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壹』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考試題型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4個科目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三個科目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綜合分析題。
『貳』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和免考條件有哪些
一、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內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容。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二、免考條件
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叄』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考試:
1、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4年;
2、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位),工作滿4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2年;
3、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4、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博士學歷(學位);
6、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科門類其他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7、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3)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擴展閱讀:
土地登記代理人《地籍調查》:界址認定的要求
1、相鄰宗地界址線間距小於0.5m時,宗地界址必須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的使用者親自到現場指界、認定。宗地界址臨街、臨巷、相鄰宗地界址線間距大於0.5m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圖上的界線與實地界線吻合時,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2、單位使用的土地,必須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並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本人身份證明。個人使用的土地,須由戶主出席指界,並出具戶口簿及其身份證明。法人代表或戶主不能親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託代理人指界,委託代理人指界時應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指界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3、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應共同委託代表指界,委託代理人指界時應出具指界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肆』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教材
出版社中國農業出版社
作 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土地登記代理內人考試大綱容
2、土地登記代理人地籍調查
3、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實務
4、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5、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伍』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方式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方式:筆試。
共考4科:《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5)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擴展閱讀:
報考條件
按照《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 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 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 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 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 1年。
『陸』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條件
可以啊,不過條件比較嚴格。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內之一的,可申容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柒』 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哪個更難
土地估價師更難,因為我多年前土地登記代理人就考上了,但土地估價師一直不敢去考。看版了估價師的一些備權考資料後,覺得比起土地登記代理人難掌握一些。在現實當中,土地估價師含金量高一些,一旦能進入中介評估公司後,待遇是不錯的,但土地登記代理人往往是一些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去考,為了掌握一些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幾年前,通過後,單位還願意把你憑成經濟師,土地登記代理人進入中介房產所或機構,往往不能發揮技能,房產中介更側重於喜歡房地產估價師。
『捌』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考試介紹
1、所稱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
2、英文名稱:Land Registration Agent;
3、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
4、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5、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6、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7、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8)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擴展閱讀:
1、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2、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辦法: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玖』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時間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2013年6月15、16日。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版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權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6月.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2012年6月16、17日。 考試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考試題型 土地登記代理人 6月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客觀題 下午 14:00—16:00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上午 9:00—11:00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主觀題
『拾』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自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6月。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等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2 個科目,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 , 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為保證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部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 有計劃的組織。實施培訓和繼續教育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授權組織編寫培訓、繼續教育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監督、管理培訓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土資源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教材和舉辦各種與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 , 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 ) 的人員 , 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 , 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社會監督。