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管理
A. 食品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程序
1、首先需要保證企業各項證件、設備、機構合理合法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之前,需要先將自己的企業起一個名字,並合理合法,各項其它證件齊全,生產食品的設備實施齊全安全合法,這樣才能夠去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過這些基礎性的東西不齊全,是申請不下來的,所以第一步就是對企業進行整頓。
2、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可以提前打電話問一下,具體有什麼要求,需要准備哪些材料等。這樣可以避免去了很多次,都無法申請。所以問清楚後,去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就好。
3、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首先就需要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需要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各項數據,正確填寫。大家填寫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一點,萬一填寫錯誤那可就麻煩。填寫完成記得簽字,保證申請書的合理有效,才能申請下來食品生產許可證。
4、需要准備相關的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准備很多材料。主要有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大家一定要將自己能想到的都准備好,或是提前詢問相關部門進行准備,以免耽誤生產。
5、提交申請書和材料,並會給我們受理通知書
將所有的東西准備完整後,提交到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現場沒有發現問題,材料等齊全,就會發一張受理通知書。但是如果材料不全或是那裡不合格,現在就不會受理申請,回去准備好材料和相關的東西,找時間在重現提交,一直到受理後拿到受理通知書為止。
6、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在一定時間內現場審核
之後回去等食品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來到企業現場進行檢查審核即可。只要現場審核通過,基本就沒有問題啦。需要將自己企業的現場和制度等,整改到合理合法,就能通過審核。
7、最後去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
經過上面的准備、提交、審核後,如果有問題提供完整改資料,一般就沒有問題。根據通知或是自己問一下,什麼時候可以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我們准備好證明材料,去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即可。這樣食品生產許可證就申請下來。總體來說不是很好申請,需要耐心准備整改才能申請下來。
(1)生產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B. 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28類食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 以下28類產品需要辦理QS認證 1、糧食加工品:小麥粉、大米、掛面、其他糧食加工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製品[食用氫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黃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動物油脂 3、調味品: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調味料產品 4、肉製品:肉製品(腌臘肉製品、醬鹵肉製品、熏燒烤肉製品、熏煮香腸火腿製品、發酵肉製品) 5、乳製品:乳製品、乳粉、其他乳製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6、飲料:飲用水類、碳酸飲料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7、方便食品 8、餅干:餅干 9、罐頭:罐頭 10、冷凍飲品 11、速凍食品 12、薯類和膨化食品 13、糖果製品(含巧克力及製品)、果凍 14、茶葉及相關製品、含茶製品和代用茶 15、酒類: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其他酒 16、蔬菜製品:醬腌菜、蔬菜乾製品、食用菌製品、其他蔬菜製品 17、水果製品:蜜餞、水果製品 18、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 19、蛋製品 20、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 21、食糖 22、水產製品:水產加工品、其他水產加工品(水產調味品、水生動物油脂及製品、風味魚製品、生食水產品、水產深加工品) 23、澱粉及澱粉製品、澱粉糖(葡萄糖、飴糖、麥芽糖、異構化糖等) 24、糕點: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 25、豆製品 26、蜂產品:蜂產品[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製品] 27、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嬰幼兒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其他食品
C. 怎樣申請配製酒生產許可證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總則》: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
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生產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總則》: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合格報告、復配食品添加劑組成等。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D.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4)生產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E. 辦理生產許可證
是需要辦理的生產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 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 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二)企業實地核查 1. 根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組織審查。 2.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4. 審查組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5.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 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4.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審定和發證 1.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並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部; 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部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 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3.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分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上述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六)委託加工備案程序 1. 委託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產品; (2) 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應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3) 已簽訂了有效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2. 受委託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產品; (2) 已獲得生產許可證; (3) 已簽訂了有效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3. 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並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 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 4.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託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F. 生產許可證怎樣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親,如果是食品的話,需要到當地食葯局進行申請,企業工業產品需要到當地質監局進行申請,食品的話,需要如下資料:
1. 本申請人企業名稱已經□預先核准、■登記注冊。附有效期內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
2. 本申請人已組成治理結構。附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
3. 本申請人已獲得必要的生產加工場所。附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及其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周圍環境符合相關規定。附周圍環境平面圖3份。
5.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間布局符合相關規定。附各功能間布局圖復印件3份(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
6. 本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已擁有必要的生產設備設施。附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託檢驗的,附委託檢驗合同)3份。
7. 本申請人生產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規定。附示意圖復印件3份。
8. 本申請人已擁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附一覽表3份。
9. 本申請人已制定必要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單及文本各3份(其中擬執行企業標準的,需提供備案的企業標准)。
10. 本申請人按審查細則要求,提供附件相關材料3份(如有時)。
11. 本申請人擁有的以上資源,符合規定條件,能夠適應申請生產的食品品種,單班生產八小時:日產量可以達到 噸 、月產量可以達到 噸 、年產量可以達到 噸 。
本申請人承諾:願意對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G. 是不是每個行業都有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3月27日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第二章生產許可程序第一節申請和受理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營業執照;(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准發布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並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第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第二節審查與決定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後,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第十九條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並提前5日通知企業。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條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第二十四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第二十六條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並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並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第三十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第三十一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後需要增加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第三十二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准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第三十三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第三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對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第三十七條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後,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第三十九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節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第四十一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託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後,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第五節委託加工備案第四十五條從事委託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第四十六條委託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託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第四十七條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一)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二)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四)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五)委託加工產品標注式樣。第四十八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託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第四十九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託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第五十條委託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第三章核查人員的管理第五十一條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第五十二條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四)從事質量工作滿5年。第五十四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並批准後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第五十五條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並符合以下條件:(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參加1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四) 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並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第五十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第五十七條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並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二)每年參加2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第五十八條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第五十九條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第六十條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三)精通相關產品專業知識並屬於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第六十一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准後,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第六十二條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做出審查結論。第六十三條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第六十四條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第六十五條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第四章審查機構的管理第六十六條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三)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四)掌握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五)了解相關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第六十七條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並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擔相關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五)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第六十八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並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准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第六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第七十條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第七十一條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二)出具虛假審查結論;(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四)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第五章檢驗機構的管理第七十二條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並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後,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第七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第七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並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第七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並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第七十六條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第七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准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第七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並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第七十九條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五)超標准收取檢驗費用;(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第六章證書和標志第八十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第八十一條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第八十二條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後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第八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對於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第八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准予補領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第八十六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第八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採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錶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後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第八十八條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八十九條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在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時,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九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准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第七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第九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並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並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第九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准、發證工作。第九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並向社會公布。第九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准,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第九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全國有效。第九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採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九十九條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監督檢查第一百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一百零一條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關情況;(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
H.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和QS是一回事嗎
是一回事。qs是企業食品生產許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簡寫。根據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2018年10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取而代之的是有「SC」標志的編碼。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並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與原有的英文縮寫QS(quality safety 質量安全),表達意思有所不同。與quality standard(「質量標准」)的含義也不同。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消費者在選購已經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食品時,應當選購已經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自2004年開始,首先在米、面、油、醬油、醋五類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類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並且未加印(貼)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2005年下半年,又擴大到肉製品、乳製品、飲料、調味品(糖、味精)、方便麵、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米麵食品、膨化食品等10類食品。將對包括餘下13類食品在內的所有食品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8)生產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SC:食品生產許可
sc是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中的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I. 怎麼樣才有資格辦理生產許可證要具備哪些條件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以及企業明示的標准; 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4、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5、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6、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9)生產許可管理擴展閱讀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一、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二、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三、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