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申請書
① 取水許可證水量變更需要多久才能審批完成
、取水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方面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劃;
2、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質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區劃、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及標准。
(二)申報材料
1、新取水許可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2)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3)經批準的取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批准文件
(5)列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以上的建設項目須提供節水設施的設計任務書
(6)當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它文件
(7)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有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託書
(8)取用地下水許可申請,經水務局審查批准後,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後尚須提供以下材料
a、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b、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c、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d、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e、其他有關資料
(9)核發取水許可證申請材料
a、取水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b、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設和試運行情況說明
c、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合格證)
d、其它按規定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注:總庫容不足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中取水、日取水量不足2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水力發電總裝機不足1000千瓦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不足50萬立方米地表水取水的建設項目不必提供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延續取水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人要求延續取水許可申請的請示文件
(2)按規定填寫取水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3)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4)已繳納水資源費的證明材料
3、變更取水許可證申請材料
(1)申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申請的正式文件
(2)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3)原取水許可證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屬於取水許可證變更,應當按規定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a、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b、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
c、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
d、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辦事程序受理申請人按上述規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務中心水務窗口提出申請。水務局收到材料後,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② 長春市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批准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批准」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報告編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達到設計深度。)
2.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報告編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達到設計深度。)
3.一般情況需提供: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4.一般情況需提供: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5.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
6.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申請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
7.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許可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按照規范表格要求真實填寫,不能塗改,加蓋公章。)
8.一般情況需提供:取水許可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按照規范表格要求真實填寫,不能塗改,加蓋公章。)
9.一般情況需提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立項審批部門批復的立項文件。)
10.一般情況需提供: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立項審批部門批復的立項文件。)
11.一般情況需提供:與第三者關系的說明書,如與第三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與第三者關系的說明書,如與第三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有關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③ 在長春如何辦理」申請延續、丟失補辦取水許可證
一、在長春市辦理「申請延續、丟失補辦取水許可證」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丟失補辦取水許可證需提供:丟失公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在報紙上登報報失。)
2.丟失補辦取水許可證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3.丟失補辦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4.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5.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6.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取水許可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7.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取水延續評估報告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清晰、不可塗改。)
8.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延續取水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丟失的不用提供。)
9.申請延續取水許可證需提供:原取水許可證正、副本、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原取水許可證提供正副本。)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④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況:
1、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4)取水許可申請書擴展閱讀:
根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申請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水工程、機械提水設施設計所規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⑤ 取水許可申請書 主要是格式 內容數據亂填行
1、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分析報告。
2、供水水源的水資源分析報告或水文地質勘探版報告。權
3、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4、取水方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時,與第三方的承諾書或協議書。
5、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經批準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⑥ 取水許可申請書中「取水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如何填寫
這一欄不用填,由縣級水政主管部門填寫,並簽名蓋章。
⑦ 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的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並依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環境保護需要。
省級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可以根據實施情況規定具體的取水順序。
第六條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全國和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
第七條地下水取水許可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並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還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格超采區取水。
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規劃區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
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書面意見。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的,由其主辦者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代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申請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水工程、機械提水設施設計所規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時,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地下水的許可申請可以授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後,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七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後,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後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載入取水許可登記薄,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下列取水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幹流,國際河流,國境邊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由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對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時,申請人認為取水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三)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行水源的;
(四)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五)出現需要核減或者限製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點的,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對水耗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水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進或者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人同政府批准,可以根據規定的用水標准核減其取水量。《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按照該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但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造成連續停止取水滿一年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准,需吊銷取水許可證的,必須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長取水期限的,應當在距期滿九十日前向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條持證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持證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計劃,並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個月份報送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同時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持證人應當裝置計量設施,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持證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依照規定取水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裝置計量設施的;
(三)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五)將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達售的。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條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取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領取取水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登記工作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取水登記規則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四條取水許可證及取水許可申請書和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發放取水許可證。只准收取工本費。
第三十五條水資源豐沛的地區省級人同政府徵得國務院水行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劃定暫不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范圍。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⑧ 請問取水證要那些手續,在哪裡能辦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取水許可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時,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地下水的許可申請可以授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後,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後,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後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查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載入取水許可登記薄,定期公告。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取水許可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文件;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保證率等;
(四)申請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
(七)節水措施;
(八)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