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Ⅰ 閥門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A B C級都什麼意思
特種設備閥門製造共4個級別:
A1公稱壓力大於10MPa,且設計溫度大於425℃的特殊工況用閥門。
A2公稱壓力大於或者等於4MPa,且公稱直徑等於或者等於500mm的特殊工況閥門。
B1除A1、A2級和B2級之外的閥門。
B2公稱壓力小於或者等於4.0MPa的閥門。
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1)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擴展閱讀:
閥門前後壓差一定,普通閥門的開度在較大范圍內變化時,其流量變化不大,而到某一開度時,流量急劇變化,即調節性能不佳。調節閥可以按照信號的方向和大小,改變閥芯行程來改變閥門的阻力數,從而達到調節流量目的的閥門。
調節閥分手動調節閥和自動調節閥,而手動或自動調節閥又分許多種類,其調節性能也是不同的。自動調節閥有自力式流量調節閥和自力式壓差調節閥等。
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Ⅱ 什麼是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即TS認證。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項目)、使用、檢驗檢測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評定合格的單位給予從業許可,授予使用TS認證標志的管理行為。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備要求:
叉車:(1)焊接設備(2)機加工設備(2)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3)塗裝設備(4)鑄造設備。
二、工藝設備要求
工藝裝備要求:
輕小型起重設備
叉車:(1)車架,門架,護頂架工裝和專用工裝(2)裝配用起重設備。
三、檢測設備要求
檢測設備要求:
輕小型起重設備
Ⅲ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以下八大類企業都要辦理: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些行業都要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
Ⅳ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和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是同一個證嗎
特種設備製造證統一在證書的正上方稱為「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但是在類別里分為鍋爐、壓力容器、氣瓶、起重機械等。可查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管理辦法」
Ⅳ 什麼是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
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 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其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Ⅵ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壓力管道)》A、B、C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三者是根據用途不同劃分。
一、長輸管道為GA 類。GA類分為GA1和GA2。
1、GA1 級:
(1)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4.0MPa的長輸管道;
(2)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6.4MPa,並且輸送距離≥200km的長輸管道。
2、GA1級以外的長輸(油氣)管道為GA2級。
二、公用管道為GB 類。GB類分為GB1和GB2。
(1)GB1、燃氣管道;
(2)GB2、熱力管道。
三、工業管道為GC 類。GC類分為GC1和GC2。
1、GC1 級:
(1)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2)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4.0MPa 的管道;
(3)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 且設計溫度大於等於400℃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10.0MPa 的管道。
2、GC2 級:
(1)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設計壓力P<4.0MPa 的管道;
(2) 輸送可燃流體介質、有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4.0MPa 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3) 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無毒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0MPa 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4)輸送流體介質,設計壓力P<10.0Mpa 且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6)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製造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2、有與製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4、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能有效運轉;
5、有與製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准;
6、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Ⅶ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與《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明細表》的關系
二者是同時發放的,《明細表》是《許可證》的附件,是由同一機關發放,蓋章是一樣的。
不一樣就要考慮這個證的有效性了。
Ⅷ 特種設備安全法製造許可證是什麼部門許可的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特種設備的生產許可.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Ⅸ 辦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怎麼弄
我們是江蘇省幫企業辦理特種設備許可咨詢的單位,我們單位在南京這邊。我們國家特種設備製造許可有很多分類,首先您要根據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 可目錄》查詢到您單位要取證的是哪一個,然後再考慮這個許可怎麼申請辦理。每個項目的要求不同,對資源條件的要求也不一樣。
南京市鼓樓區勇特特種設備技術咨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