權利;公民權使用自肖像、權允許使用自肖像、權禁止使用自肖像權利 侵犯肖像權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侵害定原則按照我民通則規定要符合三要件即認定構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損害事實發 侵犯肖像權民事責任 認定肖像權侵害定原則按照我民通則規定要符合三要件即認定構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損害事實發攝者肖像權受侵害受害名譽、位、身份受打擊帶精神痛苦主要體現肖像權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能性減少包括直接間接損失、包括精神損害物質損害2、侵權主觀錯(包含故意失)即攝影確律、規禁止行非侵害肖像權即認定錯3、損害事實侵權行間關系種關系必須攝影者行與損害結間內、本質、必聯系 嚴格意義說攝影要列情形即視侵害肖像權 、沒阻卻違事由情況未經肖像權同意使用其肖像行 未經肖像權同意使用其肖像行稱使用肖像我民關肖像權律規定基本針肖像使用規定種使用區:營利目非營利目非使用我能認要營利目或者雖經肖像權同意非營利任意使用公民肖像種理解片面我《民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肖像權未經本同意營利目使用公民肖像高民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139條種侵權行限制:營利目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傷害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未經本同意非營利目使用肖像行具阻卻違事由行才合行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緝拿犯罪嫌疑發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具專權於自肖像占、使用處能歸公民本所未經本同意享侵犯肖像權行於盈利目使用公民肖像於尊重公民其肖像專權論於何種目公民肖像予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公民同意否則構肖像權侵害 二、擅自製作肖像(包括擁照片)未經本同意擅自創制、占肖像(照片)行於攝影說偷拍照片行 肖像公民格外表現本權決定否再現自形象至於製作(拍攝)肖像作品公發表私藏目並影響侵害肖像權行構說:雖加公使用同構侵權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肖像即行惡意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式侵害肖像或破壞肖像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照片行僅構肖像權侵害往往構名譽權侵害 綜合述攝影實踐經構侵犯肖像權三種情況: 近幾所謂侵犯肖像權報道似愈愈趨勢我想原歸結能三種:攝影懂律;二攝影故意侵犯家肖像權意圖想獲利;三攝影者懂肖像權律意義要看自肖像見報端起訴索賠 1、營利目必須同具備兩條件:未經本同意使用肖像;二營利目行侵犯肖像權即使用者主觀希望通肖像使用獲經濟利益所謂營利並我通理解要營利實事要營利主觀意圖客觀營利行論行否實現營利目都構營利實事 2、任何形式侵害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要承擔律責任:即侵害權要求侵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見未經肖像權許營利目使用肖像給肖像權造實際損害給肖像權造精神損害等使用同構侵權(肖像權)責任司實踐同存許營利目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案例 清楚表明:否營利目並決定否存侵犯公民肖像權唯前提要件確定侵權責任重要情節 3、肖像權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由於使用超肖像權許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限種情況需否存給肖像權造實際損害都構侵權責任種情況般屬於合同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承擔式 我侵害肖像權責任式主要民事責任式該民事責任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式賠償損失財產責任式我司實踐侵權責任確定般:營利目營利目作賠償標准即論否情節嚴重論否贏利要非使用目贏利且肖像權要求賠償侵權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於非營利目侵害肖像權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確定情節嚴重基本標准標准情節輕微造嚴重般判定物質面賠償 據我律司實踐(主要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社公共利益原經肖像權同意即合理使用其肖像: 般言未經肖像權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某些情況雖未經肖像權同意仍使用其肖像並構侵害肖像權便使用肖像提供抗辯事由些抗辯事由使用提供合理使用條件阻卻未經肖像權同意使用其肖像違性 我雖未面制定具體律規定司實踐般掌握: 1、維護家利益社需要使用具新聞價值社公眾物肖像於家領導、政治家先進物事跡報道肖像使用 公眾物具定身份位並具新聞價值物般社各界知名士往往涉及家政治、經濟、社、文化娛樂等面面報道其事跡使用其肖像應合理使用 第維護家社利益需要社公眾物肖像進行使用公眾物具定身份位並具新聞價值物般社各界知名士往往涉及家政治、經濟、社、文化娛樂等面面報道其事跡使用其肖像應合理使用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員、功實業家等具新聞價值報道其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同意並構侵權例央電視台主持陳某公安教師李某訴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肖像權糾紛案即其例20007月5經北京市豐台區民院審審判陳某李某二敗訴該案案情由於原告遠威攝影展留影現告廣告宣傳畫冊並且照片作淡化背景處理陳、李認山西遠威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告庭經調查院認陳、李合影留念遠威攝影展屬於公益性質社完全向社公傳播且照片技術處理未影響歪曲其主要內容表達外遠威公司編印廣告宣傳畫冊提高企業知名度塑造良企業形象具直接營利目沒違反家關規每公民都享肖像權肖像權行使應受定限制院判定陳某、李某兩肖像權並沒受侵犯 2、使用特定場合席特定物肖像參加各種集、遊行、儀式、慶典等肖像類往往具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已說明其已定程度放棄其肖像權任何參加類均主張其肖像權利用些特定場合形肖像應屬構侵害肖像權屬肖像合理利用 3、風景區攝影創作物作點綴或者拍攝照片攝入照片內些場合並物主體; 4、行使輿論監督權(憲規定:公民監督權)、批評某種文明行、舉止譴責行行或道德行教育公眾遵紀守尊重社公德維護社秩序等登載其文明行使用公民肖像拍攝破壞社公共財物、環境污染行等; 5、肖像權本利益、其自利益其社公益目需要使用其肖像尋找落明報刊、電視刊登尋啟事所用本照片 6、訴訟作證據(刑事或民事訴訟階段程)使用公民肖像;家機關執行公務強制使用公民肖像公安機關追捕逃犯或其犯罪嫌疑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家機關執行、適用律(行政執程)使用公民肖像; 8、科研究文化教育目定范圍內使用肖像(主要指社公范圍)於臨床醫教科研究目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展示病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我認目前使用公民肖像應注意幾面: 、確理解文章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作品命名等) 三、要相信口協議 四、謹慎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說明詞面加使用作品授許可權制 六、參加各種僱用模特攝影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間協議內容 七、關鍵要取肖像權書面協議 律雖已經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界定隨著我市場經濟發展尤其加入WTO於攝影作品使用(范圍)越越擺脫利益影響尤其經濟素滲透總體看我律關於肖像權律保護仍比較原則比何界定何營利性新聞媒體配圖否屬於營利;公眾物肖像權特別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死者肖像使用權界定等我處理攝影肖像作品遇問題往往非具體所我憑借些抽象名詞處理我所遇具體事情非困難難辦營利目鑒於作名攝影師拍攝涉及物肖像尤其使用更應要注意:謹慎、依、據——三點十重要我意思每都肖像權要使用別肖像權要經別同意——保險(所我今特意帶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中國等面合同、協議書本僅供家參考) 些見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權使用員工肖像 答肯定:沒 2、肖像權關照臉 每看肖像總聯想記錄律主體格特徵種格特徵類社項重要資源其潛巨商業價值尤現代商業社所重視(近期TCL手機廣告請韓影星) 具明顯特徵其身體部位視覺形象讓聯想記錄律主體及律主體格特徵具明顯特徵其身體部位視覺屬於肖像肖像權保護范圍內 否構肖像自面面部同應考試社般認知程度予全面綜合判斷見判斷表現側面或者其部位般熟知已能夠判斷其所表現誰該側面或其部位構肖像 3、集體照片肖像權問題 家知道肖像肖像權格權獨立存旦侵權肖像權即依向侵權主張其權利集體肖像肖像權卻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各權利獨立肖像集合體具獨立性與同性相統特徵各肖像權照片均享獨立格權;另面物理集體肖像具特質(每都權獨立主張權利) 目前司實踐看般:使用針集體肖像特定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特定格權比重程度足涵蓋全體肖像權其肖像受侵害顯易見 其判斷使用集體肖像行否侵害集體肖像特定肖像權使用者否營利目、否商業性使用應該基本依據 見集體肖像律保護程度要低於肖像說:集體肖像肖像權受定限制種限制確保全體合影者合理使用限度(目前律沒完善) 4、拍攝爭吵照片否構肖像權侵權 要看沒阻卻違事由情況存商店售貨員與顧客發爭吵且態度十惡劣種情況社效益看售貨員惡劣態度、與顧客講道理等違背售貨員職業道德社消極現象消極現象進行披露於社進步利些事件疑件社新聞任何公民都進行新聞報道權利拍攝新聞照片新聞報道手段拍攝種場面照片屬於社公共利益使用肖像構侵害售貨員肖像權 兩兄弟爭吵般說 5、行政機關或關單位否公民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某汽車站抓幾偷構犯罪與公安派所其肖像張貼商場進行照片曝光期提醒乘客注意看本意善意偷事件存違事由 隨意使用照片特別照片張貼公眾場合並種張貼及相關文字說明引起特定數該否定性評價極能構肖像權侵犯述偷事件能通合途徑程序加解決即使犯罪能由民院依照定程序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能由律、規部門規章設定其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原則:即行政機關言律沒授權政府機關能做;公民言要律沒禁止公民 查遍所律、規規章找公安機關公民照片公場合張貼形式進行懲罰所公安派所行屬於種任意侵權行 6、已知侵權受害保護期限 記張名照片《倒閉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文字:抽悶煙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青報》發表曾經全轟該幅照片經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4月石永階作者關媒體告院認:報道實際貶低、醜化原告侵犯原告肖像權名譽權 按照我《民通則》規定:向民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效期間二說:權利知或者應知道自權利侵犯起2內沒向民院依提起訴訟該權利即再享請求民院保護權利即權利勝訴權歸於消滅所實際石永階訴訟已經超律所規定訴訟效已經沒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我記《民攝影》報位作者寫篇付肖像權糾纏種闡述自何取肖像權所謂授權書秘訣即給象拍照請拍攝者張空白紙留姓名、址給攝者寄放照片實際該空白紙另面折頁面同意發表類聲明類做實取 我《民通則》《合同》均作效民事行規定合同第52條規定: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行視效合同 同我《民通則》規定相應原則條:自願、公平、等價償、誠實信用原則其誠實信用原則稱帝王條款指:民事主休民事依誠實信用式行使自權利履行義務濫用權損害利益違反家或社公共利益二合同解釋應依誠實信用即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判定非確定責任三誠實信用原則彌補律規定足重要第三點誠實信用原則賦予司員定自由裁量權所稱帝王條款說:現律漏洞情況誠實信用原則律進行解釋填補 千萬要自作聰明要知道聰明反聰明
H. 微信上未經授權轉載肖像權怎麼處理
搜集被侵權的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